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的说明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本章字数:
2491
更新时间:
2023-12-04 17:14:17

———1997年8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国家地震局局长 陈章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十分严重。据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整个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54%,直接经济损失占6%。

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本世纪以来第五个地震活跃期

能发生7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这些地震一旦发生,将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对这一严峻的地震形势,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府的权威,积极主动地开展协调一致的社会行动,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但是,在这些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一是在很多地震活动区域,防震减灾工作没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以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等,需要加以规范。三是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编制、执行和落实与社会需求还不适应。四是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的被迫停止观测,造成长期积累的监测资料中断甚至被废弃,影响地震监测预报的正常进行。五是不少部门和地方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进行工程建设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不力,存在致灾隐患,突出表现为有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对有些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抗震能力较弱,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次生灾害源采取防范措施不力。六是地震应急反应能力较差。有些部门和地方还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地震应急机构不健全,应急通信设备陈旧、落后,不能适应应急工作的要求,致使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措施跟不上。

党和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一向很重视。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依法推动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发挥了作用。国家地震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轻地震灾害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由国家科委于199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批。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国家地震局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7章50条,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针对地震监

制定与实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及震情跟踪会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预报的发布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灾害预防的关键是实施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

工程性预防措施,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和经地震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国内外大量的震害实例已经表明,采取工程性预防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的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因此,草案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 特殊建设工程; (三)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非工程性预防措施,是指除工程性预防措施之外的

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等。草案规定: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三、关于地震应急

地震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防止灾害的扩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认真总结《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要求;规定了地震灾害评估制度: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还规定: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在地

对药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 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 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四、关于震后救灾与重建

震后救灾与重建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草案规定了震后救灾与重建的原则;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这些规定,旨在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已经读完最后一章啦!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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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与本我

本书完整收录了弗洛伊德后期的三篇成熟作品:《超越唯乐原则》《群体心理学与自我分析》《自我与本我》,简练地表达了精神分析学的理论要点和学说精髓,被公认对人的心理及其活动做出了新颖的、革命性的描述。 ★《超越唯乐原则》修正了弗洛伊德早期的本能学说,提出人存在着死与生的本能。 ★《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深入论述了关于“群体的本质就在于它自身存在的力比多联系”的理论。 ★《自我与本我》谈及意识、前意识、潜意识,阐述了自我从本我、超我从自我分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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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唯乐原则 第一章

书名:
自我与本我
作者: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本章字数:
2913

在精神分析理论中,我们坚信,心理事件所带来的心理过程是由唯乐原则自动调节的。应当说,这些心理事件之所以会发生,是由某种不愉快的紧张状态所引起的。这些心理事件最终要克服这种紧张,从而达到避免不快乐或是产生快乐的结果。我们的研究主题是心理过程,在研究时我们把上述的过程也包含在考虑范围中,因此把一个“经济的”观点放进研究中来。如果在描述心理过程时,我们除了估计到“局部解剖学”和“动力学”的因素以外,还尽可能去估计这种“经济的”因素影响,那么我认为,我们所能提出的将是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描述,可以赋予它专门的术语“元心理学”(1)。

我们关心的不是这个关于唯乐原则的设想与历史上某个已被接受的哲学体系相差几何,或者吸收了多少它的观点。我们是通过对自己研究领域中观察到的事实进行描述和解释,因而获得这些假设。优先性和原创性并不是精神分析研究要树立的目标,但构成唯乐原则假设的基础所依据的印象是如此精准无误,我们无法视而不见。换一个角度来说,我们应当感谢那些哲学理论以及心理学理论,正是它们把强烈影响我们快乐与不快乐感受的意义告诉了我们。然而非常遗憾,在这方面我们没有得到具有实际意义的收获。这是心理学方面最为模糊、最难理解的地带。既然我们非得要研究它,那依我看,最不僵化的假设就是最适合的假设。我们已经决定把快乐和不快乐与存在于心里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兴奋量联系在一起思考(2),不快乐与兴奋量的增加一致,快乐与兴奋量的减少一致。这种关联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快乐和不快乐的强烈程度与兴奋量的增减之间是一种简单的关系。根据心理生理学的知识,我们不能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比例关系,决定这种感情的因素可能是一个特定时期内兴奋量的增减数量。实验在这里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没有确定的观察事实作为引导的情况下,让我们这些分析学家来探讨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不理智的。(3)

我们看到的一个事实,就是费希纳(G.T.Fechner)这位具有深刻洞察力的研究者在关于快乐与不快乐的问题上提出的观点,均与精神分析研究迫使我们相信的观点不谋而合,这引起了我们极大的注意。费希纳在他的一本短篇论著《关于有机体的产生史和发展史的几点想法》(1873年,第11部分,附录第94)中说:“ 只要意识的冲动始终同快乐和不快乐发生联系,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快乐和不快乐与稳定和不稳定之间存在着一种心理物理学的关系。这个观点为我另一个计划单独做详细阐述的假设铺平了道路。根据这个假设,产生于意识阈(threshold of consciousness)上的每种心理物理活动,在接近完全的稳定性并超过了一定限度时,就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快乐;而当它背离了完全的稳定性并超过了一定限度时,就会产生一定比例的不快乐。以上两种状态的限度可称为快乐和不快乐的质的阈限,在两者之间则是一个空白地带,对审美的平静状态……”(4)

使我们相信唯乐原则主导日常心理活动的事实,也适用于下面这种假设:心理构造努力地使自己内部的兴奋量控制在最低限度,或者至少保证其不再增加。这不过是对唯乐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罢了。即,如果心理构造的运行意图就是将兴奋量降低到最低限度,那任何导致兴奋量增加的事物,都会被认为是违背这一机能的,即不快乐的东西。由恒常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stancy)可以推导得出唯乐原则。事实上,恒常性原则又是从迫使我们承认唯乐原则的事实那里推论出来的(5)。另外,还有更详尽的讨论能够说明,我们认为的由心理构造产生的这种倾向也可以作为费希纳“寻求稳定倾向”原则的一个实例。费希纳已经把快乐和不快乐的感受同这个原则紧密联系起来了。

不得不明确指出的是,唯乐原则主导心理活动过程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真的存在这种主导作用,那么我们大部分的心理过程必定伴随着快乐或达到快乐的结果。然而经验告诉我们的,事实恰恰与这个结论相悖。那么,我们只能退一步描述,在人心中存在遵循唯乐原则的倾向,但由于它会受到其他一些外力或是因素的阻碍,所以最终导致的结果不能总和达到快乐的趋向相一致。我们来对比一下类似问题下费希纳做出的评论:“这种趋向于一个目标的倾向并不代表能达到那个目标,总体来说,目标只能近似地达到……”

如果我们现在转过来研究什么因素能阻碍唯乐原则发挥作用,便会发现我们又处在一个熟悉且依据充分的形势下。在给出结果时,我们有大量分析的经验可以派上用场。

第一个可以以这种方式阻碍唯乐原则的例子是常见的,且在有规律地发生着。我们知道,唯乐原则是心理构造运行的特有方式,但从身处外部世界各种困难当中的有机体的自我生存角度看来,这种方法的效果微乎其微,甚至于有相当的危险性。在自我生存的影响下,唯实原则取代了唯乐原则。(6)

唯实原则并非放弃获得最终快乐的目标,而是选择延缓实现这一满足,放弃许多可以实现满足的途径,在通往快乐的漫长又迂回的道路中间,暂时容忍不快乐的存在。但是唯乐原则会持久地顽强存在下去,它是性本能的一种工作方式,这种性本能完全无法被“驯化”,无论是从性本能出发,还是从自我本身来说,唯乐原则时常冲击唯实原则,给有机体造成整体上的伤害。

但是,让唯实原则取代唯乐原则,只能解释很少一部分,而且并不算是最强烈的不快乐的体验。自我在向复合度更高的组织发展时,也有另一种经常有规律出现的不快乐情感迸发的状况,出现在心理构造内部发生的冲突及矛盾中。心理构造所承载的全部能量,几乎都来自内部的本能冲动,而不是全部的本能冲动都可以达到一样的发展阶段。这样的情况可能反复地发生:个别的或部分的本能和另一批能够联合进入自我的包容性统一体的本能,在目的或者要求上面达不成一致,于是通过压抑的过程离开了那个统一体,在精神发展的较低阶段停留,从一开始就丧失了获得满足的可能性。即使这个本能接下来在通过曲折坎坷的过程后,充满艰辛地成功获得满足乃至满足的替代品(这在受压抑的性本能身上经常发生),那么这种在其他情境下可以获得快乐感受的契机,自我却将其处理成了不快乐的感受。恰好这时,旧的冲突被压抑而告终了,在一股新的本能依据唯乐原则而寻求快乐时,违背唯乐原则的状况出现了。有关压抑是如何把本来可以获得快乐的可能变成不快乐的起因,这个过程人们还没能详尽地将它描述出来,可能认识得还不够清楚。不过不用怀疑,所有神经症的不快乐都来自这种不快乐,也就是没有能力把快乐感受成快乐。(7)

刚才讲到的两种带来不快乐的根源,远不足以概括我们大多数不快乐的体验。但是对其余的体验来说,我们的论据足以说明,它们的存在和唯乐原则的主导作用毫不冲突。我们所体验到的大部分不快乐都是知觉上的不快乐。它们可能是对未能得到满足的本能引起的压力的感知,也可能本来就是痛苦的,或者是使心理构造产生不快乐预期(即被心理构造识别为“危险”)的外部知觉。这些对本能的要求和危险的威胁做出的反应,才是心理构造正常的反应活动,这样就能正确地得到唯乐原则的指导,也能受到对唯乐原则有所改动的唯实原则的指导。这样就没有必要限制唯乐原则的应用范围。此外,研究对外部危险做出的心理反应,正好能够为我们当前所讨论的主题提供新的研究材料和提出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