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 记

书名:
一本书读懂投资理财学
作者:
李浩轩
本章字数:
550
更新时间:
2021-10-13 16:01:19

几年前,在一个理财讲座上,有一位听众问了《胡润百富》创刊人胡润先生一个问题:“在中国,有多少钱就足够用了?”胡润的回答是1亿元。为什么是1亿元呢?他解释说:“有了1亿元,你想花掉并不容易。你买房子,过几年升值了;你买的限量版名车,过几年也升值了;你打高尔夫球,买会员卡,同样会升值。对于有钱人来说,你越花钱,钱反而越多。”

胡润先生所表达的观点,一点没错。如果我们有足够的钱,可以达成财富增长的目标。然而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的资产是达不到1亿元这个标准的。于是人们不得不让自己的头脑变得精明起来,仔细地规划自己的每一笔钱,认真寻找投资项目,尽量将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

许多人以为钱多的人才需要理财,其实恰好相反,没有钱或钱很少的人更需要理财。因为钱越多,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大,只需要把握投资大方向,赚钱并不困难;而钱越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小,这就要求人们更加注重投资细节,精心规划每一分钱。

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希望你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笔投资,在你的财富还没有累积到一定数量的时候,更需要注重投资的每一个环节。如果把投资比作在餐桌上点菜,那么起码在点菜前你要知道自己的口味和消费能力。最后提醒大家要注重学习,不要高估自己,也不要低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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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

本书共分为四个板块,即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主体法、经济主体活动法、经济纠纷解决法,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体系。考虑到经济管理类人员的学习特点,本教材理论阐述简洁,避开了经济法学界存在争论的理论问题。在编写体例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内容的选取上,注重经济管理类大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针对性。选取的法律不局限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而是扩大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二,在表现的形式上,注重法律知识与法治案例的紧密结合。第三,在法律法规的时效上,以最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已完结,累计29万字 | 最近更新:第三章

第一章

书名:
经济法教程
作者:
徐兴旺,龚睿,张淑芬主编
本章字数:
4422

版权信息

书名:经济法教程

作者:徐兴旺,龚睿,张淑芬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6

ISBN:9787305185243

前言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管理人才。以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为标志,中国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对经济管理人员更加必要、更加迫切。

目前,经济法课程已经成为各高等学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基础课程之一。本书正是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而编写的教材。

考虑到经济管理类人员的学习特点,本教材理论阐述简洁,避开了经济法学界存在争论的理论问题。在编写体例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内容的选取上,注重经济管理类大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针对性。选取的法律不局限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而是扩大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着重讲解经济管理类大学生最应当知晓和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从而凸显本教材内容的选择性和阅读对象的针对性。

第二,在表现的形式上,注重法律知识与法治案例的紧密结合。每个项目每个任务均有学习要点以及案例研究形式的引例,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更自觉更深入地学习;每个项目后面有练习题,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供学生练习和自测。将经济法律规定与法治案例相结合,从而突出本教材的应用性和可读性。

第三,在法律法规的时效上,以最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主要有:2016年2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1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等,从而体现本教材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本书由徐兴旺、龚睿、张淑芬任主编;陈彦希、何雪婧、彭爽、梁波、方圆任副主编。编写分工如下: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徐兴旺编写了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七;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龚睿编写了项目三、项目四、项目五;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张淑芬编写了项目十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陈彦希编写了项目八;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何雪婧编写了项目九;开封大学梁波编写了项目十;信阳农林学院彭爽编写了项目十一、项目十三;信阳农林学院方圆编写了项目六。

本书由徐兴旺、龚睿拟定编写大纲,负责教材整体框架的设计。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内公开出版的有关专著和教材;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鸣谢。

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7年3月

项目一 经济法概述

学习要点

☆了解法的含义、特征及渊源。

☆了解经济法的含义及特征。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务一 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我们通常把法的特征归纳为四个方面:

(1)法是确定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换言之,法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而形成的规范。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法律的创制不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尽管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和推行的。具体而言,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如法院、监狱及其他执法机关。

(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普遍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第二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由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不同,所以,法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学理论,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此处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一般名称均称法,如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其特征是:它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制定的;要经过严格的特定程序;它规定和调整的都是有关社会制度、国家结构、经济体制及其基本社会关系;在所有规范性文件中,除宪法外,它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等。有时为直接、及时地贯彻党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决定、指示,它既是党中央的指示,又是政府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和构成方面,均有区别,与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有区别,可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件为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构成我国法的渊源的组成部分,但我国持保留意见的条款除外。

任务二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参与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进行经济行为的当事人,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1)经济管理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驶计划、组织、指导、调节、监督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授权组织。(2)经济活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内部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反映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职权、经济职责。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要求的内容不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1)物,即有形物。指可以被人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是无形资产。

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及修理、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 恢复原状;⑥ 停止违法行为;⑦ 履行职务;⑧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 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项目二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

学习要点

☆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熟悉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了解诉讼时效及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了解物权、债权。

任务一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