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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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 第三章 2023-11-03 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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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教材是以最新税法知识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主要讲解了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涉及到的主要税种的基本认知、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及其纳税申报等主要内容。本书体现“理实一体、学做合一”;按照最新税法知识编写,体现最新税法变化动态;采用“情景化”教学模式;容大量案例与项目情境中。本书既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广大税务、财会岗位工作人员的参考用书。

第一章

版权信息

书名:企业纳税实务

作者:周金琳主编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6

ISBN:978-7-305-17050-8

前言

税法课程是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书的编写以最新税法知识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主要讲解了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涉及到的主要税种的基本认知、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及其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1.体现“理实一体、学做合一”

本书以“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来组织教、学、做的内容,将主要税种的认知、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每一项目后均配有技能训练,以便学生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2.按照最新税法知识编写,体现最新税法变化动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法规也在不断地变化。本书体现了最新颁布的法规内容,以充分体现教材的时效性。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内容均有重大修改。

3.采用“项目化”教学模式

本书根据不同的税种共设置7个项目,每个项目分别设置不同的任务,任务下又细分小任务进行具体讲解,通过项目化教学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4.容大量例题于项目任务中

本书每一个项目下都编写有大量的例题,通过对例题的讲解让学生理解枯燥、难懂的税法条文。

本书由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注册税务师周金琳担任主编,由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李进、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王娜、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曹健担任副主编,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吴倩参编。

本书按税种设置7个项目,编写人员具体分工如下:周金琳负责编写项目二、项目三、项目五,王娜负责编写项目一、项目七,吴倩负责编写项目六,李进负责编写项目四,李进、曹健负责编写项目小结、技能训练。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上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与指正。

编者

2016年3月

项目一

企业纳税工作流程认知

学习目标

1.通过学习,了解税法的含义及特点;

2.掌握税制的构成要素;

3.熟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学习任务

1.税收的含义、特点;

2.税收法律关系;

3.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

4.税法的构成要素;

5.税收法律责任。

案例引入

某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该公司要预缴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应在15日之前预缴税款,如果到15日时该公司没有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强制执行。

思考:为什么国家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具有哪些特征?

任务一

税法的基本认知

任务(一)税收和税法的基本知识

一、税法和税收的含义及特点

(一)税法和税收的含义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凭借其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二)税收的特点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大特征,简称“三性”。

①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②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③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税收“三性”的关系: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收的原则

税收的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

(一)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构成要素必须并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其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纳税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4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含义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它体现了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了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例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征税对象按其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五大类。

2.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各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体现了每个税种的征收广度。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的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征税基数或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体积为计税依据,如车船税等。

知识拓展

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征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以下3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计税依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相同的法定比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也可以分为3类:单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从量计税时按照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应纳税额,又称税额标准。定额税率由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和每个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额两个要素构成。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可以是自然单位,也可以是复合单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2)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