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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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 第三章 2023-10-26 1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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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该书从最新的公务员招录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目标,紧密结合公务员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以提升能力素质为重点,全面系统介绍公务员招录考试的相关知识、报考要求和公务员履行职能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力求引导报考者,改变只重视应试技巧训练而忽视能力提升的习惯,下功夫提升自身的能力素质,为今后胜任工作,也为招录单位招录到德才兼备的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章

南理工: 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四校样成品尺寸: 185mm×260mm版芯:141×214(mm)38字×38行B02J

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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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 单国友, 单璐编著.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8.12

“企业新闻与传播”系列教材 / 王勇, 丁柏铨主编

ISBN 9787305217333

Ⅰ. ①公…Ⅱ. ①单… ②单…Ⅲ. ①公务员-招聘

-考试-中国-自学参考资料Ⅳ. ①D630.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048408号

出版发行南京大学出版社

社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编210093

出版人金鑫荣

书名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编著单国友单璐

责任编辑张倩倩刁晓静编辑热线02583592123

照排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印刷常州市武进第三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787×10921/16印张 20字数 450千

版次2018年12月第1版2018年12月第2次印刷

ISBN 9787305217333

定价50.00元

网址:http://www.njupco.com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

微信服务号:njuyuexue

销售咨询热线:025835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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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与传播”系列教材

顾问

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小锡原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现任三江学院副校长兼党委宣传部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二级教授

王强华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一文责任编辑

双传学原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现任新华日报社社长、党委书记、总编辑,新华传媒集团董事长,博士,博士生导师

丛懋林原江苏省教工委副书记,现任三江学院党委书记、副理事长

朱铭佐原新华日报社副总编辑、扬子晚报社总编辑,现任江苏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顾问,三江学院特聘教授

吴中江原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现任三江学院常务副校长、党委委员,二级教授

周斌原江苏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现任江苏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总经理,博士

周世康原江苏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现任江苏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名誉主席、三江学院特聘教授

笪佐领原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现任三江学院校长、党委副书记

编委会主任王勇

副主任丁柏铨石坚彭耀春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和根丁柏铨王勇石坚江飞刘永昶

毕春富李扬沈义贞吴兵吴朝军肖学亮

周必勇周安华周光毅周洋郭之文赵文荟

赵磊徐寿泉高顺清梁波彭亚平彭耀春

韩怀军靖鸣雷默蔡海军魏超

主编王勇丁柏铨

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关于“企业新闻与传播”的性质、内涵及其专业方向设置的基本构想(代序)

关于“企业新闻与传播”的性质、内涵及其专业方向设置的基本构想(代序)

该文系2011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项目批准号:2011SJD860003)的研究成果之一,刊载于《新闻爱好者》2017年12期,原标题为《“企业新闻与传播”的特性及其专业方向设置的构想》,有删改.

王勇

“企业新闻与传播”是一个带引号的、正在构建中的新专业或专业方向。作为新闻学、传播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或专业方向,在如今高等教育“应用型”转型发展的时代语境之下

2014年2月2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2014年2月,教育部袁贵仁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透露,教育部将启动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试点;2014年5月,教育部再次提出2009年升格本科的新建本科的600所高校将转为应用型大学.

,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当今中国,对于新闻宣传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其实有显性和隐性两大部分。一是专业新闻机构,如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新媒体等;二是非专业新闻机构,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而第二大部分,也即“非专业新闻机构”,却往往被高校新闻学、传播学专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忽视甚至是漠视。这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存在,它存在于半明半暗之中,或栖身于理论和实践的夹缝之间,而其社会需求却并不因此而有丝毫的减损或削弱。

专业新闻机构和非专业新闻机构,这是两个看似界线分明而清晰,实际上却有些混沌和模糊的界定或命名。而另一个与非专业新闻机构相关或作为其子集的命名“企业新闻与传播”

王勇:《“企业新闻”的性质、内涵及其专业方向设置的基本构想》(研究报告),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项目批准号:2011SJD860003).,在名称或概念上更是显得有些游离和不确定,极易被判定或视作学术上的一个“伪命题”。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现实性的和学理性的思辨和界定,那么“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设置的全部构建和想象只能是“沙地建塔”。

一、 专业新闻机构与非专业新闻机构的界定以及“企业新闻与传播”概念的提出

关于专业新闻机构与非专业新闻机构的界定,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以及各种新闻通讯社等构成了传统专业新闻机构的主要方阵;而重要新闻性网站,也在近年来得到认同,成为新的传统意义上的“专业新闻机构”。从仅有新闻转载和转播的权力、没有新闻发布权,到有关主管部门给部分网站发放记者证,即是其间的重大政策利好和变化。而在事实上,传统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与新媒体相结合,成为事实上的新闻网站的主办者,构成了所谓“全媒体”的新闻格局。这具有了风向标的意义,标志着专业新闻机构具有吐故纳新功能,曾被漠视或排除在外的新成员得以加盟。如此,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网络以及各大通讯社等专业新闻机构的全新方阵得以重构或重组。

而所谓非专业新闻机构,从中国式的分类来说,则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不同性质的企业。这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从常识上来说,除了“专业的新闻机构”,余下都是“非专业新闻机构”,或干脆就是“非新闻机构”。本来,它们就是某种性质的社会机构而已,为什么一定要把它们与“新闻”扯上边呢?那就是这些机构不仅与“新闻”或者“专业新闻机构”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各种各样的关联,它们有着新闻宣传和传播的各种需求。而且它们自身往往也具有新闻宣传、传播的相关功能及其设置,甚至被赋予相应的新闻宣传责任。它们不仅一般都有自己的新闻宣传或企划部门,有的还有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等;至于各种网络传播平台(如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在这个“自媒体”的时代,更是成为一种基本或标准配置,哪怕它仅是一个我们常说的“小微企业”。

然而,这里有几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情况需要说明。一是上述专业新闻机构几乎都曾经是“事业单位”建制中的一元;如今,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又通过各种改制,成为了所谓企业,准确点说是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而其间的绝大多数媒体在往日曾经特别彰显的政治性和事业性的特质或功能,并未因此发生改变、位移;所不同是,它们的市场性或经营性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强化。这是中国的特例。二是在一部分“非专业新闻机构”中,它们往往拥有专业的新闻机构的设置。如各级党政机关,他们本身即直接或间接拥有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宣传“喉舌”,用以传达自己的主流价值观、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种主流声音。国务院下设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几乎都拥有自己的报纸、刊物等,甚至还有自己的电视台。如财政部有《中国财经报》、文化部有《中国文化报》,教育部除了拥有《中国教育报》等外,还有中国教育电视台。不仅是最高党政部门如此,各级党政部门也均是如此,如省、市、县等往往办有报纸、电视台、电台、杂志等。这些,其实已经纳入专业新闻媒体的序列。这同样是中国的特例。

不过,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即使一些“非专业新闻机构”拥有“专业新闻媒体”,但去除了这些“专业媒体”的部分,仍然属于“非专业新闻机构”。这些相应党政机关也仍然有“非专业新闻机构”的新闻宣传及人才的需求。这不只是宣传文化等特殊部门,即使一些普通部门,随着信息社会、政务公开的需要,也有诸如新闻发言人之类的新闻宣传人才的需求。而在一般并不拥有“专业新闻机构”的事业单位中,对新闻宣传人才的需求,则比党政机关显得更为迫切。近年来,部分重点高校的新闻专业开设了类似于新闻发言人的培训班并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如南京大学新闻学院的政府新闻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新闻学院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等,即是对这些“非专业新闻机构”内部的新闻宣传人才需求的某种回应或应对。同样,那些近年来“转制”为“企业”的“专业新闻机构”们,自然也与我们所说的“企业新闻与传播”无关,不能因此纳入相应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非专业新闻机构”,其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中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在其管理目标与功能定位、新闻需求等方面,均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本文的论述对象主要定位在“非专业新闻机构”中的各类企业,而新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名字则定名为“企业新闻与传播”。关于它的命名、定位、性质和内涵,我们将在下文详加论述。

其实,对新闻宣传人才有着更大需求量的“非专业新闻机构”,其实主要是各类不同性质的企业。笔者在从事新闻工作时,曾访问过江苏春兰集团,据它当时的新闻中心主任介绍,这个中心现有70多个工作人员,而它的编制竟然是120个,尚未满编。其实,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相当一部分大型企业均拥有自己的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更不要说更为普及的企业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等。这些企业内部的媒体宣传平台,由于意识形态以及管理方式方面的原因,并未被纳入大众传媒的格局,而是打上了“内部”媒体的烙印。但是,它们对新闻宣传人才的需求却是不争的事实。大型企业如此,中小企业也是如此。即使一些小微企业,仍然有发布新闻以及进行产品宣传的内在需求。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是中国的特殊产品,经过定位和归类,它们的相当一部分可以归为企业,一部分可归入机关,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属于纯粹的所谓“事业”。这是当前中国事业单位改制的主要现实需要和理论依据。因此,在所谓的“企业”中,又汇入了昔日的部分“事业”单位。这些“企业”,因其市场性和经营性的需求,它们所需求的新闻宣传人才,固然与专业新闻媒体所需求的新闻人才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类同性,但也具有不同的或者说个性化的需求特性。这个问题无须论辩。

当然,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时代的到来,大量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也将会大量产生。它们不再能按照传统意义的社会结构的划分,如机关、事业、企业等,但它们对于新闻宣传人才的需要,同样也是不可小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将是“非专业新闻机构”的内涵和外延的重大扩展。而一些以传媒业务为主的公司,从事着泛化的新闻活动,如广告等,它虽然具有“准专业新闻机构”的意味,但在本质却是真正意义上的“非专业新闻机构”。

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的范畴将会不断扩容,而其对新闻宣传人才的需求也会相应不断增加。

对于各种专业或非专业新闻机构来说,这是一个诸侯纷争,各统一方的时代。如果这样说有些夸张,那么,至少它构成了某种“划江而治”的格局。反正,它绝不是那个隐性的社会或存在,就如《巴黎圣母院》中的那个“奇迹王朝”。而从某种程序上来说,它的疆域,可能比前者更为广大和辽阔,也因为缺少关注和研究,也显得更为蛮荒。但确确实实,因为生命体的某种本能和需要(像自然界一样,一些社会组织也是具有生命的,因其具有不可遏制的生长性和发展本能),它们这些年来一直在野蛮地生长,虽然说不上健康和蓬勃,更谈不上理性和建设。这有待于我们的新闻教育界和学术界的介入,这是我们的使命所在——为一片早已存在的疆域和领土进行确认和命名,并从事最为基础的建设,这是一份“开疆拓土”的事业。

因此,这就是非专业新闻机构的新闻人才培养,特别是“企业新闻与传播”人才培养提出的特殊时代大背景。

二、 “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设置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目前,传统的新闻学、传播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等专业新闻机构培养新闻人才。近年来,随着新闻人才培养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新媒体日渐崛起之后,传统媒体受到巨大冲击,新闻学专业毕业生进入专业新闻机构工作的通道已经日渐狭窄。即使一些知名院校的新闻学、传播学专业毕业生,能够进入专业新闻机构工作的比例也只有30%左右。因此,高校传统新闻学、传播学专业面临新的挑战,其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亟需转型,对于普通新建本科高校来说则尤为紧迫。

而另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达到7 264万个,其中,各类企业的总数为1 959.4万家。

此数据来源,系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5月公布的《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

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全国数千家专业新闻机构与它比起来,可谓“小巫见大巫”了。在这个以网络经济和“眼球”经济为特征的时代,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新闻宣传人才,其间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是,这些年来,关于新闻策划、炒作、形象经济、品牌价值的理念也曾得到广泛的宣传,并引发了广泛争论。有论者认为,“没有策划而急于实施,乃盲人瞎马;只有策划而无实施,乃纸上谈兵;有策划而又实施,事半而功倍”

陈火金:《策划方法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页.;又有论者如此界定企业的“新闻炒作”,“炒作是一门学问”“得炒作者得‘天下’”“新闻引导世界,炒作引导新闻”,并认为“‘新闻炒作学’是对传统新闻观的挑战”

魏剑美、唐朝华:《商业策划与新闻炒作》,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363页.,这里自然有某些过激之论。但是,整个社会对此的接受度在这些争议以及现实面前,已经大为增强。“时代变了,观念变了,企业管理的思路也正在变。过去,工业时代,人们关心的是产品的功能、价格和质量。在今天,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与知识能非常迅速且较为充分地满足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于是,它们使企业之间的产品功能、价格、质量相差无几。那么,企业间竞争还靠什么?……企业形象与代表企业形象的品牌就是当今企业实力的根本标志。”

[美]肯特·沃泰姆:《形象经济·序》,刘舜尧译,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页.这是“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开设的基础,也是其社会需求的有力证明。

为此,依据社会及经济发展对新闻人才的新需要,高等学校的新闻学、传播学专业,需要进一步明确为“非专业新闻机构”,特别是为广大企业培养新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及战略性改革目标。对于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体的新建本科院校,也可借助“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或专业方向的确立,构建与传统高校新闻学、传播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目标形成“错位竞争”的全新格局。

作出如此选择,还基于以下原因:① 中国社会从意识形态为主体向社会经济发展为主体的社会发生转型,经济建设成为中心任务,这也带来了“非专业新闻机构”中各类企业对大量新闻与传播人才需求的扩容增量。② 这种社会转型也意味着相关新闻学、传播学专业从主要服务于政治或意识形态的需要,发展为更多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是中国新闻教育发生“转型”和“飞跃”一次历史性契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③ 高等学校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必须向“应用型”转型。由此,对于中国新闻学、传播学来说,也就蕴育了“内在转型”的需要,它的主体方向是服务于社会经济,主要方式则是“应用型”。不过,这种转型仍然是以传统新闻教育为基地和起点。这是其与传统新闻教育之间内在关系,“内在转型”并非“全面断裂”,我们对其“革命性”的充分认定是从价值层面来说的。

然而,我们高等学校的培养新闻人才的现状是,基本是服务于专业新闻机构的,几乎没有一家高校为“非专业新闻机构”(特别是广大企业)量身定做,培养它们所需的各类新闻人才。而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传统意义上的专业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等)正在走向衰落,利润下降,人才流失,所需新闻人才也在大为减少。香港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在今年的第八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上说:“我们已经看到,现在传统媒体哀鸿遍野。据了解,北京的纸媒去年几乎全部亏损,只有一家赚钱,今年上半年,唯一赚钱的这家媒体收入狂跌46%。而电视媒体也遇到了同样的挑战。凤凰卫视的电视媒体在今年上半睥收入下跌29%。”

刘长乐:《传统媒体的转型才刚起步》,在第八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上的讲话,2015年8月22日,贵阳.而有136年历史的《华盛顿邮报》以25亿美元转手,更是敲响了传统媒体的警钟。“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因此,高校传统新闻专业亟需转型,已是迫在眉睫。虽然,这些高校新闻学和传播学的相关专业,也正在向“全媒体”人才的方向转型,但是,与广大“非专业新闻机构”特别是企业所需的人才数量相比,则完全不在一个能量级别上。

因此,企业新闻人才的培养有着广阔的前景和利好。它不仅可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也有利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而对于渐趋衰落的包括新闻学、传播学等文科专业来说,也是一种新的拯救,或者一缕新的曙光。

在高等教育向“应用型”转型的时代大背景之下,高等学校的新闻学、传播学专业把“企业新闻与传播”人才培养当作自己的切身要务,不仅正当其时,也是使命和责任所在。

三、 关于“企业新闻与传播”的性质、内涵以及某些特殊属性的探究和思考

“企业新闻与传播”不仅是呼应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也是适应新闻专业发展趋势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它既要遵循新闻的一般规律,又具有企业新闻的特殊性质。它与新闻学和传播学均有密切关联。或者说,它既是一个新闻学的概念,也是一个传播学的概念。

在最初的《“企业新闻”的性质、内涵以及相关专业方向设置的基本构想》(研究报告)中,我们的提法是“企业新闻”。2015年6月,我校召开了一个新闻应用型人才培养及品牌专业建设的研讨会,在这个会上重点讨论了“企业新闻”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教授、复旦大学的童兵教授、武汉大学的罗以澄教授、南京大学的丁柏铨教授等均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教授认为,“企业新闻”应该把“传播”加进去,这样,不仅更贴近企业的实际,在学理上也才能说通。这个建议应该说非常中肯,也有学术上的某种高度。经反复讨论,在“企业新闻”、“企业传播”、“企业新闻传播”、“企业新闻与传播”等名字之间,几经斟酌和反复,最终把这个专业方向定名为:“企业新闻与传播”。

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何谓“企业”?从性质上来分,企业有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从规模上来讲,又有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等。除此之外,一些转型后的事业单位,也包括在此列。一些传统的事业性单位,在转型之后,需要自我经营、自我宣传、自我营销,因而具备了企业性、市场性和经营性。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企业化和市场化的医院、文化出版机构以及科研院所等传统“事业单位”,均在此列。

以上提及的这些需要经营和营销的企业单位,不仅每日均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新闻,同时,还需进行自身的新闻宣传和营销。这里面,既包括新闻学,又包括了传播学。因为这种学科交叉的特殊需求,这也是我们把这个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名字定名“企业新闻与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有很多值得思考和落实的问题或课题。

1. “企业新闻与传播”包括“新闻”和“传播”两个方面。“企业新闻”的落点也有两个:一是媒体关于企业的报道,二是企业自身的对内、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后者是主体,即不是媒体记者写与企业有关的新闻,而是企业的宣传和新闻工作人员,如何写作自身所在企业的新闻。说到底,“企业新闻”属于“非专业新闻机构”的新闻写作,这是它的重要本质和特征之一。而“企业传播”的范畴则更为广泛,这里包括企业新闻的传播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传播需求。

2. “企业新闻”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特征,以“经营性”和“市场性”为重要特征的“企业新闻”不仅有经济新闻、产业新闻,也有科技新闻、文化新闻、社会新闻等。这是必须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不能把企业新闻单纯等同于经济新闻或产业新闻。

3. “企业新闻”还具有多元化的承载和传播形式。一是专业新闻媒体,包括正在崛起中的“网络新媒体”;二是企业内的各类媒体,包括企业内部的报纸和杂志、电视台、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4. 企业文化是“企业新闻与传播”的灵魂。企业新闻不仅必须具备内在精神和特色,即必须与自己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相接轨,而且企业新闻也是塑造企业形象和品牌塑造、凝练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利器。而中国这个特殊的语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该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5. 企业新闻的写作与传播需要高度社会责任感及其思想高度。中国企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关系到中国的未来。这不仅是经济的未来,也是政治的未来。比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着各种博奕和竞争,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关系到中国往何处去的大问题?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企业新闻与传播的重要内容。这是“企业新闻与传播”的“意识形态”。

6. 企业新闻要加强策划和运作功能。一方面承载自己的企业文化,一方面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江苏红豆集团,极其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大作用,他们投入巨资对“七夕中国情人节”进行推广和包装,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心的体现。应该说,作为一个被“复活”的传统节日,现在已经为更多国人所接受;而对企业本身,也起到了很好的形象包装和宣传作用。

7. “企业新闻与传播”的运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高度和境界。因此,一些企业在新闻及传播方面的“捉刀者”往往是高层领导。华远集团原总裁任志强等地产界人士,他的博客新闻以及各种活动中的发言,成为企业形象、企业精神的最好宣传方式和传播载体。

8. 在企业新闻与传播问题上,我们要克服两种认识误区:一、 企业新闻与传播在客观上成为自我欣赏和自娱自乐的“内部新闻”,只满足于企业内部知道就行。其实,像专业新闻机构一样,它也具有外部导向性。在互联网的时代,这一特征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二、 “企业新闻”不是“马屁新闻”、“吹牛新闻”,更不是“撒谎新闻”。企业新闻和传播不是为自己的企业当“吹鼓手”,自吹自擂,自我欣赏,它是具有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感的。

9. 在企业新闻和传播的问题上,我们还要防止三种错误倾向:一是把新闻变成了工作总结或领导讲话,这是国有企业在新闻宣传中常出的毛病;二是把新闻变成了产品广告或企业的品牌广告,这是民营企业在新闻宣传中常会出现的偏差;三是把新闻变成简单的消息类的会议新闻和活动新闻,企业新闻也可以有人物、事件、调查等通讯类的深度新闻,有追踪,有焦点,有高度。这正是对新闻写作及传播水平的真正考量,也是我们设置“企业新闻与传播”这个专业方向,为广大企业“对口”培养专业新闻宣传人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所在。

四、 “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设置的可行性及其基本构想

然而,不管“企业新闻与传播”这个专业方向有多少特殊性,它仍然属于大的“新闻学”和“传播学”的范畴。它是传统新闻传播学基础上的某种拓展和延伸,并非一般理解上的另起炉灶或推倒重来。应该说,这个专业方向的设置具备现实的基础和操作上的可能性,无论是师资、课程设置、教材等方面,均非白手起家。另外,作为一个新的专业方向,它指涉新闻学和传播学两个方面,“应用型”特征也十分明显。同时,它应该是高校、媒体与企业的三结合的产物。

当然,作为一个新的专业方向,它并非没有困难和挑战。比如说,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相关直接对口的教材编写,与企业新闻与传播相关的的师资,企业实习基地的建立等,这都是全新的开拓和探索。

“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的设置,必须重视和思考如下主要环节和重要方面:

1 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形成

这是一个实践性和应用性课题。从具体操作上来说,它是具有可行性的。“企业新闻与传播”可以先期作为新闻学或传播学下面的一个“专业方向”,在高校新闻专业中开课和招生。这是一种探索和尝试,在逐步积累经验之后,可以尝试作为一个新专业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国家主管部门不断简政放权,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的今天,这样的实验是具有政策支撑面的。

而人才培养目标及定位的形成,则是重中之重。“企业新闻”人才必须具备三大特征:一是“应用型”,必须适合企业的日常工作和新闻宣传的实战需要。二是“复合型”,这超出“全媒体”概念,这意味着还需具备新闻才能之外的其他知识和才能。这不仅是因为企业是讲求效益的,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不可能配置多名企业新闻宣传人才(大型企业除外),因此“复合型”、“全媒体”、一专多能成为“企业新闻”人才的基本特征,也是高校的培养目标。三是“全媒体”,主要是必须具备“新媒体”的应用能力和水平,这也是针对广大中小企业说的,一般的中小企业不会投放大量资金主办厂报、厂刊或电视台。因此,在这个“自媒体”的时代,“新媒体”是这些企业的方便、快捷、经济、理性、实用、有效的选择。而这三者,与我们现有新闻学或传播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并无根本矛盾,只是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强化。

2. 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及定位,重组课程及教材体系

作为一个新的专业方向,“企业新闻与传播”一方面需要学习新闻学、传播学方面的基本知识,同时,又要适应企业新闻以及企业日常宣传工作的需要,开设一些新的课程。

在传统新闻学课程的基础之上,应构建三大集成课程模块,即“企业新闻”核心课程模块、“企业新闻”基础课程模块以及“企业新闻”新媒体课程模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在“企业新闻”核心课程模块里,可以建设《企业新闻策划与写作教程》《企业报刊编辑实务》《企业电视台的运作和管理》《企业新闻发布与危机公关》等课程及教材。在“企业新闻”基础课程里,应构建企业新闻宣传工作所需要的经济学、法学、策划学、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课程体系,并形成相关配套教材。在现有开设的新媒体课程模块里,增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闻宣传人才所需掌握的新媒体技能,具有更完备的实用性操作技能。正如专家所说:“我们通过互联网探索的并不是一个陌生的世界,而是一个本已存在的世界,那就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人类社会。”

彭兰:《网络传播概论·后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年第二版,第416页.

这也是大数据的时代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用数据说话”。

这些年来,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形象经济”“品牌意识”的增强,也有大量关于企业新闻的策划、传播方面的书籍出版。但这些只是满足于某种实用和一时之需,过于零散,难成体系。从建立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来说,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3. 建设一支应用型、复合型的“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的师资队伍

传统新闻学、传播学方面的师资并不缺少,但适应“企业新闻与传播”专业方向的老师尚且匮乏。相当一部分新闻学、传播学方面的教师,并没有从事过企业新闻宣传工作或相关研究的经历;而企业的新闻宣传从业者中的多数人,又因缺乏新闻理论基础和教学经验,而难以适应高校新闻教学的需要。因此,师资队伍的培养和造就,将会成为继“教材建设”之后的第二个“瓶颈”。

我们可以设想的解决办法是,一是传统新闻学、传播学教师的转型,从而与企业新闻接轨,也让自己更接“地气”,这是一个新的课题;二是聘请来自于专业新闻机构的、与企业直接打交道的经济新闻的记者或编辑来校任教;三是邀请具备一定新闻理论基础的、企业一线新闻宣传工作人员,来校任教。他们可以带来一线的声音和需求,这对学生的“应用型”培养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以下三个措施必须实行:一是引进专、兼职的资深媒体人,担当各新闻实践课程的老师;二是引进具有相关资质和水平的企业资深宣传工作人员,从事与“企业新闻”直接相关的核心课程的讲授;三是以新闻理论见长的学院中青年老师,派往媒体、企业挂职或学习,以使自己尽快向“双师型”转化。

媒体、企业与学校三方融合、互补,打造适应“企业新闻与传播”人才培养所亟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的师资队伍。

4 实践性教学的开展以及实习平台的建立

“企业新闻”的教学实践非常重要,如何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企业新闻的未来从业者,固然主要在企业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但又需与大众媒体频繁地打交道,这就使得他们的社会实践或者实习工作需要两个阵地:一是企业,二是专业新闻机构。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实践性教学必须得到加强,并用制度加以保障。因此,该专业的学生必须有机会在专业新闻机构和企业进行实习和锻炼。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建立企业和专业新闻机构的实习、实训平台,在指导老师、实训项目、实习时间及保障、实习成绩评定等方面,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措施和制度。

通过以上所说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其定位的确定、课程体系的设置、校内外实训平台的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打造等,从而确保学生的培养质量,使学生成为应用型、复合性以及具备较高新媒体水平的优秀“企业新闻与传播”人才,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不过,在这篇论文里,“企业新闻与传播”是被加上引号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尚不成熟的提法,还没有得到社会以及学界的广泛认可。另外,以上的阐述从学术理论上来说也显得非常粗浅,我们旨在“抛砖引玉”,期待着有更多的学人和企业新闻宣传方面的专家参与进来,共同推进理论上的探索和建设;同时,我们也正在努力之中,希望它在实践上能有一个真正的开始,从而完成从理论设想到实践应用的一次新的“飞跃”。

我们期待并坚信着,“企业新闻与传播”最终会有打开“引号”的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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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考试入门

第一章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

第一章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是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神圣职责是吸引广大青年报考的重要原因之一。本章主要介绍公务员的性质、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素质能力等基础常识,帮助报考者了解公务员职业及其要求,理性选择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

第一节公务员

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推动和促进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增强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提升了公务员工作的效率,

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一、 公务员的概念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方面条件的人员,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一) 依法履行公职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与“任”俱来的天职,是对各级公务员的硬约束、硬标准。

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相关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工作任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履行公职,是指根据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负责一定的、所负责范围的和承担的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实施等活动的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完成这些工作任务的相应责任。

1. 公务员的义务

依法履行职能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体现,《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公务员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 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2) 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3) 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5)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7)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8)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促进公务员履职的措施

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快慢。近年来,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严格践行“三严三实”,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2018年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就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1) 加强政治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保证公务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拓宽来源渠道。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拓宽公务员来源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推进公务员分类分级考录,完善考试命题标准体系、试题质量评价体系、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规则和考试规范,研究修订体检、考察有关政策,健全考试安全责任制和考生诚信报考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

(3) 推进职务与职级并行。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制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统筹推进职位范围划分、人员分类入轨等工作。制定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继续开展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和完善参照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总量,加强人员管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4) 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对懒政怠政的公务员进行严肃问责。认真落实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5)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研究改进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评定办法,拓展考核结果运用的途径。

(6) 改进公务员奖励工作。加强及时奖励,提高奖励奖金标准。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3. 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

公务员工作中,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庸政懒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称《处分条例》)第20条、第21条进行处分。

(1) 行政处分。不依法履职的,《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②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③ 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④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不依法许可的,第2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①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②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③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④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⑤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2) 政务处分。2018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政务处分规定》)第2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于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规定》第6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3) 刑事处罚。《政务处分规定》第7条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渎职罪。《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 》共规定有35个罪名。所指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三类犯罪。一是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二是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三是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

(二) 纳入行政编制

公务员是纳入行政编制的人员。

编制,是指依据机构的设置及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依据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等配备的定员人数。编制的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财政部门据此拨其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等行政经费开支。

1. 编制要素与类别

编制的要素

一般来说,编制包括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定额、职位配置、人员配备标准等要素。机构编制法制化,就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章,规范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定额、职位设置、人员配备的标准。

编制的类别,从编制使用性质来看,主要分为两类: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行政编制,是指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政治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属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

公务员纳入行政编制。

2. 编制的管理与改革

党和国家始终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

(1) 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完善党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规定。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997年,为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13年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制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等行为,明确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科学设置中央和地方事权,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加强宏观事务管理,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区事务,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

(2)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

3. 公务员范围

200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文件),包含5个附件。其中,《公务员范围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但在这些机关工作的人员不是全部都符合公务员条件。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宪法》第123条、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公务员。国家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主要包括:《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由此可见,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都是公务员。

(三)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是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依法履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神圣职责,决定了公务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个人工资福利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1. 工资福利。

公务员的福利包括正常的工资、奖金、医疗补助及加班费,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2年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下发后,部门内部福利或者变相福利得到规范,公务员工资更规范地得到保障。

2. 职务与职级并行。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简称《职级并行意见》),并于2015年1月正式下发。《职级并行意见》提出,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不高、留不住人才的现状。加大了公务员职级、职务和工资改革力度,基层公务员的职级待遇、工资水平受益面会比较广。

3. 领导职务与职级。

自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是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把原《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修改为现行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四) 具有政治属性

《公务员法》第2条还说明:“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肩负着宣传、组织、教育的重要职责;肩负着带领群众做好工作、推动发展的重要责任;肩负着服务群众,为群众解决困难的重要任务。

《公务员法》第2条指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明确公务员的政治属性。体现了公务员的政治性、先进性、示范性。公务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使命。同时,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没有任何特权。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牢记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公仆。

二、 公务员的类别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同时,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第16条明确,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简称《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完善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了符合各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

(一)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是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机关工作需要掌握各类专业知识的人才,在机关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表面看是专业技术工作,但仍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其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是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

1. 职位设置。

机构岗位设置根据《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工作职责和条件设置根据《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 职务与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后,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其职务与级别分为11个层次。

《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第8条说明,11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第9条还对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进行了说明。

3. 考试录用。

招录职位的范围,《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招录考试的内容,第18条规定,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招录人员的性质可以实行聘任。随着时代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专业技术支撑,在提高决策科学性与执行准确性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第19条说明: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管理深化改革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也作出进一步明确。在第100条明确: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102条要求,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103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12个月。

(三)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职位设置。

机构职位设置根据《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任职条件设置根据《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第7条要求: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 职务与级别。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第9条说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3. 录用与考试。

根据《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录考试的内容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四) 关于监察官、法官与检察官

《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官、法官、检察官既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属性,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但由于其又具有自身职业的特性,又另行设置监察官、法官、检察官职务,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1. 监察官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2.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简称《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为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法官适用《法官法》。

3.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简称《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检察官适用《检察官法》。

4.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招录

(1) 监察官招录。监察官制度还在进一步探索中,监察队伍需要符合多专业跨领域的专业和技能人才,目前还没有招录相关的具体规定,与普通公务员同时招录。但立足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形成以专业能力为主导的人事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党领导下的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可能逐步要明确法律职业资格等为任职条件。

(2) 法官、检察官招录。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招录、使用、管理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模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框架意见》)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文件精神,法官、检察官通过选拔进行招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第4条要求,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3) 法官、检察官助理招录。

按照司法人力资源配置规律,为法官、检察官配备审判辅助人员。

① 法官、检察官助理职责。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法官交办的审判辅助性工作。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检察官交办的办案事项。

② 法官、检察官助理改革。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明确编制内法官助理原则上按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法官助理设置单独的职务层次,规定职务晋升和职数比例。

③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来源。

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或聘任)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助理;将部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书记员转任为法官、检察官助理;将已经接受初任培训,但尚未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人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助理;将未能进入员额的转任为法官、检察官助理。

(4) 书记员招录。

书记员是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担任记录、送达等协助办理案件的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① 书记员改革。2016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中要求,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由财政统一保障,纳入法院、检察院年度预算。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共分为六级,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含五险一金,不含单位缴纳部分)、等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具体薪酬标准根据《劳动法》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

② 书记员人员性质。近年来法院、检察院新招录的相当部分书记员是聘任书记员。由各省法院、检察院系统与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录,人员性质是劳动合同制。

③ 书记员招录考试。书记员招聘考试一般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进行笔试、岗位技能考试、面试。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等。岗位技能考试为计算机速录,速录方式不限。考试形式一般使用台式电脑、标准键盘,使用常规输入法或速录法进行“听打”的测试。即: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语速为100字/分钟,根据记录准确率评分。在笔试和岗位技能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照招聘职位1∶2或1∶3的比例,根据笔试和岗位技能考试的总分从高至低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进行面试。

三、 容易混淆的人员性质

(一) 参公管理人员

《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俗称“参公”)单位招录人员时,一般与公务员招录考试同时进行。在公务员招录公布职位时,对招录参公管理职位人员性质,通常在职位名称中标注其是参公管理人员或标注为“参公”。

(二) 事业单位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事业单位职能,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的相关人员。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传媒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是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其人员性质与公务员不同。

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

2002年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逐步将机关人事制度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离开来。国务院2014年4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党政群所属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为今后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在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三) 机关工勤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是机关中从事打字文印、驾驶车辆等工作的行政附属编制人员。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改革后勤体制,把机关后勤的各项工作分为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两部分。从事机关后勤服务职能的人员列为行政附属编制,实行工人工资,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其管理不适用《公务员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随着机关改革不断深入,机关工作人员中还有些人员没有编制,通过招录程序,在机关服务的人员。比如: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都不是公务员。

(四) 国有企业人员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企编制人员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用工编制,直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称为国企职工或国企员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用工日益灵活,人员性质较多。一是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由国家任用;二是国有企业正式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俗称的编制内员工;三是国有企业合同工。与企业签署一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满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离开;四是国企临时用工人员。实际劳动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作为劳务派遣安排到国有企业上班。

第二节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职务任免、职位升降、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总和。本节重点介绍公务员制度的内容、建立发展、指导思想、条件

与权利、职务与职级、任免与惩戒及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制度内容。

一、 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 公务员制度的内容

公务员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管理体制,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管理制度等。

公务员行为规范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等。

公务员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制度、录用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考核制度、奖励制度、交流培训制度、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回避制度、违纪惩戒制度、辞职辞退制度、退休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等。

(二) 公务员制度建立和发展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当时形势发展需求,党和国家在继承革命战争年代干部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建立一些制度和措施,到1956年基本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人事制度。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的情形、方式,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均作出规定。但制定时间较早,到改革开放前,人事制度经历很多变化。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纵深发展带来的对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

1. 公务员制度思路形成

1978年年底至1988年3月,公务员制度的思路产生并建立形成公务员制度。1980年8月,邓小平《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拉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帷幕。全国上下开始对干部人事制度各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党中央确立了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离退休制度。各地各部门探索行政机关试行考试录用制;人才配置初步打破“统包统配”方式;在干部培训、考核等方面提出新办法措施。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当时的国家劳动人事部,研究起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思路和法规。1987年初,提出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系统设想和法规草案。当年9月召开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决定建立干部分类管理体制,在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8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要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组建国家人事部负责推行以公务员制度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公务员制度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和重要任务,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 试点推行公务员制度

1988年3月到1993年8月,我国试点推行公务员制度。1988年,国家人事部组织力量,根据党的十三大和七届人大确定的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对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进行深入研讨,修改形成法规,试点推行公务员制度。1993年4月24日,经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3. 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

1993年10月到1997年9月我国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

4. 完善发展公务员制度

1997年10月以来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2006年1月施行的《公务员法》,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一是界定了公务员范围。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科学分类管理。职务与职级对应,构建起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三是明确规定“聘任制”。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

2011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四是充分保障权益。对公务员合法权益保障作出新规定。

5. 科学管理深化改革公务员制度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严明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

(1) 分类管理。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管理规定》,确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单独职务序列和管理制度,标志着分类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迈出实质性步伐。2017年9月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正。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中组部、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两个改革试点方案,制定了套改工作实施方案和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首次评定暂行办法。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分类考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开始迈上探索之路,管理更加科学化。

(2) 调整管理体制。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调整后,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更好地落实了党管干部原则,加强了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统筹干部管理,公务员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

(3) 修改《公务员法》。

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2018年11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是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立法目的、公务员政治属性、管理原则、任用原则、公务员条件、公务员义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公务员纪律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也作出进一步明确。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是充实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公开遴选等方面作出修改。

(三) 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工作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穿始终,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原则和制度规范中,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公务员管理实践,研究、分析、解决建立健全公务员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2.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公务员队伍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并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治国理政的主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重大使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发展道路,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3.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这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就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选人用人的第一标准,实行统一决策。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这是新时代干部工作的根本指针和行动指南。

二、 公务员条件与权利

(一) 公务员的条件

国家事务管理、社会秩序维持、公众安全保护、公民福利保障等每一项管理与服务都离不开公务员。公务员的条件与其他职业相比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要求,《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我国国籍。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担任公务员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2. 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生理和心理趋于成熟,具备辨别自我行为的能力,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一个界限。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担任公务员。

3. 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公务员不仅要像普通公民一样遵守《宪法》,还必须忠于宪法,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群众。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写进法律。宪法宣誓是依法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自2003年以来,宣誓仪式一直是初任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公务员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政治素质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才会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公务员站稳政治立场、抵御各种诱惑的决定性因素。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务员只有拥有适合岗位需要的健康的身体,才能够精力充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身体健康的要求根据职位要求确定,一般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一些特殊职位也有不同的体检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等,对特殊职位招录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应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以确保能够履行公职。公务员招录的职位不同,学历要求也不同。

学历,是指曾在学校学习的最后、最高层次的学历证书。从历年来公务员招录职位表中对学历的要求来看,共分为9种:本科(仅限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本科及以上、大专(仅限大专)、大专或本科、大专及以上、研究生(仅限博士)、研究生(仅限硕士)、研究生(硕士)及以上九种学历划分。有的职位不仅对学历有要求,还对学位有要求。有的要求有学士学位,有的要求有硕士学位等,具体要根据每次招考公告公布的职位学历要求。

7. 法律规定或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公民担任公务员的起码要求。报考时还需要考虑具体职位任职的资格和条件。一些职位除学历、学位要求外,还须某个行业的如法律职业资格、职业医师证书等执业资格等。

(二) 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公务员身份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公务员法》第15条规定了公务员权利。

1.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为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是公务员尽职尽责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保证。公务员有权要求提供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保障,确保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

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

这是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是保证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

公务员一经任用便获此项权利。

3.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基于其劳动,具有要求国家支付对价的权利,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权利。《公务员法》第79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80条明确,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

都相应作出规定。

4. 参加培训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工作环境紧跟不断发展的新时代,才能适应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越来越高的新要求,才能满足公务员自身补充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挖掘潜力,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形势,适应越来越细密的社会分工,胜任并创造性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

5.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说,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这个武器用得好,可以有效地斩除乱木杂草;相反,用不好也会使党内腐朽庸俗的风气发生。公务员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具体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体现其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任何机关的领导人都不能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

6. 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008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简称《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

公务员申诉权利,是指《申诉规定》第14条规定的,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或者违法、违纪、失职及渎职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保障申诉和控告权利有利于纠正错误,纠正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打击报复。有利于建立监督机制,推动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申诉程序为《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7. 申请辞职的权利。

公务员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辞职。辞职方式和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与其他从业人员辞职的规定有所不同。《公务员法》第85条规定: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等其他权利。

三、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与级别制度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务并行规定》,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有力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一) 公务员的职务

根据“职位类别”和“是否担任领导职责”两个标准来区分公务员的职务类型,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1. 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权力机关和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规范化程序选举、聘用或者依据法定程序任命担任的职位和责任。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的职权和责任。《公务员法》第18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领导组会议《职务与职级并行意见》,不再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3. 职级。

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备领导职责。

《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1) 职务与职级对应。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意见》提出,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创新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法》

第21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级别。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2) 职务职级转任兼任。

《公务员法》第21条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8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可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规定打破基层公务员晋升难的“天花板”,即使未走上领导职务岗位,也可以职级晋升。

(3) 职务职级待遇。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法》第21条进一步明确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二) 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16条规定: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三) 公务员的衔级

人民警察、海关、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

我国在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特殊领域还设置了公务员衔级制度。

衔级的主要功能是,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因此,衔级一般有标志性装饰,还反映国家给予特定公务员群体的荣誉。

1. 警衔设置与警衔编制

衔级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简称《警察警衔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 总警监、副总警监;(2) 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共三级;(3) 警督: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共三级;(4) 警司: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共三级;(5) 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共两级。同时,还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2. 海关关衔与关衔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简称《海关关衔条例》)第7条明确,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2) 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3) 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4) 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5) 关务员:一级、二级。第8条规定了关衔的编制。

3. 授予警衔和关衔依据

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四) 法官、检察官级别

法官和检察官两类公务员具有法律专业性,级别由《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

法官级别。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法》第18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检察官级别。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法》第21条规定,检察官级别分十二级。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