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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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重大研究课题成果之一出版,已连续出版多年,编写体系成熟。本书由综合篇、税制篇、行业片、政策篇和数据篇等五个部分构成,通过详实的数据资料和规范的经济分析,从不同角度和层次比较全面地分析江苏税务发展情况。

第一章

南理工: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三校260mm×185mm38行×39字B02J

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

(2017)

主 持 人:田志刚

编写人员:毛翠英、陈桂华、王红领

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

出版社南大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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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 2017 / 张为付主编. —南

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9.2

ISBN 9787305215315

Ⅰ. ①江…Ⅱ. ①张…Ⅲ. ①地方税收税收管理

研究报告江苏2017Ⅳ. ①F812.753.042.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012203号

出版发行南京大学出版社

社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编210093

出版人金鑫荣

书名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

主编张为付

责任编辑王日俊叶婷

照排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印刷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开本787×10921/16印张 16.75字数 431千

版次2019年2月第1版2019年2月第1次印刷

ISBN 9787305215315

定价128.00元

网址:http://www.njupco.com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

官方微信号:njupress

销售咨询热线:(025)835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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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委 员 会

主任张为付

委员李杏宣烨原小能

陆建康丁宏

编 辑 委 员 会

主编张为付

副主编田志刚

编写人员

毛翠英陈桂华王红领

本书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现代服务业研究院”、江苏高校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服务业智库”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书名: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

主编:张为付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指 导 委 员 会

主任陈章龙宋学锋

委员赵芝明时现章寿荣潘镇

谢科进邢孝兵张为付宣烨

杨向阳原小能徐圆

编 辑 委 员 会

主编张为付

副主编胡雅蓓

编写人员霍焱庞艳红李逢春邹蓉

陶阳韩依彤杨小东

本书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现代服务业研究院”、江苏高校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服务业智库”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书名:江苏苏商发展研究报告(2017)

主编:张为付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南理工: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三校260mm×185mm38行×39字B02J

综合篇

综合篇

江苏税收发展研究报告(2017)

第一章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背景下

健全地方税体系建设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地方税收问题而言,地方政府间税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本身就是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一个内生表现,健全地方税体系也是新时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然要求,更是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实然财力约束条件。因此,应按照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制度顶层设计”模式,以税收收入归属权与征收管理权来判断是否属于地方税,同时要综合考虑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程度、职责范围大小、税收自主空间需求、财政能力高低、经济调控需要等因素来选择税种,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

一、 1994年分税制框架下的地方税体系

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伴随我国财政制度变迁模式,地方税体系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50—1979年,国家对经济振兴与政治稳定有着迫切需要,形成了中央绝对主导的财政体制变迁模式,尽管屠宰税、牧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成为了地方税种,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业税的营业税、所得税,但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没有形成,相关税种被多次合并与分解;1980—1993年,国家有较强烈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愿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成为财税改革的主导思想,让渡给地方政府利益的各种财政包干制纷纷出台,为了健全地方税制,先后恢复和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个地方税种,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这一时期地方税种得以增加,地方固定与共享收入轮廓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执行的税制模式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成果,分税制改革是对1950—1993年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反思和制度上的重新设计。1994年以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特点是通过财政包干、收入分成的机制设计来进行,财政包干制的基本框架是中央允许地方在上缴固定数量的收入之后获得收入,刺激地方政府扩展税基和税收努力。但由于地方政府害怕“棘轮效应”的出现,反而藏税于民

刘云龙:《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政府间财政分工及分工方式》,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这样,中央政府财政包干、收入分成机制的设计最终导致诸侯割据型财政体制的出现,破坏了国家财政体制的完整性;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等多种制度形式被各省模仿使用,使中央对地方财政指标的测度也日益失去精准。当时情况表明,中央尝试通过“财政包干制”等制度模式,刺激地方政府扩展税基和提高税收努力的政策意愿已不能实现,并导致了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GDP份额下降的直接后果,削弱了中央政府对整体财政体制的控制能力。于是,以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为主要目标的分税制得以施行。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表现为三个方面: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所属的税种体系,取代过去固定分成模式;健全了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制度,增值税成了国家主体税种;分设了地税与国税两套征税机构。肯定地讲,分税制改革通过各项财税制度要素的安排,实现了为其核心目标服务的有机结合,通过从制度设计层面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建立了它对组织财政收入的内在激励机制,在提高中央财政比重的同时,也带动了国家整体财税效率的增进;建立了地税与国税两套征税机构的制度设计,解决了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引发的 “道德风险”,创造了相对稳定的财政制度环境。

在1994年分税制后,由于实行了中央财力集中的财政体制,使地方税体系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地方税体系是在中央主导下形成的。中央政府利用手中强大的规则制定权,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并奠定了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比重上的优势;二是地方税体系是收入功能弱势的税收体系。分税制上收了以往地方税的主要税源,地方主体财源份额和绝对量都大幅度下降,并且分税不彻底,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数量的增多,同时中央共享比重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税体系;三是共享税设计在地方体系内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总体框架上的共享税设计,使各层级地方政府间也衍生出很多复杂易变的共享税模式,省以下严格意义上的各层级政府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并未形成。总体而言,分税制作为一项国家整体的制度变迁,未能充分考虑到各级政府间在制度变迁中存在联系性和互动性的制度设计方法,导致了相对稳定但并不充裕的地方税体系形成,这样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财政能力与地方事权不相适应,尤其对基层财政能力未给予满足,造成了地方税体系内在制度冲突空间的存在,是1994年分税制框架下地方税体系表现出来的显著特征。

实践中,地方税体系上述状况导致了我国很多财政问题的出现,譬如“乱收费”、“高负债”就是在充裕性地方税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释放财政压力的出口。那么,随着“地方债务风险治理与规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等国家财税改革方略的推进,意味着在地方政府不能通过非规范性收入体系释放财政压力、“营改增”强化了分税制的真空负效应以及财力不能匹配财政支出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必须要推动新一轮财政制度的改革来破解上述难题,改革的主要关键问题就是完善地方政府税收体系。

二、 健全现代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核心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科学划分各层级政府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来激发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表明,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意图是通过各层级政府间事权的科学划分,以及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使国家的整体财税体制达到较为稳定的良性均衡。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履行需要相匹配的财力,加之税制改革主要涉及地方税收体系完善层面,由此,健全地方税体系将成为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遵循的核心理念,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特质相契合。由于受到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国家财政资源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早期的财政制度运行模式,财政资源运行方向以保证政府部门正常运转为主,财政制度改革更多地关注财政制度自身,追求政府间财政最佳分配格局,强调的是上级政府对资源的掌握及宏观调控中的绝对地位,财政决策的实现过程是建立在科室内部的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的,在民众偏好满足程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偏差。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与财政资源相对充裕,我国财政制度经过多年的演进,已经从偏重科室内部协商、达成一致的财政制度运行模式,演进到了重点关注民生民计的现代财政制度模式,这种财政制度运行是以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为逻辑起点,重点考虑财政制度与民众福祉的关系,强调公共品提供的质与量,把满足民众的需求作为财政制度运行的基本出发点,财政资源更多地投向了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的消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支出、食品安全、公平分配、保障性住房等公共需求与弱势群体需求领域,并以财政资源运行高效率、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为财政资源制度运行的基本价值准则。

科学的现代财政制度对制度自身的要求是:事权划分原则是清晰化、法制化、经济性、功能性、稳定性的结合;财权划分原则是充裕性、对称性、规范性、适应性的结合。据此,未来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着力点将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遵从需求驱动型财政分工模式,在财政分工模式中融入规范化、法制化元素,并强调中央及地方政府责任和民众参与的决策价值,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体现对基层政府公共品及服务优先性与民众偏好充分披露的尊重;

其二,清晰各层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塑造各层级政府相匹配的财政能力,赋予各层级政府在中央财政约束下的财政资源运行空间,打造各层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资源格局;

其三,各层级政府将会努力提升控制财政资源运行趋势的能力,包容并创造民众的决策习惯和技能,使民众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公共决策潜在的参与者,最终使民众都能在宪法、法律框架下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

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民众通过一定的平台与程序披露个人偏好并得到尊重,是“税收”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财政行为的选择是民众对自己缴纳税收的一种保护,也是一种财政最终归属权的自我实现,而对民众尊重的实现取决于地方税能否通过财政支出来对民众偏好给予充分满足;需求驱动型财政分工模式核心价值是对基层政府提供公共品与服务优先性的考虑,这决定于充裕的地方税体系能否给予相匹配的支撑;而政府间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是财政制度的基石,关系到比重占多数人福祉的提高,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财政能力的高低。因此,地方税体系是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构建现代地方税的理念与现代财政制度上述着力点应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构建具有良性体制均衡的地方税体系

诺思说道:“制度均衡是这样一个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约是有利可图的。更注明的是,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有的规则和合约都满意,只是由于改变和约参与者游戏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使得这样做不值得,现存的制度制约确定和创立了均衡。”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科学现代财政制度下的地方税体系同样应表现为一种体制均衡,譬如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所进行的税种划分,应该是体制改革各参与方协商与合作的结果,但这种协商合作不是表面意义上的权益争夺,而是以满足民众偏好为核心的各层级政府财政关系的相互融合。地方税体系“均衡解”的合理性和存在性是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民众诉求协调的结果,是适应整个国家制度变革的财政体制安排,体现着我国财政文化中和谐合作的思想,充分展现出财政体制选择过程中的民主性、法律性、规范性的特点。

(二) 构建能赋予地方政府相称财政能力的地方税体系

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财政资源应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匹配,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须拥有相称的财政能力。各层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可以从政府满足各自辖区需求的能力上得到反映,而辖区政府满足需求的能力取决于它的财政可获资源能力。一个辖区政府财政可获资源能力主要来源于政府间财政补贴和能达到的税收收入水平。政府间财政补贴主要用来矫正潜在的财政资源和必须承担的财政责任的不平等分配的影响,但财政补贴不应该左右辖区政府本应达到的税收能力高度,因为只有辖区政府税收能力才能赋予地方政府相称并且稳定的财政地位。由此,构建的地方税体系必须能够获取满足财政需求的充足、稳定、可预期的税收收入,进而赋予地方政府相称的财政能力,使地方政府有能力来为本辖区的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三) 构建能充分体现法制化精神的地方税体系

在地方税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体现出尊重地方政府的财政选择,保证其相对独立性和优先性的财政体制理念,鼓励地方税收行为的多样性、非官僚化、服务提供的变化,强调对民众负责、公民参与、合理调控,推崇以中央为主导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法律框架内的税收合作;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政支出责任界定的基础上,对地方税权也应给予明确界定,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命令关系,具有法律框架下的透明度、稳定与完备的地方政府税收制度,维持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划分明确、税权划分明确的格局;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的税收规则权、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支出决策权等权限必须在宪法、法律约束下进行,以此保证征税标准明确、税收管理规范。

三、 健全现代地方税体系的路径与策略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被视为一个由民众选举而产生的机构,它的管辖权限仅限于辖区范围,并通过授权获得地方税收权以及地方公共服务供应的自由裁量权(Cole and Boyne,1995)。在论证关于服务水平的民主决策分权产生的资源配置效率收益时,奥兹分权化定理假定,最终的服务成本与选民的支付意愿搭配。原则上,应当由个别服务使用者支付使用费,否则市场将不能在地方政府辖区内取得配置效率,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有必要介入。这种介入除了政府收费外,利用税收与财政补贴是必要的,其中与地方性的正外部效应、优值品和公共物品相关的补贴需要通过征收地方性税收加以融资。

斯蒂芬·贝利:《地方政府经济学: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于地方税(Local Tax)概念的界定,中外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英国学者Stephen J.Bailey(1995)认为,地方税可以定义为地方政府通过设定税率和(或)界定税基来决定税收收入,并且为实现自身目标、保留所产生的税收收益。按照这一定义,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分享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的收益,由于是中央政府来决定税率和税基,所以应视其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给予收入。这一对地方税的理解是基于彻底财政分权理念下西方学者普遍的观点,强调地方税是税收规则权与税收收益权的统一。而我国一些学者不强调税收规则权的归属,以税收收入的最终归属来判定是否属于地方税(王诚尧,1988;何福林,1991),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税收规则权与税收收益权都归属于地方政府才是地方税(于光远,1991;王维国,2002;陈共,2004);还有学者认为,由于省级政府不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真正地方政府,因此地方税应是指市(县)级政府税收(靳东升、王则斌,2013)。

给予地方税不同定义是与看待一个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有关系,而财政分权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管理模式、民族文化都有着密切的传承,因此,对地方税的认知既要从正式制度层面理解,又要考虑到正式制度以外因素的制约。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存在“路径依赖”,受历史、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较大,不排除理性地参与,但其制度安排更多的是依靠政治哲学和政治艺术,而不是纯理性技术的原则。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治理结构是由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演进的必然选择,实践成果表明,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制度顶层设计”模式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应以税收收入归属权与征收管理权来判断是否属于地方税,同时要综合考虑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程度、职责范围大小、税收自主空间需求、财政能力高低、经济调控需要等多个因素来对税种进行选择,进而构成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在实践中,地方税体系是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税规模、地方征管机构四要素交互作用并逻辑统一的整体。因此,建立健全现代地方税体系主要应探讨四方面的问题:地方政府税权的空间、地方税税种群的选择、地方税规模的确定、地方税征管机构的有效性。

(一) 打造具有约束性的地方税税权空间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税权空间要依据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实际状况界定。在西方政府治理的体系中,辖区自治是政府管理的核心精神,存在自下而上分权的政治文化继承,在税收规则权上往往会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空间,但这种税权空间也不是无限的,会受到各种条例的制约。追溯美国的历史,正如托克维尔(Tocqueville,1835)所言:“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在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汉密尔顿(Hamilton,1787)说道:“各种比较微小的利益,必须由地方政府管理,这些利益会形成许多影响的溪流,流经社会的每个部分……”。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出版社1980年版。

这意味着美国地方政府从开始就拥有高度自治权。从财政角度上看,美国采取的是自主管理财政原则,施行的联邦和州双主权的体制,把“整体利益”作为联邦财政的合法目标,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事项不能课税的“豁免主义”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美国地方财政自治的优先地位。然而,就是在这个彻底分权的国家里,宪法也部分地通过特殊条款,部分地通过司法部门对宪法中与税务有关的其他条款的应用,对各州税权加以若干限制。

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地方政府自治的政治传统也不必然导致“税权自治”。英国就是具有地方政府自治传统的国家,但地方政府必须受到中央政府的制约并在议会授权下进行,直至2003 年英国颁布《地方政府法》,才给予绩效好的地方在税收等领域更多的自主权。在划分税收权限上,英国是一个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地方政府只在税率的变动、某些捐费的征停、减免税等管理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根据我国的历史、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传承与现实,我国适合集中型税权空间划分模式,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权空间划分由立法、行政、协议和合作共同决定。中央主要掌握税收立法权与对地方税权的否定权,即拥有对地方税税目调整权、税率设定权、减免权,设置与开征税种权的否定权,创立中央与地方政府协商合作的税权运转模式。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应在中央政府为主导并拥有否定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灵活的税收权,即让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控制税收收入源泉的权限与能力,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征收某个特定的税种,也可以对税种的核心要素进行设定,同时具有相对的征收管理权。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地方政府税权空间需要受到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框架的约束,以此保证国家整体制度的完整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全国性财税战略的全面推进。

(二) 打造富有充裕性的地方税税种体系

Richard M.Bird(1993)认为理想的地方税原则包括:地方间没有转移的可能;能够获取尽可能满足地方间财政需求的充足的税收收入;长期获得稳定,可预期的税收收入;被纳税人认为公平(Fair);征税管理相对简易和有效;不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非居民;征税标准明确,履行对居民的说明责任。Richard A.Musgrave(1973)认为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应具备三个特征:作为税源的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税源及管理依据于居住地;税款的使用与利益有关。Stephen J.Bailey(1995)提出了地方税的八条标准: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能提高配置效率;高度透明的可见性;地方自主;经济、简明与易遵守;收入充分;收入稳定;固定税基。靳东升、王则斌(2013)认为,与中央税相比,地方税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税源的非流动性。既地方税的税源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相对固定于某一领域,不随纳税人的流动而流动;其二,课征的直接受益性。即按受益原则的要求,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大小纳税。由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多为地方政府,所以按照受益原则课征的税种多为地方税;其三,对地方的强依附性。这种依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税源依附于地方,即税源的形成与地方政府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密切相关,或与地方政府的主观努力密切相关。二是指征管上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依附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征管中地方政府更易于掌握税源,便于征收。

靳东升、王则斌:《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公共经济与政策研究》2013年第4期。

综合而言,以征税效率高低为标准的效率原则、以税收负担分配均等为标准的公平原则、以税基广狭为标准的适当原则都可以为地方税种的选择提供依据。

分税制改革后,形成了以营业税(收入约占地方税比重的40%左右)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展,地方政府面临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再选择问题。一般理论认为,由于地方所得税是高度再分配性质的税收,会对高纳税群体造成推出行政辖区的诱导,加之税基十分嬗变,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充分和稳定的收入,不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尽管地方流转税属于税收支付环节的“隐蔽税收”,但同样会由于跨界购物行为引发“高税率”政府辖区的居民向“低税率”辖区政府税基的转移,同样不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想选择。

从我国地方税种格局分析,选择单一税种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舍弃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通过构建税群体系来支撑地方税体系。那么,当前最理想的选择方案是,通过对地方财产税群的打造来构建充裕性的地方税体系。一般而言,地方财产税群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与赠予税(未开征)等。根据上述各税种税收要素属性,对财产税群进行评估,其作为构建地方税体系重点选择方案的理由有:其一,由于财产税不受经济活动短期波动的影响,税基也具有最低的流动性,可以规避地方所得税收益不稳定,以及地方流转税的税基易转移问题;其二,财产额比销售额、所得额更易于确认、界定和衡量,便于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征管,征收成本相对低;其三,从受益原则出发,财产的形成和增值源于地方公共服务,所以财产税具有受益税性质,可促进地方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加强地方官员本身的财政责任。按照上述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路径,最终地方税体系形成三个构架:一是由地方财产税群为核心的地方税收入体系;二是由增值税、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构成的共享税体系;三是由耕地占有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构成的辅助体系。最终,地方税、地方费、地方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其他融资模式共同组成地方政府充裕的财政收入体系。

(三) 打造存在弹性空间的地方税税收规模

蒂布特(Charles Tiebout,1956)、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1957)、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65、1980)、特里西(Ricaid W.Tresch,1981)、奥兹(Oates,1972)、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1954、1998)、马斯格雷夫(Richard A.Musgrave,1999)等多位经济学家在论述财政联邦主义框架时,对地方税规模在技术操作层面给予了相应的提示。地方税的最优规模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一,层级政府辖区大小与辖区内居民数量是影响地方税规模的重要因素。公共品的消费与提供要受到地理和空间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或区域性特征,当公共品的受益范围与政府辖区大小完全一致时,政府利用地方税来满足地方公共品需求是最有效率的,那么,此时所需要的税收规模就是某一辖区政府最优的税收规模;其二,地方公共品具有不同外溢性是考量地方税规模的重要因素。地方性公共品中大多数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外溢性,造成了公共品受益范围和政府辖区互不重合更加常见,这必须要对公共品收益外溢的辖区政府获得成本的补偿,会导致某一辖区政府地方税规模的增加;其三,合理的地方税规模取决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范围的大小。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是地方税规模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地方税规模必须以完全满足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为下限,否则将失去合理性与有效性;其四,地方政府获取费、债、上级财政补贴及其他融资方式的能力也影响地方税的最终规模,这取决于国家对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整体设计。

在实践中,由于地方政府具有多重功能,辖区的合并与拆分、辖区居民数量变化、公共服务职责的改变、服务技术的革新都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对税收能力需求的变动,因此确定最优的地方税规模是非常困难的。尽管有多项宏观指标可以对地方税的规模进行衡量,譬如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比重、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等,但如果脱离各层级地方政府实际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进行考量,所得指标数据对合理地方税规模的界定将显得笼统且不精确,只能用来衡量中央与地方税比重的总体科学性。合理的地方税规模应当具有层次性,不同层级政府所需的地方税规模是不同的,即使同一层级政府间比较,由于所处的辖区要素不同,地方税规模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保持地方税规模的弹性空间是必要的:建立不同的地方税体系,实行不同的分税办法,推行差别的税种分享比例。改变以省级政府为中心平台设置地方税体系的办法,应以基层财政为主要平台设置,建立多元多层的地方税体系

杨斌:《关于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依据的论辩》,《税务研究》2006年第5期。

;地方税不应当选择受地方经济周期影响较大、高流动性的税基征税,以防止税源剧烈波动与税基流失;地方税应当有易于调整的税率和弹性税基,使之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与执行任务的成本的实际变化保持同步,避免使地方政府陷入严重的财政困境。

另外,除了地方政府税权的空间、地方税税种群的选择、地方税规模的确定以外,地方税征管机构的有效性也是构建现代地方税体系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要在税权归属清晰、税种划分明确以及地方税规模合理的基础上,保证地方税务机构与中央税

务机构相互独立,职责分工明确;另一方面,要提升地方税征管机构自身的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以此来保证现代地方税体系的整体有序地运行。

第二章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的基本情况

一、 江苏省经济运行的综合情况

根据《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2016年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江苏省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全省综合实力明显增强,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新旧动力加速转换,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社会事业取得进步,民生福祉持续改善。

(一) 经济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2016年江苏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086.2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078.5亿元,增长0.7%;第二产业增加值33855.7亿元,增长7.1%;第三产业增加值38152亿元,增长9.2%。全省人均生产总值95259元,比上年增长7.5%。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全年平均每位从业人员创造的增加值达159934元,比上年增加12620元。

(二) 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调整为5.4∶44.5∶50.1,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6.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1.5%,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4.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5%;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30.2%。

(三) 经济活力继续增强

全年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51510.3亿元,比上年增长8.0%,占GDP比重达677%,其中私营个体经济占GDP比重为43.6%。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52%。年末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达222.9万户,当年新增50.1万户,注册资本98090.7亿元,比上年增长34.4%;个体户438.8万户,当年新增77.6万户。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年末城镇化率达67.7%,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提高。苏中和苏北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45.3%,沿海地区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8.4%。

(四) 就业形势保持平稳

年末全省就业人口4756.22万人,第一产业就业人口841.85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口2045.17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口1869.2万人。城镇地区就业人口3126.26万人,城镇新增就业143.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0%。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6.49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77.82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3.12万人。分流安置去产能职工2.31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达到96.9%,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22.82万人。

(五) 消费价格温和上涨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3%,其中城市上涨2.4%,农村上涨1.8%。分类别看,食品烟酒上涨3.8%,衣着上涨1.8%,居住上涨1.2%,生活用品及服务上涨1.6%,交通和通信下降1.2%,教育文化和娱乐上涨0.9%,医疗保健上涨9.1%,其他用品和服务上涨2.7%。在食品烟酒中,鲜菜上涨11.3%,畜肉类上涨11.1%,水产品上涨6.7%,禽肉类上涨1.2%,食用油上涨0.9%,粮食上涨0.2%,蛋类下降3.7%。工业生产者价格有所回升。全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9%,降幅较上年收窄2.8个百分点,其中生产资料下降2.2%,生活资料下降0.7%。全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2.0%,降幅较上年收窄5.9个百分点。

除了上述取得的诸多成效,江苏省在2016年中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例如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实体经济困难较多,有效需求增长乏力,城乡居民增收难度较大等。江苏省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就是在这一大背景、大形势下,开展了相应的税收收入征收与管理工作。

二、 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总体情况

(一) 江苏省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

根据《江苏统计年鉴》(2017),2016年江苏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086.17亿元,比上年增长8.51%

这一增幅根据《江苏统计年鉴》(2016、2017)中所披露的江苏省2015年、2016年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计算得出;基于信息披露时间以及统计口径的差异,在《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这一增幅为7.8%。

;取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121.2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5%;取得税收收入6531.83亿元,相较于上年同期减少78.29亿元,降幅为1.18%。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8.58%,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80.43%。

(二) 江苏省税收总体形势的基本特征

1. 自“十二五”以来税收增速首次呈现负增长

动态来看,江苏省税收收入规模在2016年首次出现了负增长。根据历年《江苏统计年鉴》,自2011年以来江苏省的地方生产总值与税收收入规模见表21:

表212011—2016年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税收收入情况

项目年份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税收收入

(亿元)税收收入

占比(%)地区生产

总值增幅(%)税收收入

增幅(%)弹性系数

201149110.274124.628.4018.5524.511.32

201254058.224782.598.8510.0815.951.58

201359753.375419.499.0710.5413.321.26

201465088.326006.059.238.9310.821.21

201570116.386610.129.437.7210.061.30

201676086.176531.838.588.51-1.18-0.14

很明显,即使是在开始进入了新常态阶段的2014年,虽然增幅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但是在2016年以前,江苏省税收收入都保持了正增长。但这一格局在2016年发生了堪之为明显且“巨大”的改变,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为负的1.18%,税收弹性系数也由之前的每年中均高于1的格局骤然转变为-0.14,这一税收收入格局必然对江苏省的财政收支格局产生极大的影响,直至通过财政压力的作用最终反馈、传递、映射到地方政府债务、非税收入筹集乃至土地财政等诸多财政问题上。

2. 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长出现背离

2016年,江苏省GDP增长速度高达8.51%,这是对新常态以来江苏省致力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创新经济增长新动能、全力服务供给侧改革等一系列经济发展举措的综合反映,也与江苏省历来作为全国经济大省的地位相匹配。但是与这一相对乐观的经济总体形势相比,2016年江苏省整体的税收收入规模却首次呈现出下降的态势,2016年全省可列入一般预算收入的取税收收入总额相较上年同期减少了78.29亿元,降幅为1.18%。

3. 2016年江苏省为实体经济减负降税效应显著

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长出现背离的趋势,首先表明江苏省面临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薄弱的困境下,大力为实体经济减负降税成效显著。结合我国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铺开的税制改革历程,有理由相信这一改革是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与地区GDP增长出现背离的主要原因,由此,2016年之后江苏省税收收入情况将主要取决于两大要素:一是作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是制约江苏省税收收入规模的决定性因素;二是营改增后地方分成规模的变动趋势以及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

4. 有可能弱化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水平

上述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长出现背离的趋势,在凸显减税降负效应的同时,也显示出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约束明显。经济作为税收的源泉,一定时期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其税收收入的增长。理论上,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要求一个经济体的税收收入应随着其GDP同步增长并弹性略大于1。根据表21中的弹性系数数据可知,进入“十二五”,尤其是新常态阶段后,虽然每年的税收弹性系数呈现出递降的主流趋势,但是在2016年之前全部保持在大于1的水平弹性特征。这对于维持政府治理的财力保障至关重要。但是2016年中,与税收增速首次呈现负增长相一致,江苏省的税收弹性系数也首次出现了负值,仅为-0.14。这对于财政预算收入规模能否在财税体制内正常的得以维持至关重要,必须重视。

5. 政府在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处的地位发生变化

在2016年之前,江苏省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说明江苏省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向政府倾斜的趋势一直未变。但显然,这一格局在2016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伴随着私人部门的减税降负,江苏省的政府部门在其2016年的收入分配格局中略显弱势,这是与之前年份中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变化。

(三) 全国税收收入比较视角下的江苏省税收收入

1. 分级次看

全口径来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2017年我国共取得税收收入130360.73亿元,其中:中央税收收入65669.04亿元,占比50.37%;地方税收收入64691.69亿元,占比49.63%。另据《江苏统计年鉴》(2017)披露,2016年江苏省共取得税收收入11827.26亿元,其中:归属江苏省的地方税收6531.83亿元,占比44.77%;上划中央四税收入5295.43亿元,占比55.23%;共计11827.26亿元。显然,从全国税收收入情况来看,中央与地方收入接近五五开;但是江苏省的地税收入高出上划中央收入10.45个百分点,说明江苏省税收部门在筹集资金在服务地方发展方面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中央税收的筹资作用貌似不算太高。

但是,从可比口径来看,若在2016年全国中央税收入中剔除《江苏统计年鉴》中没有列出的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货物退税等数据差异共计5956.04亿元,可比口径下的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24404.69亿元,其中中央税收收59713亿元,占全国总税收收入的48%,从而地方税收占比52%。统计口径调整后,全国范围内中央税与地方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分配为48%:52%,江苏省这一分配比则为4477%:55.23%。这说明实际上江苏省税务部门对中央税的筹资贡献度比全口径数据相比明显提升,但是总体上地税收入占比偏高的趋势没有改变。

2. 分地区看

表22 中,静态来看,2016年,在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江苏省取得地区生产总值77388.28亿元,仅次于广东省,位居第二;取得地方税收收入6531.83亿元,也仅次于广东省。江苏省在2016年无论是地区生产总值规模还是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均名列第二位;以之为基础测算得出的省域税收负担率也排名第二,这说明无论是宏观税负水平,还是留归地方支配的税收收入规模,江苏省都维持在全国排名第二位的位置,继续保持了其经济大省以及与之相应的税收大省的优势地位。

但是动态来看,表23中的数据却表明江苏省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不容乐观。相较于2015年,全国地税收入平均增长3.24%,但是在连续两年均排名前5位的省市中,仅仅江苏省在2016年呈现了负增长,增长率降幅为1.18%;其余五省市的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的增幅则分别为9.78%、15.8%、8.92%、4.43%。在这五省市中,江苏省2016年的宏观税负率最低,为8.44%,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大、实体经济不振的背景下,江苏省通过“营改增”等降本减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强势地位有所弱化,收入分配格局有得以优化的趋势;但作为唯一出现减收的省份,这也同时表明江苏省地方财力的支撑作用开始蕴含、积聚税收风险。除此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江苏省与广东省之间的差距在拉大,而被浙江等省市赶超的可能性正在加大,江苏省的税收收入格局也亟须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高速、健康发展。

表222016年分地区GDP与税收收入情况

地区

地区生产总值2016年税收负担率

地区GDP

(亿元)排序税收收入

(亿元)排序税收负担率

(%)排序

北京25669.13124452.97517.352

天津17885.39191624.22149.087

河北32070.4581996.12106.2224

山西13050.41241036.67227.9414

内蒙古18128.10181335.88187.3718

辽宁22246.90141687.45137.5917

吉林14776.8023872.97245.9127

黑龙江15386.0921827.85265.3829

上海28178.65115625.90319.971

江苏77388.2826531.8328.4410

浙江47251.3644540.0949.615

安徽24407.62131857.53127.6116

福建28810.58101962.72116.8122

江西18499.00161470.10167.9512

山东68024.4934212.5966.1926

河南40471.7952158.4485.3330

湖北32665.3872122.9396.5023

湖南31551.3791551.33154.9231

广东80854.9118098.63110.024

广西18317.64171036.22235.6628

海南4053.2028504.962812.463

重庆17740.59201438.45178.1111

四川32934.5462329.2377.0720

贵州11776.73251120.44219.516

云南14788.42221173.52207.9414

西藏1151.413199.05318.609

陕西19399.59151204.39196.2125

甘肃7200.3727526.00277.3119

青海2572.4930176.48306.8621

宁夏3168.5929246.55297.7815

新疆9649.7026869.18259.018

表232015—2016年分地区税收收入情况

地区

2015年2016年2016年税收增长率

税收收入(亿元)排序税收收入(亿元)排序增长率(%)排序

北京4263.9144452.9754.435

天津1578.07141624.22142.928

河北1934.29111996.12103.207

山西1056.60221036.6722-1.8925

内蒙古1320.75181335.88181.1514

辽宁1650.45131687.45132.2410

吉林867.1225872.97240.6716

黑龙江880.3424827.8526-5.9629

上海4858.1635625.90315.801

江苏6610.1226531.832-1.1823

浙江4168.2264540.0948.923

安徽1799.89121857.53123.206

福建1938.71101962.72111.2413

江西1517.03161470.1016-3.0927

山东4203.1254212.5960.2318

河南2101.1782158.4482.739

湖北2086.592122.9391.7511

湖南1527.52151551.33151.5612

广东7377.0718098.6319.782

广西1031.65231036.22230.4417

海南514.3128504.9628-1.8224

重庆1450.93171438.4517-0.8621

四川2353.5172329.237-1.0322

贵州1126.03211120.4421-0.5019

云南1210.54201173.5220-3.0626

西藏92.003199.05317.664

陕西1290.33191204.3919-6.6630

甘肃529.7927526.0027-0.7220

青海205.8130176.4830-14.2531

宁夏256.3129246.5529-3.8128

新疆861.7326869.18250.8615

合计62661.9364691.693.24

三、 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的结构分析

(一) 分税种收入的基本分析

1. 分税种收入的基本情况

(1) 分税种收入的静态结构

根据江苏统计年鉴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可知2016年江苏省税务部门共取得属于地方税性质的税收收入6531.83亿元,具体的分税种征收情况见下表24。该表说明:2016年江苏省取得的地方税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分别为江苏省地方税收入的绝对主体税种,分别名列第一名与第二名,合计占比超过了江苏省地方税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企业所得税位居第三位,占比接近15%;其余税种的比重均低于10%,其中的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资源税四个税种的占比均低于1%,可谓当之无愧的“小”税种。

表242016年江苏省地方税分税种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税种金额占比(%)税种金额占比(%)

增值税1974.5830.23耕地占用税26.630.41

营业税1325.1420.29契税335.405.13

企业所得税978.8114.99车船税47.110.72

个人所得税382.375.85资源税17.560.27

城市维护建设税433.986.64印花税87.941.35

房产税256.603.93城镇土地使用税185.122.83

土地增值税480.587.36合计6531.83100.00

(2) 分税种收入占比的动态比较

为了便于比较,本报告以进入新常态阶段的2014年为节点,比较江苏省税收收入的动态变化,具体数据见表25。以表25为基础,可得图21。由其可知:2016年江苏省分税种的地税收入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格局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前者剧增、后者剧降,这一方面是营改增试点在2016年转为全面铺开后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以具体数据阐明了营改增改革对江苏省地税收入构成的具体影响程度。

二是土地增值税由2015年的6.61%上升为7.36%,这是2016年席卷全国的房地产热在税收领域的直接反映。

三是企业所得税由2015年的13.88%上升至14.99%,这一方面是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缓解,企业经营正常增长所带来的税源增长结果,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江苏省国税与地税部门合作加强征收管理所取得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说明,江苏省的宏观税收负担虽然得以减轻,但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却并非如此。

四是个人所得税有所微增,这也说明江苏省在2016年的减税减负在直接税领域效果有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承担了支撑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作用与效应。

五是其他税种的分布格局变化不大,2016年与2015年的格局大体保持了均衡的微调,总体格局未发生改变。

表252014—2016年江苏省地方税分税种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税种

税收收入(亿元)占比(%)增长率(%)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5年2016年2015年2016年

增值税987.541046.921974.5815.8430.236.0188.61

营业税2084.662442.821325.1436.9620.2917.18-45.75

企业所得税821.04917.58978.8113.8814.9911.766.67

个人所得税306.33360.89382.375.465.8517.815.95

城市维护建设税376.15421.46433.986.386.6412.052.97

房产税228.73248.01256.63.753.938.433.46

土地增值税444.89437.01480.586.617.36-1.779.97

耕地占用税34.7431.7626.630.480.41-8.58-16.15

契税401.69370.11335.45.605.13-7.86-9.38

车船税36.9141.7447.110.630.7213.0912.87

资源税25.3326.4817.560.400.274.54-33.69

印花税81.9785.2787.941.291.354.033.13

城镇土地使用税176.06180.06185.122.722.832.272.81

合计6006.046610.116531.82100.00100.0010.06-1.18

图212015—2016年江苏省各税种占比

(3) 分税种收入增长率的动态比较

根据表25 也可绘制2016年江苏省地税收入中各税种增长率的折线图,见图22。由其可看出:

图222016年江苏省分税类税收收入所占比重

第一,江苏省2016年地税收入中,税收收入总体规模出现了急剧的下降态势,由2015年两位数速度的增长骤降为负增长值;

第二,增值税与营业税增长格局出现巨大倒挂,增值税增速由2015年的6.01%骤升至88.61%;营业税增速则由2015年的17.18%骤降45.75%,前税增后税降是营改增改革的必然结果,但是差异如此之大的增幅和降幅也表明营改增改革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立迫在眉睫;

第三,除去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2016年江苏省地税收入仅有的两个比2015年增长的税种,显然,这是2016年席卷全国的十年难遇的房地产大牛市在税收领域的直接反映。可以预见,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以及各级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改革措施的提出与推进,这两只税种后续的可持续增长能力不够乐观;

第四,剔除2016年营改增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火爆导致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之后,在地方税来源的13个税种中,江苏省的其余10个税种所取得的税收收入增幅均低于2015年,这充分说明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背景下,江苏省2016年的地方税收压力也客观存在,不容乐观;

第五,2015年,江苏省仅有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3个税种收入呈现负增长,且降幅均低于10%,耕地占用税的降幅最高为-8.58%;而2016年出现负增长的税种则为4个,且营业税与资源税降幅超过30%,耕地占用税降幅超过15%,最为乐观的契税也降幅接近10%,高达-9.38%。江苏省2016年税收格局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增收创收风险再次可见一斑。

(二) 分税类收入的基本分析

1. 分税类收入的基本情况

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将税种进行归类是主要且通行的税收分类方法,以此为基准,国际性通常将所有税种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等实体税种的设置内核与国际上主流征收办法中的相应或类似税种存在差异,因此我国的税制往往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而将所有的税种归类为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个大类。本报告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遵从我国的税种分为标准。以之为据,江苏省2016年地方税收入中的具体税种便可被归纳整理为:

表26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分税类情况

单位:亿元

税类所含税种金额

商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299.72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361.18

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639.11

资源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709.89

行为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21.92

注:(1)本表未统计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税;

(2) 因四舍五入的统计因素,此表中的税收收入总额为6531.82亿元,与《江苏统计年鉴》(2017)中的6531.83亿元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之内。

2. 各类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图22 表明:首先,2016年江苏省的税收构成中,间接税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与我国长期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设计相辅相成。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在江苏省税收收入中占比20.84%,位居第二,虽然这一格局与我国税制主体税种设计的格局相符合,相较于其他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的占比,直接税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的特征,但从与同时期商品税高达50.52%的比重相比,2016年的江苏省税收收入难以支撑起我国学界中关于我国已经是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判断。本报告认为:2016年江苏地税收入依然秉承的是商品税为绝对主体的单一税制结构。

其次,立足国际,通常认可应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财产税收入占比仅为9.78%,这说明江苏省在2016年的税收收入格局依然处在全国整体框架之内,也没有建立起足够稳定、充分的地方税体系。后期,江苏省的税收收入格局将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营改增后续效应的显现,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举措对地方税收所产生的收入效应。

最后,从图中可知,由于征收规模相对较小而通常被称为是“小税”的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综合发挥的收入筹集效应并不小,行为税、资源税与财产税的占比不相上下,甚至资源税所占的比重还略超过财产税。这给我们以启迪:在公认应改革我国税制,建立起以房地产税类等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的主流观点时,还是要充分认识其他所谓“小税种”的税收筹集效应,至少不应忽视。

3. 各税类收入占比的结构变化

除了对2016年中各税类收入占比进行静态分析,将其与以前年度进行对比更能反映本质。为便于比较以及相对较为全面地说明问题,此处选取我国全面进入新常态阶段的2014年开始作为参照期间。具体的各年度各税类收入规模及相关数据见表27。

表272014—2016年江苏省税收收入分税类单位:亿元

税类

税收收入(亿元)占比(%)增长率(%)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5年2016年2015年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