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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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 第11章 结论 2023-12-19 15: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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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此书对马克思的《资本论》进行全新的解读,包含认知性和建构性两方面内容。就认知性内容来说,作者严格区分了体系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作为既定总体的资本主义,而非从简单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发展过程,所以,我们应以体系辩证法解读《资本论》,就建构性内容来说,作者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不清楚他是如何利用黑格尔的,我们应借助黑格尔《逻辑学》的体系辩证法来重建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结构。此书对于马克思著作所进行的重建,有助于读者重新理解马克思著作的逻辑结构,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第1章 导论:重新转向辩证法

本书部分内容是对马克思著作中辩证主题的研究,部分内容是在一种新趋势的背景下对这些主题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新趋势是近些年出现的,通常被冠以“新辩证法”(the New Dialectid、 “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New Hegelian Marxism)、“体系辩证法”(System-atic Dialectic)的名称。本书的许多章节由这一方法联系起来,因而互为支撑,因为它们不断积累的影响力表明其由之出发的哲学立场是富有成效的。“新辩证法”这一术语最初是我在一次评论中创造出来的,在我有意识地使用之后被广泛应用,它存在于一些分享了某种共同主题却没有采取明确的“学派”形式的著作。相反,这对于把具有独立精神的思想家组织到一起来说倒是提供了一种方便,这些思想家在当前的知识形势下做出了某种非常与众不同的事情。①

这已经成了约翰·罗森塔尔(J.Rosenthal)强烈批评的理由。罗森塔尔给“新辩证法”贴上了“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标签。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最活跃的研究者中有许多人认为,他们在被他们称作“体系辩证法”的新范式下进行研究,但我冠以“新”这一标签的趋势则更加全面,它包含那些仍然认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能够提供某种资源的人们的研究,比如乔·麦卡尼(J.McCarney)。

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回到源头,深入研究黑格尔与马克思有关辩证法的真正成果。但是,新辩证法不仅恢复了这种独一无二的原创工作,而且重新思考了这些问题,并以不同的方式重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遗产。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弗雷德里克·杰姆逊(F.Jameson)已经预料到将要发生的事情。他在1989年关于阿多诺(Adorno)的著作中写道: “在大趋势中任何苗头都指向一个即将来临的、新黑格尔的复兴,这很可能引起与它一起的资本一逻辑的复兴……但是从这个再解读中出现的黑格尔,将是一个不令人熟悉的……来自《大纲》之后的黑格尔……”①

事实上,新辩证法的特殊标识是重估黑格尔。琼·罗宾逊(J.Robinson)在她的《给马克思主义者的公开信》中,在修辞学的意义上问道,黑格尔在她和李嘉图(Ricardo)之间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回答是,马克思的概念不同于李嘉图的概念。马克思如果没有黑格尔哲学的背景,那么他不可能重新思考类似资本概念的问题,尽管他出于策略上的考虑,试图在已出版的著作中弱化其与黑格尔哲学的关联。关于黑格尔影响马克思的问题,情况颇为复杂。我们不能通过研究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论断而简单地对待这个问题,因为马克思的那些论断一般说来都非常隐晦。而且这里也涉及对黑格尔的解释的问题,其中也包括马克思如何评价黑格尔及评价是否公允等问题。在文本阐释路向上,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倾向。一种倾向以赫伯特·马尔库塞(H.Marcuse)为主要代表,坚持这一倾向的学者尽可能地对黑格尔进行唯物主义的解读,以便断言黑格尔的思想可以被轻易地重新置入马克思学说框架之中。另一种倾向以卢西奥·科莱蒂(L.Colletti)和路易·阿尔都塞(L.Althusser)为主要代表,坚持这一倾向的学者认为,黑格尔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者,因而他对马克思只有负面影响,马克思的理论工作就是要努力消除黑格尔的这种影响。持这两种不同倾向的学者,面对同一个黑格尔哲学术语,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指出,有限的事物必定要消亡并因而让位于无限。马尔库塞将之视作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预期,而科莱蒂却认为这是通向宗教之路。①

正如杰姆逊敏锐地预见到的,对黑格尔的新兴趣点已远远不同于早期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的兴趣点,后者被称作(且不论对与错 “历史主义者”(historicist)。对黑格尔的新兴趣点主要不在于恢复黑格尔历史哲学的宏大叙事并将之与历史唯物主义相联系,而在于关注黑格尔的《逻辑学》及其如何切合(fit)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这一点通常借助以下说法表述出来:与研究社会体系之起伏涨落的历史辩证法(historical dialectic)相反,人们试图建构一种体系辩证法,以阐明既定的社会秩序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诸关系。(我将回到体系辩证法的观念上来。)

那么,这种辩证法“新”在何处呢?这里所暗示的“旧辩证法”是指“辩证唯物主义”的苏联学派(Soviet School of“Dia-mal”), “辩证唯物主义”源于恩格斯(Engels)和普列汉诺夫(Plekhanov)的庸俗版本。它是作为普遍的世界观和一般的方法出现的。恩格斯在吸引人们注意马克思对辩证法的使用和阐发他自己的理解上产生了特殊的影响。他提出辩证法的“三个规律”①。这个范式的要点在于努力使一切事物满足这三个规律。它由一系列例证组成,但却缺乏体系性(systematicity)。列宁(Lenin)在哲学笔记中抱怨说辩证法沦落为“实例的总和”(“例如种子” “例如原始共产主义”),他指出恩格斯是这一趋向的始作俑者。②这种无生命力的形式主义是由将抽象的框架外在地加诸内容之上导致的,此时的内容已被强制塞进既定形式中了。甚至伟大的泛逻辑主义者黑格尔也告诫说要反对这种做法。黑格尔在谈到“三一式”(triadic form)时说道,它“被降低成为无生命的图式,成为一种真正的幻象”,这是非科学的。他认为“科学的认识所要求的,毋宁是把自己完全交付给认识对象的生命”,以反对那种形式主义 “它认为只要它把图式的某一个规定当作某一个形态的宾词表述出来,就算是已经对该形态的性质和生命作了概念的把握和陈述”③。

然而,黑格尔对他的逻辑学的应用却可以被合理地指控为形式主义。的确,马克思在他1843年写的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批判中就将黑格尔的方法描述为寻求“逻辑本身的事物”(a body for the logic)的方法,马克思拒绝这一方法,而支持以“事物本身的逻辑”(the logic ofthe body)为基础的科学方法。一门科学必须采用适合研究对象自身特性的逻辑(die eigentimliche Logik des eigentiimliche Gegenstandes)。①如果说《资本论》是辩证法的真正财富,那么这并不是由于某种抽象普遍方法的应用,而是因为物质自身的运动要求相应逻辑范畴的表达。

辩证唯物主义在20世纪50年代就失去动力了。在西方继而出现对历史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Lukács)、柯尔施(Kor-sch)、葛兰西(Gramsci)——的研究工作的复兴。但是随后而来的是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等潮流,这些潮流都拒斥黑格尔,而且一般地也对辩证法持怀疑态度。正是阿尔都塞尖锐的反黑格尔主义态度为那些与吸收黑格尔哲学养料的马克思主义完全异质的范式开辟了道路。于是就出现了依赖新古典主义经济学(neo-elassical economics)基本理论的所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这种马克思主义由于同样不能解释社会形式——社会形式按照自身模式安排行动者的预期“选择”——而缺乏理论效力(见本书第9章)。但是,总是有些人拒绝这种潮流。现在我们能看到许多黑格尔派哲学家渴望重塑辩证法。我和杰姆逊一样,预测这种趋势会积聚力量。

我所坚持的新辩证法的特殊变体被其倡导者称作体系辩证法。除了我自己的著作之外,可参见吉尔特·鲁特(G.Reuten)、迈克·威廉姆斯(M.Williams)和托尼·史密斯(T.Smith)的著作。所以现在让我将话题扩展到与“历史辩证法”(historical dialectic)相对立的体系辩证法上。在黑格尔那里存在两种不同的辩证理论。第一种是历史的辩证法(dialectic of history),黑格尔认为存在一种作为世界历史之基础的发展逻辑。但是,在诸如《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中还有第二种辩证理论,它可以被称作体系辩证法,其所关注的是被用来概念化(conceptualise)既存具体整体的诸范畴的表述问题。这些范畴的叙述顺序并不必然与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相一致。黑格尔说: “但是应该指出,其结果是采取进一步规定形式的那些环节,作为概念的各种规定而在理念的科学发展中是在结果之先,但是作为各种形成物而在时间发展中则并不走在它的前面。”又说: “但是我们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是一系列的思想和另一系列的定在形态。这里可以补充一点,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逻辑概念的次序是互有出入的。”①马克思恰恰也是这样认为的: “因此,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排列是不行的,错误的。”②尽管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主要著作是体系性的而非历史性的,但二手文献中却鲜有讨论体系辩证法。而且马克思本人也没有写过关于辩证方法的著作,尽管他将其结果展现在《资本论》中。

我现在试图大致地描述一下体系辩证法(请注意:并非我所提及的所有思想家都接受下面所做的描述)。就哲学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在使用概念时要求保持概念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尤其是使它们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联系着。就方法论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强调叙述的清晰次序,这种叙述不是线性的,因为起点并不是经验地和不证自明地给定的,而是有待质询的。就认识论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坚持主客体关系的自反性(reflexivity)。就本体论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关注诸总体,并通过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联系着的诸范畴而理解这些总体,其中诸范畴的次序与其历史上的次序极为不同。就文本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倾向于取消僵化和公认的解释传统并重新审视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实质上,体系辩证法依据上述计划重审或重建马克思主义理论。

谈及最后一个层面,引人注目的是,那些试图对马克思著作进行严格而辩证的系统化的人们一般都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必要重建马克思理论。在我们中那些尝试这样做的人也已经以相当不同的方式实现了诸范畴之间的转变。对于托尼·史密斯来说,这是辨识所考察形式的结构性趋向的问题。一旦这些趋向得到辨识,就有可能推论出以新范畴获得理解的新社会形式的特点。因为必然的结构性趋向会影响社会行为者并引发新的行为,所以他的方法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潜在现象学(virtual phenomenology of capitalism)。然而史密斯指出,他的方法之所以被要求,是为了在思想中重建既存总体(totality)的所有本质规定,同时他的方法也是为了促进一种转变。对于吉尔特·鲁特和迈克·威廉姆斯来说,这是通过确定维系它的存在诸条件而超越既定形式中的矛盾的问题。所有问题均源自市场经济中行动者之间的原初分离。其工作的有趣特点在于他们强调在更具体的调查(investigation)层面,各种解决方法都可交由代理人——比如国家——来尝试,所以在这一点上经验偶然性进入研究(study)中。关根友彦通过“纯粹资本主义理论”(pure theoryof capitalism)排除所有分裂——这些分裂是资本集聚和完成作为自我持存总体的自身所需要的——而试图准确模仿黑格尔的逻辑。我自己的观点始于这样的前提:理论面对着既存的总体(totality);因而在理解总体时通过将它分析至各个要素,理论就改变原初性质了;因为这些要素是从整体(whole)中抽象出来的,所以它们的根据是不充分的;因此观点的过渡源于通过确认每一阶段的范畴无法理解自身而重建整体的努力;于是,辩证法发展至更复杂的形式(我会在本书第2章和第4章中阐述体系辩证法的方法)。现在我想更详细地研究对黑格尔进行新解读所涉及的内容。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六位马克思主义作家敢于反对马克思本人对黑格尔的判定,比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说法:

“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①托尼·史密斯、阿里·山姆萨维瑞(A.Shamsavari)及其他人都明确地反对这种观点。史密斯的著作是对黑格尔“非形而上学解读”(non-metaphysical reading)的最清晰的辩护。他反对那种认为黑格尔把人类历史看成为某种超级主体即世界精神而行动的领域的看法。他反对那种认为黑格尔把现实还原为思维的看法。他也反对把《逻辑学》解读为理念的自我发展。他将那些解读的文本依据视作隐喻(metaphor)不予考虑,那些文本依据只是处于黑格尔所称作“想象”(picture thought,Vorstellungen)②的层面而非纯思(pure concept,Begrif)的层面。史密斯还更明确地声称,黑格尔的历史处境意味着他不得不美化(dress up)哲学,以便基督徒读者能够接受。所以,对史密斯而言,黑格尔的真正错误据说发生在实质性的社会分析层面,特别是他将资产阶级社会描述为自由王国。在他看来,真正的黑格尔主义者应该是共产主义者。在史密斯对黑格尔的非形而上学解读中,《逻辑学》仅仅是诸范畴的进展,我们需要这些范畴以理解日益复杂的客观领域的意义。对史密斯而言,《逻辑学》最重要的价值与其说在于具体结果,不如说在于“体系性”(systematiciy)。在表述任何客观领域时,诸范畴必须以体系性原则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组织起来。史密斯认为,这也是马克思的方法:《资本论》通过社会经济诸范畴的体系性发展而在思想中重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始于最简单的抽象范畴,并辩证地发展至具体整体。史密斯对马克思《资本论》的解读并没有将逻辑范畴一一对应于相应的资本范畴。实际上,他总是反对这样的一一对应,因为作为物质体系的资本不能真正成为逻辑结构。相反,他从黑格尔辩证法中提炼出元旋律(meta-rhythm),这一元旋律的运动过程是从统一范畴到差异范畴再到差异中的统一范畴。在同史密斯相似的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作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还包括吉尔特·鲁特和迈克·威廉姆斯,但他们都把其体系性科学视作对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发展”(development from),而非黑格尔逻辑学的“应用”(application)。①

对史密斯、鲁特和麦卡尼来说,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的比较应该在实质性的社会理论层面进行,特别是将《资本论》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进行比较。注意到这一点是很有趣的。鲁特在原则上反对黑格尔把资本主义国家理想化为自我理解的理念。史密斯受二元结构(dualities)影响而将资本主义描述为“本质的结构”,对于他来说,只有共产主义才具有黑格尔“概念论”的逻辑结构。

我属于另一个不同派别,这个派别包括帕特里克·默里(P.Murray)、莫西·波斯顿(M.Postone)、关根友彦及罗伯特·阿尔布里坦(R.Albritton)。与前面那一派不同,我们主张在本体论层面比较黑格尔和马克思。我们都认为黑格尔确实是唯心主义者,这不仅体现在他将资产阶级条件理想化,而且也体现在《逻辑学》中。马克思所反对的那种语言不能被当作隐喻而不予讨论。说到我自己,我认为 《逻辑学》的运动过程确实是理念的自我运动,这是它的专利(patent)。依照黑格尔所说,我们仅仅在“旁观”并将这一过程或多或少地成功记录下来。然而,我们看到黑格尔《逻辑学》和马克思《资本论》在结构上明显的相同性(homology),或者,至少是一方或双方经过某种微小重建工作之后的相同性。而且,由于这个结构的人类承担者(human bearers)沦为诸范畴的人格化,所以,我们发现了和黑格尔逻辑学相同的某种自我运动形式。诚然,它们不可能像在逻辑学中那样成为思想的形式。所以,上述提到的几位学者需要对此进行解释。对于波斯顿来说,我相信对关根友彦和阿尔布里坦也一样,这主要是以意识形态的方式解释的:黑格尔通过把具体条件替换为它们的抽象概念,把自我增殖的价值替换为绝对否定性,而把资本这一具有历史规定性的体系转化为无时间的逻辑王国,从而将资本的辩证运动过程永恒化了。

我个人认为,资本主义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包含逻辑诸关系。这是因为我特别强调交换——从商品异质性(heterogeneity)中抽象——的方式,并将商品看作普遍性即价值的实例。这种交换方式与思想抽象力运作的方式是相同的,它产生了与逻辑诸形式相同的结构,即价值形式(value form)。我将在本书相关章节详细说明这种相同性,但在这里我要强调,与那种仅仅关注从黑格尔对诸范畴的体系性排序中获得方法论启示的做法相比,我的研究要更进一步。我也关注黑格尔的本体论。一个理想(ideality)如何不得不建立自身并一步步地走向自我实现的整体,在这方面黑格尔无疑是伟大的专家。我认为,如果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理想性的现实,接下来如果它能被证明是黑格尔蓝图(blueprint)的具体体现,那么它就能要求自我持存。我的方法旨在通过质询价值的基本范畴并表明该范畴只有作为资本主义诸关系总体的结果时才有现实性而重建资本主义的本体论基础。我的观点是,黑格尔逻辑学可被用于对资本主义的这种研究,因为资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对象,它以交换中真实的抽象过程为基础,这种交换中的真实抽象与黑格尔以思想抽象力分解和重建现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见本书第5章和第8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可能展现出黑格尔的“无限”和马克思的“资本”之间的联系(见本书第6章)。

在这一点上,值得一提的是罗森塔尔的《辩证法的秘密》(TheMyth of Dialectics)一书。这本书开始从“半阿尔都塞式”观点批判历史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但近期他意识到,需要再加入一章的内容用以反对他所称的“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这其中的大多数人公开声称他们是非历史主义者。奇怪的是,罗森塔尔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相同性命题(homology thesis),但他却将之称作“偶然出现的相同性”。在他看来,关于这种相同性最令人恼火的事情是它使人们易于成为黑格尔派。①在我看来,这种相同性是如此真实以致黑格尔的逻辑可明确用于研究资本的现实。但我们不得不精准地标识它的相关性限制。当然,规范的意义是巨大的。对真正的黑格尔派来说,如果资本被证明体现了概念的逻辑,那么这将是一件杰出的工作。但是对于我来说,资本与理念相同这一事实,恰恰是批判资本颠倒现实的理由,因为在颠倒现实中自我运动的抽象概念占了现实中的上风(见本书第8章)。②

对于辩证法,经常有着如下抱怨,即辩证法只是把现实“塞进”现成的框架里。这些框架是诸如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等的逻辑概念。部分现实据说体现了这个或那个逻辑范畴。但是,如果事物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完满而充足的理由能够在没有任何逻辑框架时被提供出来的话,那么为什么还要试图将它们放入这些框架中呢?如果坚持认为现实因逻辑才是其所是,那么这种努力就尤为可疑(见本书第6章)。

对于这种抱怨,有两种可能的答案。对史密斯来说,逻辑范畴并不能在自身的意义上被假定为有效的。但它对区分各种概念框架——我们关于现实的思想借助这些框架而成为逻辑上有序的——来说是有用的、有启发的,以至于我们可以在复杂性的合理层面上把握真实领域。但是,就这种逻辑形式而言,我们不可能从中读出任何东西。真正的知识要求内容上的科学运作,但要被提出的问题却由逻辑机制恰当地解答了。可是我认为——和史密斯的观点相反,黑格尔将支持更有力的观点。对唯心主义本体论来说,逻辑确实在自身的意义上被承认为有效的。我也承认这一点,但仅在如下情况下,即由于正确的物质理由,客观现实具有理想性的形式。对于这种理想性,尽管它从起点上就体现在商品及它们的关系中,但由于规范市场的机制实际上是抽象——当然是真实抽象而非思维抽象,所以逻辑范畴就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货币(举个最明显的例子)充当了对商品的逻辑关系而非物质关系。货币“代表”着商品的普遍性方面,即商品作为价值相互等同的方面,这种相互等同是通过交换而被理想性地设定的。资本自身就其本质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是“概念性的”(就像阿多诺所认为的那样)——尽管它作为客观的理想性必须存在于物质实践与结构中。资本的“理念”以逻辑方式多维度地表述现实。这就是为什么有可能以黑格尔概念的逻辑模仿资本(见本书第5章)。马克思把黑格尔的逻辑仅仅视作对他叙述方式上的帮助,但对于我来说,黑格尔逻辑框架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引进。

黑格尔和马克思都写出了自己的辩证的社会理论,他们都正确地看到资产阶级时代需要这些理论。但在我看来,他们都没有理解货币经济究竟如何“特殊”。尽管如此,他们对于货币经济的理解与晚于他们的思想家相比还是要好一些的。由于这一点,他们的著作是我自己研究的最重要参考。本书很严肃地处理如下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至少就它的叙述而言如何获益于黑格尔的逻辑学。在我看来,马克思本人并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资本论》第二版跋中相对粗略和令人费解的方法论评论可作为其标识。当马克思承认黑格尔的辩证方法影响他的《资本论》时,他并没有成功地解释唯心主义的逻辑如何帮助了唯物主义的科学。他给我们留下这样的印象,即我们可以颠倒一种逻辑的本体论前提却保留该逻辑本身。但这导致了形式与内容的二分,而后者本身就是非辩证的。相反,它激发了如下的信念,即《资本论》中的辩证逻辑可以被“提取”出来并应用于其他科学,例如艾·瓦·伊林柯夫(E.V.llyenkov)。①在本书中我将表明,黑格尔的“理念”和商品、货币、资本的结构性关系之间确实关系密切,但这只是因为货币经济的某些非常特殊的属性。

就我所知,关于“相同性命题”(homology thesis)的研究只有两个已经完成的版本,它们都详细建立了黑格尔的逻辑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提出的社会形式之间的相同性(parallel)。除了我自己以外(见本书第5章),只有关根友彦及他在加拿大的追随者们进行这种研究。关根友彦在阐述“纯粹资本主义理论”时所做的是把黑格尔逻辑学的诸范畴覆盖至马克思《资本论》的整整三卷。②我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它没有充分注意到被讨论相同性的物质基础。在我看来,这种物质基础与交换诸关系的抽象性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逻辑仅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一部分,并且由于思想只与自身发生关系,所以确切地说,这部分不存在对其自由运动而言的障碍,它处于其纯粹的要素(native element)中。但这对黑格尔试图“逻辑化”的其他领域而言就当然不是真实的了,那些领域不能忽视差异性、偶然性、有限性和异化。绝对(absolute)在现实世界中(而非在自我沉思中)获得自由,而它仅仅通过克服障碍才能做到这一点。黑格尔说,绝对必须经受否定物的严肃(seri-ousness)、痛苦和劳作。①如果我们将马克思《资本论》置于黑格尔哲学的整体中,那么,明显的第一步就是要问:价值在哪里能够自由地运动于自身要素中?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领域,那么这个领域就是逻辑的纯粹形式有可能找到它们同形异质(homomorph)的地方。答案当然是流通领域。在诸如价格和商品与货币变形的现象中,价值仅仅与处于各种表现形式中的自身发生关系。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关键转折在于,当我们看到资本总公式包括货币增量范畴时,单单从流通中无法解释其来源。接下来马克思说,我们必须离开处于阳光之下的流通领域而进入隐蔽的生产场所。换句话说,资本必须转移使用价值,因为这一点它需要劳动——劳动甚至在“真正从属”于资本的条件下也仍然是资本的“他者”(见本书第3章)。在我看来,在资本辩证法的叙述中转向生产可类比于黑格尔从思维的完满自由转向精神和现实世界的和解,精神在现实世界中变得丧失自身,即被异化,但却仅仅通过在这个他者中认识自身并摆脱出来而是其所是。

在本书重释马克思《资本论》的地方,我们采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一个相对较新的趋势,该趋势将马克思“价值形式”观念置于批判的中心位置。接下来有必要简要谈谈价值形式理论。在价值形式理论中,交换诸形式的发展——而非被交换所规定的内容——被看作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一些理论家直到价值形式本身充分发展之后,才考察劳动价值论。黑格尔对于价值形式理论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为黑格尔的范畴逻辑非常适用于形式和形式规定性的理论。而且,黑格尔诸范畴的体系性辩证发展清晰地表达了总体的结构,它展示出总体如何在它内部要素的交换中并通过这种交换支持自身。我认为资本就是这样的总体。

对《资本论》中的价值形式方法来说,最重要的影响是鲁宾(I.I.Rubin)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精辟解读——即《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Essays on Marxs Theory of Value)——被重新发现。①鲁宾强调,所有物质经济过程和技术经济过程都是在一定的、历史的和特殊的社会形式下完成的。诸事物例如商品被赋予生产关系媒介的社会角色,这就是一个范畴比如价值必须被理解的方式。价值形式是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特有的社会形式。他表明,形式规定性范畴经常被马克思用来指称诸事物获得一定社会功能的方式。马克思提出了与日益复杂的生产关系相应的日益复杂的形式规定性。

和当下最接近的是一个在当前价值形式理论中有巨大影响力的人,即汉斯乔治·贝克豪斯②(遗憾的是,他的大部分著作不是英文的)。关于贝克豪斯,一件有趣的事情是,他是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中出来的学者。所以对他而言,相比对价值形式客观不合理性的体系性解构,马克思与经验研究的关联居于次要地位。在他那里,价值理论不是有关衍生价格的——那是浪费时间,而是批判这种价值形式之作为异化与拜物教的颠倒而疯狂的机制。这本书大部分内容都发展了这一洞见。

截至目前,有关流行的价值形式理论中引人注目的是被归于货币的巨大重要性。这一点在鲁特和威廉姆斯的著作中特别明显。货币对他们来说是最卓越的价值形式。由于他们将货币视作强加于经济的物质性层面上的“纯粹先验形式”(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所以他们认为货币不需要物质承担者,电子符号将满足这一需要,他们还认为货币是唯一的价值尺度——尽管他们继续把劳动看作价值的来源。

无论是新斯拉法经济学理论(neo-Sraffian theory),还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都没能抓住如下事实,即资本主义社会关系首先是作为货币关系出现的。它本质上是货币体系,因此,这种形式对资本的任何充分理论都是重要的。

现在谈一下我自己的工作。我所视作价值形式理论之结果的一件事情是,如果价值形式理论首先建立在对交换形式的分析基础上,那么对其内容的讨论就并不十分急迫。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前三页中从交换价值的现象迅速深入到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中。人们抱怨得很正确:他们在那里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所以,我在本书几处地方指出,我们必须首先研究价值形式的发展,并且当形式本身的辩证法要求我们这样做时,才可以谈论劳动的内容(例如本书第5章)。

最后,让我们预先(pre-empt)谈一下对价值形式理论或多或少可能有偏差的评论。

首先,有这样一种看法:如果价值在交换中构成并由货币来衡量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与价格区别开来。这是个常见的评论。这类评论未能把握到价值是劳动和价格的媒介,所以当他们发现价值形式理论将价值与劳动分离时,他们当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价值应该与价格相等同。

其次,对抽象劳动也会提出相似的抱怨。如果抽象劳动被归于一种交换抽象,那么它如何会是一个生产范畴?

最后,既然这个理论对形式给予最大程度的关注,那么它就是一个定性分析。所以这个抱怨就是,它不能处理与“价值量的确定”有关的问题。

我们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如下。

当谈及价值被归于交换时,有必要区分如下两种含义。这是鲁宾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他指出,在某些地方马克思似乎已经假定价值与抽象劳动对交换来说是给定的,而在其他地方它们又以交换为前提。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他说道: “我们必须区分交换作为再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和交换作为这一过程的特定方面,即与直接生产的方面轮流交替的那个特定方面。”所以鲁宾强调的是,如果生产是为交换的生产,那么交换“影响了生产过程本身”①。这就是为什么价值和抽象劳动是从以交换为导向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但是,如果交换被狭义地理解为生产的对立面,那么价值与抽象劳动就先于交换而被假定。这在该层面上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价值与劳动在交换中是相称的,那么任何一个为交换而组织生产的人都不得不“提前使两者相称”②(从鲁特那里借用的术语),即指定一个有待检验的“理想价值”以反对交换和竞争中的现实。当然,生产者可能没有意识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ur time)已经变化,但是从长远看交换被认为可以调节自主生产单位,以便相应地限制它们。

在本书第3章中,我为一个新的抽象劳动概念辩护,这个新概念为一种看法——即为交换的生产由交换形式地决定了——提供了更明确的意义。我认为,如果生产是以价值和剩余价值为导向的话,那么生产的物质性特征及各种具体劳动都会被这一目标目的论式地包含于自身中。因此,资本被视作抽象总体,而不是在某个既定时刻碰巧展现自身的使用价值混合体,并且劳动就其被资本无差别地剥削而言也被视作抽象。所以,抽象劳动形成于资本关系和商品交换中。

下一个指责是,仅仅因为这个理论强调价值只有在货币形式下才是真实的,因此价值与经验的既定价格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这是根本说不通的。鲁宾和其他理论家都坚持认为,不管是从一般的意义上就生产的社会形式的重要性来说,还是在特殊的意义上对资本主义经济中紧密相连的不同社会形式的审慎解释来说,都有必要区分这两者并以确定形式将它们展现出来。在这种方法中,将价值范畴赋予这些最基础的社会形式即资本关系,而允许资本之间及其与地产之间的关系在最终体现为价格的诸关系链中一一登场,这在原则上是没有困难的。价格是多因素决定(over-letermined)的现象。那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既然形式是定性概念,那么它是否将会封闭使量及量的诸趋势发生变化的“定量”的问题?必须承认,价值形式理论家迈克·埃尔德雷德(M.Eldred)、汉隆(M.Hanlon)、克雷伯(L.Kleiber)、罗斯(M.Roth)所组成的“康斯坦茨—悉尼”学派(Konstanz-Sydneygroup)确实达到了对“经济科学”的充分怀疑——如果经济科学被假定为定量的。或者相反,对于他们来说,量的概念总是在货币问题上被决定的。因而劳动价值论作为价格决定的(因果)理论应被抛弃。

所以,对如下的论断——任何“定量”的相互关系都是可能的——是存在怀疑的。但是,虽然形式把自身强加到内容之上,但是它们反过来不得不在定量维度上反映出内容的变化。这一点是可以得到论证的。鲁宾的论证是这样的: “抽象劳动形式中劳动消耗的社会平等性通过交换过程而得以确立。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确定一系列定量的性质,这些性质会通过依据劳动的物质技术方面及生理学方面而将劳动凸显出来,并且因果式地影响到交换活动之前和独立于交换活动的抽象劳动之量的规定性。”①

总结一下这个导论:本书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两种相互支持的倾向结合在一起,这两种倾向分别是体系辩证法和价值形式理论。以下各章对各种话题的讨论将旨在具体地论证本章所描述的一般方法。

本书中很多章节均源自我之前发表的论文,但在汇编本书时,这些论文都被完全地重写和扩展了,因此这些章节虽可被独立地研究,但还是由根据如上所讨论的范式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个共同关注点联系起来的。接下来的七章就以这一范式为基础探讨马克思《资本论》的不同方面。在任何情况下,观点虽然始于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但还是向着形成原创的方法论构架发展,以期被重新定位。再接下来的三章独立性比较强。因为本书的一个主题是马克思借用了黑格尔,所以要用一章探讨黑格尔自己如何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关键问题。本书的一个核心概念即社会形式用于研究苏联,旨在提供对苏联的经济结构和解体原因的新解释。本书的最后一章多少与其他章节不同,因为它是历史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体系辩证法——的运用,但是我认为这是没害处的,这两种马克思主义变体都拥有它们的力量并且应该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