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书名:
《实践论》《矛盾论》导读(增订版)
作者:
刘敬东、张玲玲
本章字数:
1294
更新时间:
2023-12-04 17:13:54

[1]《毛泽东选集》第1—4 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2]《毛泽东选集》第5 卷,人民出版社1977 年版。

[3]《毛泽东文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4]《毛泽东文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 卷,人民出版社1971 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

[12]《列宁选集》第1—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13]《列宁全集》第55 卷,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

[14]《列宁全集》第38 卷,人民出版社1959 年版。

[15]《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

[1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 年版。

[17](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 年版。

[18](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1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

[20](德)黑格尔:《美学》第1 卷,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

[21] 李琪:《〈实践论〉解释〈矛盾论〉浅说》,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2] 李达:《〈矛盾论〉解说》,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78 年版。

[23] 李达:《〈实践论〉解说》,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78 年版。

[24] 龚育之、逄先知、石仲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86 年版。

[25](美)埃德加· 斯诺:《西行漫记》,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79 年版。

[26] 余源培、夏耕:《辩证法故乡的哲学新葩——毛泽东的〈矛盾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

[27] 赵永茂主编:《毛泽东哲学思想发展史稿》,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8] 尚庆飞:《国外毛泽东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

[29] 尚庆飞:《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0] 许全兴、陈葆华、冯国瑞编:《国外毛泽东思想研究文选》(党校内部发行),1987 年版。

[31](秘鲁)赫尔南多· 德· 索托:《资本的秘密》,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32] 刘敬东:《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中国个案》,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年版。

[33]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2007 年3 月24 日电。

[34] 刘敬东:《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基本经验》,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 年第2 期。

[35] 刘敬东:《在历史与伦理之间——现代性问题的一个考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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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要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论与马克思主义非(或反)道德论的论争为问题导向,着重借鉴国外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的理论观点,深入分析了道德社会学和规范性道德、相对性层级正义与规范性等级正义、科学性和道义性、事实与价值在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中的关系问题,试图对马克思主义所蕴含的道德思想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解读和阐释,进而对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提出一种有文本和学理依据的辩护。
已完结,累计14万字 | 最近更新:第三章

第一章

书名:
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要
作者:
刘永安著
本章字数:
60731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要 / 刘永安著. 南京 :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8.9

ISBN9787305208379

Ⅰ. ①马… Ⅱ. ①刘… Ⅲ. ①政治思想-马恩著作研

究 Ⅳ. ①A811.6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186575号

出版发行南京大学出版社

社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编210093

出版人金鑫荣

书名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要

著者刘永安

责任编辑束悦编辑热线02583686308

照排南京南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印刷江苏凤凰数码印务有限公司

开本718×10001/16印张 9.75字数 155千

版次2018年9月第1版2018年9月第1次印刷

ISBN9787305208379

定价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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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要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一、研究的视角与研究意义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5

三、研究内容与可能性创新11

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表述和批判15

第一节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道德表述15

一、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意识形态概念15

二、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的含义21

三、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所属的范畴25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29

一、批判道德及其与意识形态批判的一致性29

二、批判道德并非对道德的一般性否定34

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澄清与阐释41

第一节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误读及其批判42

一、马克思主义是否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困惑42

二、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之批判44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情境客观主义解释48

一、情境客观主义解释模式界说48

二、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伦理解释51

第四章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辨析与再释56

第一节非道德论者对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论证56

一、正义的理解和评价不能超越法权的界限57

二、阶级利益理论排斥代表普遍利益的正义原则63

三、非道德的善不能与道德的善相混淆64

第二节道德论者对马克思赞成正义的辩护66

一、道德社会学与道德理论的区分67

二、自然权利基础上的正义重建72

三、层级体系相对主义正义观的解释76

第三节论争的评析与正义观的再释79

一、法权正义思想过度阐释之批判79

二、基于自然权利正义重建之怀疑90

三、层级体系相对主义正义观之局限94

四、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之再释99

第五章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其他理论的关系

105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事实”与“价值”的论争105

一、“事实”与“价值”的对立论争105

二、“事实”与“价值”的折中解释109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事实”与“价值”的真实关系113

一、马克思主义科学认知的伦理动因与道德依归113

二、历史的必然性事实与道德的应然性判断117

三、道德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与主观条件124

结论134

参考文献141

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要

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文本没有直接提出系统的伦理学理论,却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思想,这些道德思想无疑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如何恰如其分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是一个关系到如何从整体性上把握马克思主义,而不使马克思主义碎片化或马克思主义各个部分产生矛盾的关键问题。但在如何解读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以及如何看待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当中的地位问题时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与争议。在争议中,基本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道德论”与“马克思主义非(或反)道德论”两大阵营,论争双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交锋:其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承认和拥有自己的规范意义上的道德吗?其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判断吗?如果有,又如何保证这种判断的客观有效性而不至于倒向道德相对主义呢?其三,正义可以在非意识形态或非法权的意义上探讨吗?正义可以作为规范性的道德评价语词吗?其四,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当中的地位如何?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否排斥道德在马克思主义当中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在价值上是不是中立的或是与价值无涉的?事实与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当中是分离和对立的吗?这些问题是解读和阐释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时绕不开的核心要点,因此,理析出这些问题并对其作出解答,以通晓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要义便是本书的主要旨趣之所在。但是论争所涉人物众多,著述卷帙浩繁,以什么线索串联和切入问题的研究呢?本书选取了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代表人物凯·尼尔森的相关理论作为研究的视角和切入点,以其理论为轴,旁涉其他,以期直入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核心问题,并试图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作出一种恰如其分的且具有文本和学理依据的解读和阐释。之所以选择凯·尼尔森的相关理论为问题研究切入的视角,是因为凯·尼尔森的理论优势有助于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要点做到系统宏观和细致精微的把握。其具体的理论优势将会在下文详述。概言之,本书以论争的分歧为问题背景,在主要研究和借鉴凯·尼尔森对论争问题的评析和看法的基础上,兼及其他论者的相关理论观点,立足于“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理论立场,试图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要点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讨论和阐释。

一、研究的视角与研究意义

1. 研究的视角

本书选择以研究凯·尼尔森的理论作为阐释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切入点和视角,是因为凯·尼尔森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诸多的理论优点或优势。

首先,直接引发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与非(或反)道德论者论争的主要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是否在评价整个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时诉诸了道德的角度。这一问题最终的聚焦点落在了正义问题上,因此多数讨论者的看法和见解都涉及和围绕资本主义是否正义这个问题展开。凯·尼尔森不仅对正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而且他更深入地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一些基础性问题,比如道德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价值立场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道义性问题等,这种理论的广度使得他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辩护更为充分,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解读和阐释也更加全面系统。这一理论优势无疑是吸引笔者把他作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切入点的理由之一。

其次,凯·尼尔森是在历史唯物主义道德意蕴解读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进行辩护的。本书认为凯·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辩护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的争论主要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道德思想的不同阐释所致。在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进行解读时,有些解读游离于历史唯物主义之外,其结果或者是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的中心地位,或者是歪曲了历史唯物主义。而凯·尼尔森的优点是,他不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混淆,他首先将历史唯物主义在意识形态框架内对道德的解释归于道德社会学的范畴,然后指出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除此之外还包含价值层面的规范性道德,而这两部分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是不矛盾的。凯·尼尔森的这种做法,既充分全面地诠释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也未对历史唯物主义造成歪曲或损害。

再次,凯·尼尔森的理论视野非常开阔。他在探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时,充分地考察了道德论者与非(或反)道德论者的理论主张,而且他对各方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都作出了回应,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看法。虽然他的观点总体上倾向于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主张,但他对非(或反)道德论者合理的理论主张也同样予以了重视和肯定。因此,选择研究他的理论可以做到以点带面,这不仅可以充分顾及西方其他马克思主义学者和马克思学者的各种理论主张,而且通过这种论争的背景,可以迅速地理析出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所关涉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而可以全面系统地介入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核心问题的研究,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准确、客观的解释和评价。

最后,作为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美加学派(CanadianAmerican School)的主要代表人物,凯·尼尔森在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进行解读时,充分发挥和运用了分析哲学强调概念明晰,注重文本依据和推理论证的优点。这一研究特点使其对该问题的研究明晰准确、有理有据,而不是含混不清、主观臆断,这无疑增强了其观点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他的这种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在研究该问题时予以借鉴。

2. 研究的意义

本书以凯·尼尔森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解读和分析为切入点,以道德论与非(或反)道德论的论争为理论背景,在主要研究和借鉴凯·尼尔森对论争核心问题的评析和理论主张的基础上,旁涉其他相关理论观点,试图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解读和阐释,进而对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提出一种辩护。研究的具体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现如下: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时表达了他们对于道德的态度,但由于道德思想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重心,且出于实践斗争和论战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对道德说教和意识形态的道德予以了批判,因此,他们的道德观不是很清晰明确,甚至还存在表面的、似是而非的矛盾。本书以凯·尼尔森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为切入点,在分析非(或反)道德论与道德论的基础上,揭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或反对道德,又持有怎样的道德立场和具有怎样的价值尺度,进而说明这两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是并不矛盾的。这对于客观全面地揭示马克思主义蕴含的道德思想,建立有文本和学理依据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凯·尼尔森所主张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认为事实与价值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无论从文本还是从学理来看都是统一的。这对于片面地强调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片面地强调经济决定作用的论调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对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恢复与重树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与感召力不仅在于其科学性,还在于其强烈的实践性和道义诉求,我们不能忽视历史发展的道德尺度,不能忽视历史活动主体的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本身就应承载着一定的道义,社会主义本应可以得到道德的辩护且在道德上具有优越性,平等、公平和正义应是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和应有之义。这对于纠正唯GDP主义、纠正将经济建设视为硬任务而将道德建设和价值诉求视为软指标的倾向,以及对于充分发挥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在社会主义道德乃至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指导作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鉴于国内大多以人本主义的研究方法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现状,根据中央关于马克思主义研究“四个分清”的指导意见,即“哪些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丰富和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本书认为,如果再借鉴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时采用或辅以分析哲学的方法,则有利于使处于笼统、含混模糊状况下的有关道德的概念、观点、理论以及推理进一步明晰,这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本意,消除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的曲解和无谓的论争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 国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研究的问题,国外一直是在论争的氛围中加以探讨的,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论争,是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文本中存在似是而非的冲突与紧张。因此,指出这种文本内在的紧张,以及了解由此引发的道德论者与非(或反)道德论者之间的论争背景,对于我们把握凯·尼尔森的理论方位和理论价值,理解本书的研究视角,以及把握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解读的核心议题,进而理解和通达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本来意思,就极具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大多数的马克思主义的追随者对于道德的态度尤为让人难以理解。一方面,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道德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任何社会被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受那个社会的生产模式的限制,在阶级社会则受制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大多数的追随者对充当意识形态工具的道德嗤之以鼻,这种意识形态的道德口口声声称自己是毫无偏私地反映了每个人的利益,事实却是巩固和辩护了狭隘的统治阶级利益,他们揭露和批判了这种道德的欺骗性和虚伪性。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大多数的追随者反对任何形式的说教,他们反对乌托邦社会主义,致力于把社会主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并且强调科学地而不是主要通过道德的方式批判资本主义的重要性。他们轻蔑地断然拒绝了道德的说教、道德哲学、“伦理社会主义”和为社会主义寻找道德基础以及为社会主义寻找一个道德理论根基的企图。而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又饱含着道德的判断,特别是严厉地对资本主义进行了道德的批判,但是这种判断和批判所依据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原则究竟是什么是不甚明了的。但不管怎样,以上两个方面事实上的存在就使得好像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拒绝道德,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的批判时又诉诸道德。因此,如何理解和解决这种内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文本的紧张和冲突就成为一个问题。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态度的内在紧张和矛盾,国外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反应。他们在马克思拒绝道德主义的看法方面是一致的:“道德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它认为道德观念——包括合理的道德观念、纯粹的或人道化的道德观念——在改变世界的过程中是主要的诱因。”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否从道德的角度批判了资本主义和为社会主义的伦理优越性进行了辩护,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应该采取这种道德的角度的问题上存在分歧。马克思主义非(或反)道德论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拒绝,而且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应该拒绝诉诸道德来评价整个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的做法,道德不应该成为政治行动和社会选择的基础。相反,在阶级斗争中应该关注的事情是实际涉及的阶级利益以及知道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是可行的、什么是不可行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虽然不低估阶级利益和阶级斗争的重要性,也充分地认识到了非(或反)道德论者强调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而且他们也没有幼稚到认为世界的改变通过道德力量和诉诸理想就能够实现,但是他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事实上从道德的角度谴责了资本主义并且对社会主义予以了道德的辩护,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提炼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道德角度是非常重要的。

凯·尼尔森充分考察了论争双方的理论观点和立论依据,尽管他在总体上倾向于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的主张,但正如在正文中将会看到的那样,凯·尼尔森也肯定了非(或反)道德论者的某些合理的洞见,而且他与其他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辩护者在一些问题上也不是不存在看法上的分歧。

比如他认为反道德论者艾伦·伍德的“法权正义”思想在有限的意义上有合理的成分。道德论者G.A.柯亨和杰拉斯把“自然权利”的观念强加给马克思,并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进行重建的做法,他却不太赞成。同样是道德论者的卢克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相对主义解释,也受到了他的批评。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见本书第四章。这就是说,凯·尼尔森在汲取论争双方合理理论主张和观点的同时,并不是无所批判,无所新的理论建树。他绝不是仅仅以一个调和者的身份参与这场论争,他的理论观点绝不是道德论者和非(或反)道德论者理论观点的大杂烩,他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独创性的理论观点,他致力于从学理上解决内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道德冲突与紧张,并进一步挖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学说,而不是仅仅囿于马克思主义事实层面的道德社会学而止步不前。在不挑战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他认为强调道德是意识形态与从道德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和为社会主义进行伦理辩护是并行不悖的,前者是显在的事实层面的道德社会学所揭示的内容,后者是隐性的价值层面的道德价值学说所支持的判断,事实与价值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本来就是统一

的。如果说学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社会学早有深刻认识的话,凯·尼尔森对不甚明了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判断和批判所依据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原则的解读和阐释无疑是一大理论贡献。

2. 国内的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对于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早已有之,但与国外研究所不同的是,国内支持非(或反)道德论的声音是极其微弱的,学术舆论的主导倾向是支持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因此也就不存在泾渭分明的对立论争。当然,其中不乏会以国外道德论和非道德论的论争作为问题背景进行分析的研究,但更多的只不过是从什么角度、以什么论据、从哪些方面来介入和关注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问题。从支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角度来看,国内的研究从一开始就站在或选择了一个正确的出发点,但对非(或反)道德论者挑战的研究不足,也导致了其中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正视和彻底的解决。事实上,只有充分有力地驳倒了非(或反)道德论者不合理的主张,我们才能毫无顾虑地大谈特谈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主张,唯此,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也才能有更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而这方面,凯·尼尔森的理论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遗憾的是他的理论在国内并未受到太多的关注和足够的重视。其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代表作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1989)也没有中译本,

本书选题和写作时国内尚无此书的中文版,所幸的是201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的中文版。详见[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作者补注这不能不说是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缺憾。而在国外的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的研究中,凯·尼尔森受到了极高关注,他的理论主张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其代表作《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常被列为美加学派的代表作之一,其有关著述和论文也常被收入英美大学哲学、伦理学教科书和文集。对这么一个重要的人物,国内的研究显然有些薄弱。当然对其的研究比较薄弱并不是说没有研究,可喜的是,近年来,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主义道德的论著逐渐引起了学者和研究者们的关注,对其的研究开始出现逐步升温的趋向。笔者试对国内目前仅有的一些研究做一梳理评价。

2001年,何萍教授在题为《加拿大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多元路向——论本·阿格尔、马里奥·本格和凯·尼尔森的哲学》的论文中较早地对凯·尼尔森的代表作《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做了概要性的介绍。近年来,国内的学者翻译了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研究的少部分论文,这些论文包括:《正义之争: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林进平、郭丽丽、梁灼婷译)、《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林进平、郭丽丽、梁灼婷译)、《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正义观》(傅强、李文雯译)。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和研究者专门撰文引介或研究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主义道德观问题的理论。这些文章有:李义天的《从正义理论到道德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为中心的解析》,余京华的《道德·正义·平等——凯·尼尔森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及其当代启示》,傅强的《平等、正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凯·尼尔森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与《评介凯·尼尔森对列宁正义观的梳理与阐释》。我们可以看到,除何萍的文章以外,国内大部分研究者把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的论著作为翻译或研究的兴趣点在于他们探讨“正义”问题的理论需要,这恐怕是多数学者关注凯·尼尔森理论的一个学术动机。就研究的实质性问题而言,研究者们初步形成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商榷的理论看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思想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基的,道德社会学应该是探讨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的基础,这是凯·尼尔森理论主张的一个基本点。与此相应的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或马克思主义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理论的阐释和建构都不能游离于历史唯物主义之外而诉诸其他的道德哲学。另外,学者们还提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研究思路。笔者极为赞同李义天研究员的研究思路:“围绕马克思(主义)正义概念及其正义理论的政治学或经济学争论,必须首先转换成一种作为前提的伦理学争论”,因此,要“将关于正义理论的研究上升为关于道德理论的研究”。

李义天:《从正义理论到道德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为中心的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确实,正义不管是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还是道德价值,如果不对道德的一般性基础理论问题做出澄清,关于正义的看法和结论就都是无根之浮萍。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道德与意识形态有纠缠不清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是否能够成为评价性的规范语词、何以保证道德评价的有效性和客观性等问题如果不解决,则正义问题的探讨很难深入下去。而凯·尼尔森的理论思路正好与此不谋而合,这提示我们不能单纯地只盯着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主义正义方面的理论进行研究,而要注意凯·尼尔森理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从总体上来看,对于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的研究,国内的研究还有些有待弥补的不足和进一步深化的地方:首先,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本身既关涉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也关涉到伦理学学理的问题,凯·尼尔森在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辩护时就一直兼顾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因此对凯·尼尔森的研究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伦理学学科的交叉,就目前来看,伦理学学理维度的介入在研究中较为缺乏和相对薄弱。其次,与当前“正义”这个学术热点相应的是,大多数研究者关注的只是凯·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正义问题的看法,但也正如上文所说,正义在凯·尼尔森的研究中并不是孤立于道德基础理论之外加以探讨的,凯·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辩护是全面系统的,他的理论细节尤其是道德基础理论的分析还未得到充分全面的梳理和展示。因此,如何展现凯·尼尔森理论的这种系统性和整体性将还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令人深为怀疑的是,在凯·尼尔森的理解中,道德社会学真的是研究和解读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不可逾越的限域吗?诚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不应从哲学本体论或认识论的角度,而应从社会学的角度加以阐发这一见解是极富洞见的,但绝不能因此就认为凯·尼尔森主张或者我们应该主张把道德社会学看作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全部。事实是,凯·尼尔森把道德社会学和道德认识论或本体论区分开来的用意在于说明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意识形态的解读仅仅是停留在事实陈述的层面,通过这种区分,凯·尼尔森恰恰想要强调的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价值判断或规范性立场的研究绝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性的道德社会学的层面,而应该把它提升到价值或规范性的层面加以剖析。凯·尼尔森不认为道德必须都是意识形态的,这在马克思甚或马克思主义那里也是可能的。也就是说,道德社会学只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以显在的方式示人的解释性部分,它只涉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范畴内的道德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还包括以隐性的方式存在的评价性的部分,这部分才涉及马克思和恩格斯非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规范性道德的内容。后者尽管未得到对道德哲学无甚旨趣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专门的总结和归纳,但我们需要从伦理学学理的角度对它们做出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的伦理解释,这正是凯·尼尔森着力想要解决的问题,但恰恰是这一点被研究者们误解和忽略了。道德社会学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它只是对意识形态道德的一种描述性的事实陈述。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和思考绝不能仅停留在道德社会学的事实层面,我们的研究真正想要弄明白的是在非意识形态的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应该”层面的规范性的道德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怎样的一种规范性道德。这才是我们研究凯·尼尔森,进而通达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全貌的关键之所在。有鉴于以上研究现状,弥补这些不足和进一步深化价值层面的研究将是本书努力的方向。

三、研究内容与可能性创新

1. 研究的思路和内容

本书的研究将以问题为导向,以凯·尼尔森剖析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内在的逻辑理路为文脉展开,总体上本书倾向于支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理论立场。具体而言,本书将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讨论。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道德和道德说教的批判是否意味着对规范性道德的否定或抛弃?第二,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意识形态的描述是否说明道德判断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是不可能的,并且只能是相对主义的?究竟哪种伦理解释可以与历史唯物主义保持一致?第三,正义能否作为规范性的评价语词用来对生产方式的整体或社会的结构以及制度进行道德的评价?怎样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义观?第四,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其他核心理论是什么关系?马克思主义能否从事实与价值的角度获得一种整体性的理解?根据以上问题和剖析问题的逻辑理路,除第一章绪论外,本书具体分为如下几个章节和一个总结陈述最终看法的结论部分。

第二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对道德的表述和批判的真实含义,并借助凯·尼尔森的分析,着重阐明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何种意义上拒斥和反对道德,进而最终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没有自己规范性道德的问题。本章从意识形态概念的辨析开始,首先分析了与意识形态密切关联的道德表述的真实含义和所属的理论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联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探讨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对象和原因,并最终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对象是道德说教和意识形态的道德,而不是全部的道德,这为我们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的规范性道德留下了可能性的空间。

第三章,研究凯·尼尔森的“情境客观主义”的理论,并据此着重阐明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价值判断的依据、标准和客观有效性的问题。本章从分析马克思主义是否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困惑开始,从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的表述和解释中提取出了看似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论据,并结合凯·尼尔森的理论对之一一进行了分析,经过分析得知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立场的误读。之后,笔者对凯·尼尔森的情境客观主义解释模式予以了介绍,并运用这种解释模式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立场做出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且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容的伦理解释。最终,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否定道德判断的理性基础,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意识形态理论的前提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进行道德价值判断时完全可以做到判断的有效性与客观性。

第四章,着重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义观。研究将在借鉴凯·尼尔森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和非(或反)道德论者关于马克思正义观论争的辨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本章先梳理了具有代表性的道德论者和非道德论者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正义观论争当中所展示出来的理论角度和核心观点,然后介绍了凯·尼尔森对双方理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最后总结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正义观的看法。所形成的最终结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既包括解释性的法权正义思想,也包括评价性的或规范性意义上的正义观;正义既在事实的层面存在不同的层级,也在价值的层面存在不同的等级;正义可以作为评价社会结构或生产方式的道德语词,而且正义的评价不必倒向道德的相对主义。

第五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其他核心理论的关系问题,将主要集中讨论马克思主义的道义性和科学性、“事实”与“价值”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关系问题。本章将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角度,阐述必然性与应然性、科学性与道义性、真理性认识与价值性追求在马克思主义当中的统一性问题。本章首先指出了一些对马克思主义事实与价值的曲解和不当的解读,然后从三个方面对“事实”与“价值”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当中的统一关系展开分析论述。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真理性追求背后隐藏着伦理的或人道主义的动机,道义诉求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朝向实践的终极指向。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忠于事实,从科学的角度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而且还从应然性的角度对必然性的事实进行了道德价值的评判,马克思和恩格斯绝没有用事实的必然性代替或抹杀道德的应然性判断。最后,与道德说教和空想乌托邦不同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价值的实现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之上。因此,认识论意义上的科学性与存在论意义上的道义性在马克思主义当中是有机地融合统一于一体的。

结论部分,在对关系到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能否得到辩护的四个具体问题做了分析的基础之上,提炼出四个支撑性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否定和拒斥规范性道德;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思想当中,道德评价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正义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可以作为评价社会结构的道德语词;马克思主义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以这些观点为论据,本书认为在阐释和解读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时,“马克思主义道德论”是站得住脚的一种正确的理论立场。

2. 研究的可能性创新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涉及马克思主义学科与伦理学学科的交叉,在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著的研究当中也同样有此要求。但在目前的研究中,伦理学学理的介入是较为薄弱的,这对实际研究的影响是,有关凯·尼尔森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观价值层面或规范性层面的研究成果不能得到很好的阐发,以至于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陷入了道德社会学的困境而不能自拔。这导致了将道德社会学等同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部道德思想的认识误区,进而遮蔽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本有的价值的或规范的内容,并使后者长期不见天日,得不到应有的发现和阐发。本书在兼顾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社会学的基础上,加强伦理学学理的介入,着力挖掘和阐发凯·尼尔森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观价值层面或规范性层面的研究成果,努力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提升到价值研究的层面,使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的规范性内容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阐释。

其次,国内对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论著的研究本来就比较薄弱和缺乏,加之仅有的一些研究也大多是以正义问题的视角介入对他的研究,因此,对凯·尼尔森的理论难免会做出一些裁剪和取舍,这势必导致对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研究的不系统和不全面。本书对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不仅注重研究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而且注重文脉理路的逻辑性和贯通性,这将可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利于我们能够全面系统地通过了解凯·尼尔森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的研究,进一步把握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逻辑理路和思想全貌。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中涉及许多概念的理解和界定,比如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描述意义上的道德和规范意义上的道德等等,还涉及许多观点或结论的辨析与推理,比如反对意识形态的道德是否就是拒斥规范性的道德、承认道德的多样性是否必然就认同道德相对主义等等。这就要求在研究的方法上需要注重语义学的分析和逻辑关系的推理,这恰恰是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美加学派著名代表的凯·尼尔森在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观时所运用的分析哲学的方法,本书的研究也自然绕不开这种方法的借鉴和运用。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讲,本书澄清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研究中尚处于含混状态的一些概念和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对一直未得到有效分析的观点和结论进行了推理和论证。

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表述和批判

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表述和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道德的态度是复杂的,表面上看来还存在似是而非的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他们对意识形态的道德予以了批判,并反对任何形式的道德说教;另一方面,他们的著作中又饱含着道德的判断——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进行了严厉的道德批判。这就使得好像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拒绝道德,另一方面在批判资本主义时又诉诸道德。如何依据文本,从学理的角度解释和解决这一冲突,是关系到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一个最为基础的问题。凯·尼尔森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在不挑战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在保持马克思主义各个理论部分完整一致的前提下对这一焦点问题做出了自己独到的解释,其理论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内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道德冲突”和完整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章将在引介和借鉴凯·尼尔森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的含义和理论性质的分析,着意于探明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的,并在此基础上试图说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意识形态理论并不排斥规范性道德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可以占有一席之地。

第一节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道德表述

一、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意识形态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包含着丰富的道德思想和观点,这些思想观点是对道德的一种社会学阐述,这些对于道德的阐释和表述又总是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准确地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和道德批判的真实含义,就有必要对与理解道德密切相关的意识形态的概念加以清楚地界定。凯·尼尔森首先对包容性的(latitudinarian)或者在总体性(global)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与马克思主义者所言的意识形态概念做了比较和区分。包容性的意识形态概念类似于社会人类学家所称的“观念体系”,它指称“一个共同体或群体所特有的一系列密切相关的观念、信仰或看法”,或者“一些具有解释经历和指导行为功能的密切关联的观念、信仰或看法”。

John Plamenatz, Ideology, London: Pall Mall Press, 1970, p.5.非马克思主义者一般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普拉梅内兹(Plamenatz)、格尔纳(Gellner)和威廉姆斯(Williams)就采用了这种意识形态的概念。相比而言,“马克思主义者在谈论意识形态的时候就非常具体,他们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社会的观念体系,通常是虚假的观念,并通过伪装的方式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3.。凯·尼尔森认为这是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言的意识形态的特征。

凯·尼尔森比较了以上两种意识形态概念的异同。二者相同的是:(1) 二者都是世界观,都是一系列密切相关的观念体系。(2) 在社会中都具有为现状辩护和为现存秩序提供合法性或合理性论证的功能。所不同的是:(1) 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概念的内涵添加了阶级限制,强调意识形态是产生于阶级社会,并服务于一定的阶级利益的。与上文提到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相比而言,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包容性概念窄一些,很显然,非马克思主义的概念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的概念。(2) 包容性意识形态概念对它的辩护功能的合理性不进行规范性评价或认为在某些时候这种辩护就是真实的,而且从理性和道德上讲,接受意识形态被证明是有理的。马克思主义者采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不仅是指关于人和社会的世界观,也不仅只强调它们对于保持群体团结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化的社会功能,而且还强调意识形态对世界观歪曲的特征。在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意识形态不仅是世界观,而且在阶级社会里通常是歪曲了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服务于统治阶级或少数阶级以及一些主要社会群体的利益。意识形态模糊了真实的社会关系,而且不是对全社会的需要的回应。对于那些被意识形态迷惑的人,意识形态歪曲了他们对于世界以及他们在其中所处位置和可能性的理解。受意识形态控制的那些人会认为这是恰当的,而现实并非如此,意识形态给他们的印象是毫无偏私地反映了每个人的利益,而在现实中反映的是特定阶级的利益,通常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有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通常意识形态歪曲和代替了理性的和道德的合理主张。从合理客观的道德角度来看,意识形态通常在道德上和理性上不具有合理性,在不被歪曲传达的情况下是不能被人们接受的。在马克思主义者那里,意识形态常常被认为具有歪曲和虚幻的本性,而包容性意识形态概念为合理的具有辩护功能的意识形态留下了概念的空间,它没有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在使用意识形态概念时的那种贬义的和论辩性的力量。

参见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p.103108.

对于以上两种意识形态的概念,凯·尼尔森首先认为包容性意识形态概念忽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以及对其在阶级斗争中的作用的强调,所以在意识形态服务于阶级利益这一点上,他与其他马克思主义者通常对意识形态的理解是一致的,但对于歪曲和虚幻是否“意识形态”(ideology)的必要特征的问题,他提出了有别于马克思主义圈里通常采用观点的不同看法。他认为“意识形态”通常但不必然具有歪曲和虚幻的特征。意识形态是符合阶级利益的观念,因此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但是凯·尼尔森并不笼统地认为所有的“意识形态”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批判的具有歪曲虚幻特征的“意识形态的”(ideological)观念。“成为上层建筑是成为‘意识形态的’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所有的‘意识形态的’观念属于上层建筑,但并不是所有的上层建筑都属于‘意识形态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5.这里,凯·尼尔森显然将名词形态的“意识形态”与形容词形态的“意识形态的”区分开来,并认为上层建筑当中的“意识形态”并不全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否定或贬义的意义上讲的“意识形态的”观念。那么,什么是“意识形态的”观念呢?他说:“我们必须有一个阶级社会才有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在这样的社会中,公共观念,即社会所允许的我们的自我想象是最典型的‘意识形态的’观念。公共观念几乎总是曲解了我们对于自身的理解,几乎总是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5.可见,在反映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中,那些声称反映了社会普遍利益而实质上只是代表了统治阶级利益的具有欺骗和迷惑本性的,并且用来证明社会现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正当性,进而起到维持社会现状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才能被称为“意识形态的”。而那些关于我们社会生活的新创造的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类型学是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但并不是“意识形态的”。“例如,如果资本论是通过系统和精确的方式说明事实的真相,那么它既是好的科学,同时也是好的意识形态。同样,一些反映了阶级利益的意识,同时就概念的可能性而言在无偏私的描述的意义上也是真实的道德,它没有歪曲我们对于自身、社会、我们阶级的地位和前景的理解。意识形态在反映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可以是无偏私地在描述实现一般的人类解放的方式。”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4.凯·尼尔森认为,如果在上层建筑中我们不去区分“意识形态的”和“非意识形态的”,如果错误地认为意识的各种形式都是“意识形态的”,马克思就会有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危险。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显然不属于它本身就批判的“意识形态的”范畴。

美国圣地亚哥大学哲学系教授R.G.佩弗在其专著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一书中讨论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时,也对意识形态的名词形式与形容词形式做出了区分。佩弗认为,意识形态的名词形式即ideology是意识形态的总体性(global)概念,而意识形态的形容词形式ideological是非总体性(noglobal)的意识形态概念。佩弗认为,总体性的意识形态概念和非总体性的意识形态概念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的文本中都能找到依据,但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总体性概念是在中性的描述的意义上使用的,非总体性概念是在否定性的评价的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的”是“意识形态”在非总体性、批判性的意义上的形容词形式,它表达的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总体性概念在使用时比非总体性概念更宽泛。同尼尔森的看法一样,佩弗也认为马克思主义本身并不能被称为“意识形态的”,而且属于“意识形态的”歪曲和虚幻的特征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详见R.G. 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236240.中译本《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李旸、周洪军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257页。在这里,凯·尼尔森吸收了包容性意识形态概念的优点,即为非虚幻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真实性或科学性的意识形态留下了概念的空间。因此,凯·尼尔森认为,“‘意识形态’的特征——那些可以界定意识形态是什么的东西——是符合了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像马克思主义圈里通常所说的那样是它的歪曲特性,我认为它具有歪曲的倾向,但不是必然这样,符合了阶级的利益才是判断观念和实践能否成为‘意识形态’的关键”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5.。

经过这一番讨论,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应该这样来定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功能性地服务于一个阶级或有时是一些阶级利益的信念、观念的集合。”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p.258259.这个概念内在地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1) 意识形态是一个阶级社会或在一个阶级社会中一个阶级或者其他主要社会群体所特有的。无阶级的社会里存在非意识形态的世界观。(2) 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为特殊的阶级利益服务,但是,意识形态通常但不总是具有欺骗性或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具有不合法性。(3) 有时绝大多数的来自社会不同阶级的人们接受一种社会化了的意识形态,在阶级矛盾公开和敌对的时候,不同的阶级接受不同的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

参见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3.在这种理解中,意识形态的定义性特征是符合阶级的利益而不是歪曲了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既存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存在挑战阶级的意识形态,它可以允许我们在非贬义的意义上讲意识形态。凯·尼尔森认为这个概念符合马克思主义者的文本,并有以下一些明显的优点。(1) 它直接说明阶级利益在意识形态中是个中心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有一个中心的观念,那就是意识形态服务于阶级利益,在阶级斗争中是一个思想武器,它通常服务于该意识形态所属的那个阶级的利益。(2) 它指明意识形态通常但不必然是歪曲我们对自身和世界的理解。它给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并且没有欺骗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或没有歪曲对社会现实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可能性留下了概念的空间,就不会使说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列宁和马克思相冲突。

列宁认为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且他认为意识形态不必然就是与科学相冲突的,他认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所以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他提出了“科学的意识形态”的概念,他说:“一句话,任何意识形态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意识形态都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反映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的同时也揭示了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因此,在1920年的《青年团的任务》一文中,列宁把共产主义称作“共产主义科学”。(《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可见,意识形态在列宁的理解中是描述性的,它既可以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也可以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正如J.拉雷所言:“对于列宁说来,意识形态成了关系到不同阶级利益的政治意识,他特别把探讨的重点放在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上。因此,在列宁那里,意识形态涵义的变化过程达到了顶点。意识形态不再必然是扭曲的,而是成了一个涉及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政治意识的中性的概念。”(T. Bottomore edited: A Dictionary of Marxist Though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22.)(3) 它不会造成科学与意识形态、道德和“意识形态”的必然冲突和对立。意识形态服务于一定的阶级的利益,但逻辑地讲,它不总是具有虚幻和歪曲的特征。“凯恩斯的一些经济理论是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然而,这些理论也可以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科学解释,或者至少是真正的科学。马克思的确会认为他在《资本论》中的经济理论是真正的科学理论,然而他也会认为它们是服务于无产阶级利益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259.

在凯·尼尔森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他区分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名词形式和形容词形式,即“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的区别。这种区别对于厘清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的多层含义,进而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说教的批判具有理论的借鉴价值。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境中,意识形态还有凯·尼尔森未曾言说的唯心含义,即颠倒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认为意识决定存在的虚幻的、虚假的唯心观念,在理解以上问题时,这一层意思也有必要提及。关于这一点,本章将在第二节中详述,在此先按下不表。

二、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的含义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立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根本观点,从人的社会实践、人的社会生活、人类的历史发展来思考道德的起源、基础及其功能等问题。在这种语境中,道德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被分析理解的。笔者将结合凯·尼尔森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以及他对历史唯物主义中道德表述的理解,尝试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典文本中的道德表述的真实含义予以阐释,这将是理解这些表述在伦理学研究类型中所属的范畴,以及我们最终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前提和基础。

凯·尼尔森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或者被表述为“意识形态”,或者直接被表述为“意识形态的”。如前所述,凯·尼尔森区分了“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的不同含义,他所做出的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有关道德的表述。首先,就道德是“意识形态”这一表述的理解而言,凯·尼尔森认为这是对道德的一种描述性的事实判断。这一表述不仅揭示了道德的社会历史性,而且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性特征反映了一定阶级的利益,因此,这一表述还强调了阶级社会里道德的阶级性。笔者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确实存在着将道德视为“意识形态”的文本依据。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人们的现实活动看作思想、观念和意识最初的来源,“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73页。。从这种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其中,道德确实是被当作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加以表述的。一方面,它对道德起源的揭示既不同于唯心地把道德说成来自神灵启示或超自然力量规定的“神启论”或“天道论”,也与只抽象地从人性善恶的角度探讨道德起源的“天赋论”,或站在非历史的、抽象的自然人立场上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感觉欲望论”不同,更与把道德的缘起解释为动物“合群性”本能的“自然本能论”相殊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道德是历史地进行着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们对社会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客观的人际关系自觉地加以规范和调整的结果。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将道德表述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首先旨在强调道德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道德是人的一种社会属性,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另一方面,笔者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这里没有使用“社会意识”而是用了“意识形态”

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社会意识指称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并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里反映阶级利益的意识,因此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反之则不成立。来说明道德,考虑到凯·尼尔森强调意识形态反映了阶级的利益,联系历史唯物主义的整个语境,不难发现,把道德说成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是在阶级社会特定的背景下的一种论断。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说:“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恩格斯在1888年英文版上加了一个注: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不仅再次强调了这种语境,

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也谈到过意识形态概念的阶级语境,“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意识形态”。参见《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6327页。并且指出了阶级社会中理解包括道德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说:“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做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9页。这里显然既交代了谈论包括道德在内的上层建筑的语境,同时也指出了现实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生产关系是理解阶级社会道德的基础。因此,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435页。可见,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总是代表和反映了一定阶级的利益,其产生和消亡是伴随着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生产关系的变更而发生的。由此可见,凯·尼尔森不仅把握住了道德是意识形态这一表述的实质含义,而且他的理解还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马克思和恩格斯与道德哲学家不同,他们的旨趣并不在于从一般的意义上揭示道德的起源以及道德的社会历史属性,出于论战和实践的需要,他们真正关心的是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问题。

对于道德是“意识形态的”这一表述,凯·尼尔森认为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关于道德的另一种主要的表达方式。但与上一种表达方式不同,这里并不是对道德的一种中性的事实描述,而是对道德的一种否定的、批判性的评价。从上一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凯·尼尔森并不认为所有的反映了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批判的具有歪曲欺骗特征的“意识形态的”,相应地,凯·尼尔森也不认为因为道德是意识形态就说道德都是意识形态的。“道德——所有的道德信念、态度、实践和原则——在马克思主义者的叙述当中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是,不能因为任何观念的上层建筑都是意识形态,就错误地认为任何道德都是意识形态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5.他认为这样做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误解。可见,凯·尼尔森并不认为处于上层建筑的道德就一定是“意识形态的”,而且他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不认为他们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没有理由去相信马克思会把自己的和他密切的、值得信赖的伙伴们(包括恩格斯)的道德信念看作意识形态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6.。也就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不可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本身所批判的“意识形态的”内容,否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就难以自圆其说,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凯·尼尔森认为“意识形态的”是指上层建筑当中以反映社会普遍利益的面目出现,实质却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具有歪曲和欺骗性质的那一部分。因此,道德是“意识形态的”这一表述中的道德是特指取得支配地位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其意思可以理解为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欺骗和歪曲的本性,具有贬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的功能。我们再返回原典,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了以下论断:“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并且指出了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阶级实质,“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生产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在阶级社会里,占主导或统治地位的道德思想就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思想,而且这种道德思想的实质不可能是反映社会普遍利益的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刻地指明了这一点,“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这句话中的道德显然是特指取得统治地位的道德,它虽然声称毫无偏私地代表或反映社会的普遍利益,但它实质上是为统治阶级利益辩护和服务的,因此它带有欺骗歪曲的色彩,并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返本溯源,笔者认为凯·尼尔森对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的第二种表述的解释,有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说现存的道德几乎都是“意识形态的”,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多数情况下说“道德是意识形态的”和对道德怀疑时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

如上所述,凯·尼尔森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不同语境,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道德的不同表述做出了自己的解读,不管这些表述的含义有何差异,在他的理解中,这些表述中的道德都是指意识形态的道德,即反映并为一定阶级利益辩护的道德。就第一种表述而言,“意识形态”的道德泛指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所持有的道德观念,这种表述侧重于强调这些道德观念对于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以及由之所产生的不同的阶级利益的依赖,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后者决定了前者,而不是相反。在第二种表述中,“意识形态的”道德特指阶级社会里取得支配地位的、反映了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这种道德看似反映了普遍利益,实质却是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道德是“意识形态的”的命题侧重于强调这种带有欺骗性和虚伪本性的道德具有为统治阶级利益辩护的意识形态的功能。

三、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所属的范畴

上文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的含义,那么这些表述对于道德的探讨究竟是属于哪个研究类型呢?凯·尼尔森对此问题予以了分析回答。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及其追随者们探讨道德的问题,“并不是出于道德认识论的原因,而是他们看到了道德在阶级社会中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用途,所以他们有理论的原因希望在阶级社会提出道德的问题”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8.。在他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探讨道德问题与道德哲学家的旨趣全然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想要说明的是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如何产生的,通常又是怎样发挥功能的以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功能,道德和道德实践在阶级社会中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样的影响,道德说教是怎样在这样的社会中实际地、普遍地发挥作用的。因此,凯·尼尔森认为不管怎么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关于道德的两种表述都是对道德的一种社会学解释,它们对道德的解释应属道德社会学的范畴,而不属于元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

英国肯特大学的肖恩·塞耶斯认为,“马克思主义并不包含一个分析历史的道德方法,而是有一个分析道德的历史方法”。这里,肖恩·塞耶斯显然也是在道德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对于道德的分析的。参见[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他说这些表述“不是现在我们称为的对道德概念的元伦理学的陈述,不是任何一种关于道德是什么的语义学的主张,也不是关于我们如何判断对错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张。相反,它们应该被看作一种道德社会学的主张”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09.。凯·尼尔森认为做出这种确认和区分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将这些问题混为一谈或整合为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一些提法就会遭到曲解或被不当引申,进而导致一些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错误理解。他说:“哲学家也包括其他人倾向于把道德是意识形态曲解为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命题,错误地认为道德没有任何的理性基础,仅仅反映了由之所出的阶级要求的偏见。……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马克思所说的道德是意识形态对道德的社会学解释,而不是方法论和元伦理学意义上的命题。明白这一点对于理解道德和意识形态的批判是至关重要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2.由此可见,凯·尼尔森在肯定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的表述是一种道德社会学的主张的同时,就否定和排除了把这一命题看作元伦理或规范伦理的主张的看法。

凯·尼尔森对他的判断做出了具体的分析。首先,凯·尼尔森不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的表述是对道德概念的元伦理学解释,他认为“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常以轻蔑的口吻谈论道德和道德说教,并且彻底地说道德是意识形态,但他们只是对道德的作用和功能做出了说明,而不是从哲学的角度解释什么是道德的本质”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09.。在凯·尼尔森看来,不管对于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道德表述作何解释,在这些表述中,道德都是指意识形态的道德,而不是指全部的道德,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是反映和辩护阶级的利益从而成为“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的”道德,“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是意识形态的道德,并不是所有的观念,包括道德的观念就必须涉及集体的理性化和社会关系的神秘化而被看作意识形态,而且所有的观念、信念以及道德观念必须是上层建筑是不对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6.。事实上,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中可以看出他们也承认非意识形态道德的存在,他们坚信“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的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5页。。因此,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或意识形态理论框架内的道德是特指意识形态范畴内的道德,而不是指所有的道德,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意识形态框架内对道德的说明和解释并不像休谟、康德、摩尔那样是去揭示道德真正是什么,而是说明在各种阶级社会中道德的起源和社会功能。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道德像法律和宗教一样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在阶级斗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使人们接受现存的秩序,或者在它是革命意识的地方,它让人们接受一种新的预想的革命的社会秩序。尽管有时它可以作为上升阶级与统治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的武器,但通常它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这种对道德的说明应该被理解为对意识形态道德的一种社会学解释,而不是对道德本质的一般说明,也不是对道德概念做一种元伦理学的语义分析。事实上,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元伦理学问题还远未形成。

R.G.佩弗对此就认为:“只是到了最近——事实上最近的几十年——哲学家才开始搞明白道德的本质,即道德论述的本质和作用以及道德论证的结构。在马克思的时代,不仅在道德分析中被证明富有成效的分析——语义哲学的技巧和方法还没有形成,而且构成元伦理学主题的问题还没有被提出来。”参见R.G. 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259260.

其次,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的表述只是在描述的意义上解释和说明了道德的起源和功能,它们并不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谈论道德应然性的判断问题,因此也就不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规范伦理学主要回答一个行动何以成为道德的行动,以及决定道德上对错的根本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它试图寻求所有行动在道德上正确和错误的标准。”

Shelly Kagan, Normative Ethics , Boulder, Colorado : Westview Press, 1998, p.2.凯·尼尔森认为对道德起源和功能的社会学解释是一回事,对道德的主张进行批判的检验则是另一回事,仅仅通过这些表述不能解决判断行为应当与否的问题,道德观念成因的分析不能取代道德观念本身的有效性的判断,否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道德的批判就显得非常荒唐。凯·尼尔森提醒人们注意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它们的合理性、正当性是有区别的。人们生活其中的特有的生产关系使人们拥有某种道德观念,因此人们并不去想这些观念的不合理性和主观性,但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是,“一个人(阶级,社会)持有一定信念的原因和对这种信念的证明,有某种信念的原因和证明这种信念的原因之间是存在基本的区别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人们的阶级地位、人们在特定经济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决定他们的世界观、道德以及其他,但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分析的真理是,一个信念的起源的解释与它对与错的评价无关”

William Shaw, “Marxism and Moral Objectivit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 vol.7, 1981, p.26.。他引用理查德·米勒的话说:“观念并不总是可以通过追溯它们的社会利益的起源就能够被揭穿的。”Richard Miller, “Marx and Morality”, Nomos, vol. XXVI, New York :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1819.仅仅指出观念的起源不等于是对正当性的论证,同样,我们也不能通过指出它的起源就简单地证明某种观念的错误。我们的世界观依赖于一定的经济条件不等于说不能独立地对这种世界观的正当性进行证明,解释道德起源是一码事,对其的论证则是另一码事。因此,这些表述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意识形态道德的一种事实陈述,它们本身并不蕴含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

一、批判道德及其与意识形态批判的一致性

如前文所述,在凯·尼尔森的理解中,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道德表述尽管含义有别,但这些表述都是围绕意识形态来讨论道德的,而且这些表述都属于道德社会学的范畴。基于这些认识,对于马克思恩格斯为何批判道德的问题,他表达了两点看法。其一,根据道德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的理解,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任何形式的道德说教是因为道德的说教颠倒了存在与意识、思想与现实的关系,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以纯粹思想的批判代替反对现存制度的实际斗争的做法。他们不赞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仅仅停留于进行道德的谴责,同样,他们也不认为仅靠道德的论证就能建立起未来的社会,“他们断然拒绝了道德的说教、道德哲学、‘伦理社会主义’和为社会主义寻找道德基础以及为社会主义寻找一个道德理论根基的企图。……它使工人们用抽象的道德说教代替了对资本主义是如何运作的、通过什么方式去推翻它以及怎样去构建社会主义的具体分析”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18.。因此,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说教,反对乌托邦社会主义,致力于把社会主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并且强调科学地而不是主要通过道德的方式批判资本主义的重要性。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及其追随者反对道德说教,实质上反对的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与社会存在之间决定被决定关系的颠倒。其二,根据凯·尼尔森认为根据道德是“意识形态的”这一层涵义的理解,我们就可以理解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大多数的追随者对道德的一种态度,即对道德的蔑视、谴责。这种批判的态度源于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的歪曲和欺骗本性,“马克思认为道德像法律和宗教一样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欺骗和神秘化的方式具有为现存社会体系进行辩护的功能,它声称自己是毫无偏私地反映了每个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28.。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是意识形态的道德,它模糊了工人阶级对什么是他们自己的利益的理解,“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工具,它钝化了工人们与生俱来的反对非人道状况的决心,道德侵蚀了这种工人阶级清楚地明白他们的利益并促使他们坚决地反对资本主义的决心,侵蚀了他们在特定的条件下采用任何一种方式去建构社会主义的决心,……它迷惑了工人,使得他们拥有革命的意识变得困难”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18.。因此,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不是抛弃或拒绝道德本身,而是拒绝在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的道德。……马克思对道德谴责的热情可以理解为鄙视和痛恨那种用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的道德对真正道德的滥用”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p.255256.。

凯·尼尔森对于批判道德的理解不仅指明了马克思恩格斯批判道德的具体对象,即道德说教和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道德,而且还解释了批判的原因。细加思考不难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从未越出意识形态这一范畴,而且这种批判直接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意识形态的态度和看法有关。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实际上暗含着一个凯·尼尔森不曾言明的前提和基础,即意识形态的批判。批判道德是在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本身就是意识形态批判的一部分,并且与意识形态的批判保持一致。众所周知,意识形态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的多重含义使得这一理论具有极其丰富的内容,意识形态的批判就是这一理论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何批判道德的理解。下面笔者将对这种关系予以阐明,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

基于不同语境中意识形态指称的对象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意识形态的批判可以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加以理解。从本章的第一节我们可以看到,凯·尼尔森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和阐释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框架中进行的,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文本中意识形态还有一层凯·尼尔森未曾提到的用法和含义,即意识形态在一些语境中指对世界和存在的一种唯心的解释方式,是颠倒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的虚假观念。

郑永廷也认为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意识形态有这样一层意思,他把这层意思表述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制造出来且又受其支配的种种虚假观念,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对立的历史唯心主义。”参见郑永廷:《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在《理解马克思》一书中,埃尔斯特也指明了这层意思,他把意识形态称作“颠倒理论”,认为颠倒是意识形态形成的一种机制,在其中“真正的主词表现为神秘的谓词,反之亦然;有些时候,它又被表述为这样一种观点,即被创造者表现为创造者,反之亦然”。参见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476.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我们决定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其中的“意识形态”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评杜林“原则在先”的世界模式论时说:“杜林先生绝望地陷入使他以‘模仿者’黑格尔的模仿者的面目出现的那种意识形态里。……不言而喻,在这样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任何唯物主义学说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页。恩格斯把上边的意识形态称为“玄想”

选集的编者对此做了注释:“玄想”和本段开头处的“玄想的”,德文为“ideologie”和“ideologisch”,通常译为“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并说“它不是从现实本身推论出现实,而是从观念推论出现实”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7页。。恩格斯对这一含义的一个更为直接和明确的表述是:“对世界进行研究的一般结果,是在这种研究终了时得出的,因此它们不是原则,不是出发点,而是结果、结论。从头脑中构造出这些结果,把它们作为基础并从它们出发,进而在头脑中用它们来重新构造出世界——这就是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页。从以上经典文本我们可以看到,在其中,意识形态都是指颠倒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唯心的因而也是虚幻的一种世界观,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种与历史唯物主义截然相反的意识形态采取了批判的态度,这是意识形态批判的第一层意思。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说教的批判直接以此为基础并与这种批判保持一致,因为企图通过道德说教改变社会现实的做法无异于意识形态的做法,这是以批判的武器来代替武器的批判,“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2页。。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从道德的角度谴责和批判了资本主义,但他们并不认为通过道德的批判就可以达到社会理想的彼岸,他们并不认为资本主义道德的改善和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可以通过道德说教予以实现,他们更多地强调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和规律中寻求改造社会的具体方式和根本途径,他们强调道德的应该应建立在事实的和理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抽象地脱离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正因此,他们批判了形形色色道德说教的主张。在《反克利盖的通告》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海尔曼·克利盖大肆宣扬的“爱的共产主义”的说教。之后,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一文中,对海因岑根据“道德化的批评”原则,通过所谓的“人道化的社会”的设计来消除社会和经济矛盾的做法予以了嘲讽和批判。恩格斯批判了费尔巴哈形而上学的道德观及其“爱的宗教”,批判了杜林在“世界模式”下的道德先验论。这些形形色色的、抽象的道德说教之所以被批判,是因为它们所立足的基础是一种虚幻的、不真实的意识形态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企图通过社会意识的改变来实现社会的变革,它们颠倒了唯物主义语境中作为意识形态形式之一的道德与社会现实生活的关系,在没有充分考虑观念的现实基础的情况下进行道德设计和道德鼓吹都是空谈与幻想。这里补充了凯·尼尔森未曾提及的意识形态的唯心含义,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批判不仅是唯物地解释意识形态的先导和基础,同时也是对道德说教批判的理论基础。这里所做的这样一种说明与凯·尼尔森对道德说教批判的理解是内在的一致的,这一补充与凯·尼尔森的理解相结合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说教的批判。

上文谈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唯心虚幻的意识形态的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意识形态批判的第二层意思则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进行的。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方式中,意识形态是社会结构当中作为观念形态存在的上层建筑,结合凯·尼尔森以及列宁的理解,这里的意识形态是在描述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它是中性的而不是评价性的。但在意识形态当中,根据“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的论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只能是反映并为统治阶级利益及其统治合法性辩护的意识形态,因此,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就要结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来考察主导的或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维护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思想、观念和口号,在推翻和代替旧的统治阶级的初始阶段以普遍利益的面目出现,并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普遍的利益,但当这一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其意识形态代表普遍利益的面纱就具有了欺骗性和虚伪性,“当初与这种交往形式相适应的意识,当然也就愈不真实,也就是说,它不再是与这种交往形式相适应的意识了;这种交往形式中的旧的传统观念(在这些观念中,现实的个人利益往往被说成是普遍的利益)也就愈发下降为唯心的词句、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31页。。可见马克思对于阶级对立社会中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他甚至把这种意识形态称为“有目的的虚伪”或“社会的普遍虚伪”,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意识形态批判的第二层意思,其中批判的对象就是凯·尼尔森所说的“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即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与此相关的是,在阶级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因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自然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对象。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意识形态的道德不过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的偏见,它是虚伪的,具有欺骗性。关于这一点,本章第一节第二点已做过充分的阐述,在此只是强调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道德的批判实际上是意识形态批判的延伸或者说具体化,它本身是意识形态批判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逻辑显然是先把道德归入意识形态的范畴,然后在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展开道德的批判,正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是在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本身就是意识形态批判的一部分,离开意识形态的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批判就不能获得独立的解释。

二、批判道德并非对道德的一般性否定

由前文可知,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内对意识形态的道德做出了解释,而且还依据意识形态的批判进行了与这种批判相一致的道德批判。这些内容在历史唯物主义甚或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是显在的,因此,人们很容易不加分析地从这些论断和批判出发,得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批判和反对,不仅仅只是对错误的道德观念而是所有的道德观念”

Allen W. Wood, “ Marxs Immoralism” , in Bernard Chavance (ed.), Marx en Perspective. Paris: Editions de I Ecole des Haute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s, 1985, pp.682683.的判断。事实是否真的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构成了对道德的一般性否定吗?是否真的像福兰德那种夸张的口吻所说的那样“有人与马克思谈论道德,他就会放声大笑”?

上一节已指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逻辑,即首先把道德归入意识形态的范畴,然后在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展开道德的批判。顺着这一逻辑,首先来看意识形态道德的相关命题和表述究竟说明了什么。从凯·尼尔森的阐释中可以看到,历史唯物主义对意识形态道德的表述是对道德的一种社会学解释,不管这些表述的含义有何差异,其中的道德都是在阶级社会特定的背景下、在意识形态这一范畴内被加以分析和解释的。这些解释仅是在事实和描述的意义上解释了意识形态道德的起源、功能和作用,其中所涉道德也仅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的道德,而不是所有的道德,而且这些表述和解释并不涉及道德的规范和应然性的问题。因此,这些表述并未对道德的一般本质有任何断言,也并不涉及道德的应然性问题,它们对道德的解释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度。明确这一边界和限度,有助于我们在意识形态的道德和非意识形态的道德之间、在描述意义上的道德与规范意义上的道德之间做出区分,进而认识到意识形态道德并不涵盖所有的道德,道德是意识形态的命题只是对意识形态道德本质的揭示而非对道德一般本质的揭示,而且这一命题本身也并不涉及道德的价值判断问题。在澄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地厘清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批判究竟在批判什么,在批判的背后又肯定和强调了什么。由上一节可知,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具体对象是道德说教和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道德,从这些批判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的是:(1) 颠倒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企图通过道德说教和道德改良改变社会现实的做法;(2) 抹杀道德的社会历史性和阶级性,忽视意识形态道德所反映的阶级利益的实质,抽象地、形而上学地谈论道德的做法;(3) 错误地将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的、反映了剥削阶级利益的道德看成代表了社会普遍利益的做法。这些批判不管具体针对何种对象,都是在意识形态批判的范畴内对意识形态道德的批判。通过这些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想要确立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论,它强调阶级社会中道德的意识形态的本质,强调意识形态道德的社会历史性和阶级性,强调道德观念依赖于一定的现实的社会基础,“否定从超人类和超阶级的概念中引出的这一切道德”

《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与道德哲学家不同,他们无意于探讨道德的一般本质,无意于确立判断道德上对与错的标准,他们对意识形态道德的解释和批判更多是出于论战和实践的需要,使人们从“精神睡眠状态”中苏醒过来,看清意识形态道德的本来面目,并以此来批驳论敌并使工人阶级找到变革社会现实的科学道路。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并不是抛弃一切道德,倡导道德的虚无主义。恰恰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道德的态度是极其严肃认真的,他们致力于将人们对于意识形态道德的理解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凯·尼尔森对此评论道:“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彻底地变革‘伦理学的基础’,也没有否认道德的理性基础。相反,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对道德的社会学解释,在批判道德说教的同时,强调了不要说教而是严肃地谈论道德的重要性,强调了为道德寻找理性基础的重要性。”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2.然而,有些文本如果不加以澄清会对刚才形成的观点提出挑战,因此,在此还需再费些笔墨以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并不构成对道德的一般性否定。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说过“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真理,它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但是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地理解这句话,其中的道德绝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因为紧承这句话,马克思和恩格斯解释道:“至今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而这种对立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因此,毫不奇怪,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态,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293页。据此,笔者认为,共产主义废除的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意识形态的道德而不是道德本身,马克思和恩格斯绝没有说共产主义社会里不存在道德这种调节规范,卢卡奇比较精确地说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未说出的意思:“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种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在对所有行为的调解中,道德的自由将代替法权的限制。”

Georg Lukacs,“The Role of Morality in Communist Production”,1972.转引自Steven Lukes,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p.3536.事实上,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真的反对一切道德的话,马克思就不会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强烈要求工人“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准则,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也就不会将道德写进《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改章程要求协会的成员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及与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0页。。因此批判道德并非对道德的一般性否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思想中,道德在意识形态之外还另有他义。

事实上,有关意识形态道德的论述以及对其的批判只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对这一部分确实做了大量认真严肃的论述,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一部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文本中是显在的、醒目的,就忽略那些对于道德的潜在的态度和观点,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沉默、疏忽或是散乱的言语恰恰是他们真实的想法在理论当中的无意识的投射,他们的道德义愤、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正是隐藏在其中。因此,我们不妨采用阿尔都塞阅读马克思的“症候阅读法”

弗洛伊德认为一些无意识的内容会通过梦境的荒诞离奇,日常生活中诸如唐突、疏漏、沉默等言语间隙不加掩饰地表现出来。阿尔都塞正是借鉴精神分析学的这一发现提出了这种方法,这一阅读方法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文本表现的各种‘症候’包括原著中的‘沉默’‘缺失’‘空白’和‘严格性上的疏漏’等,揭示文本的深层结构。”,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文本对于道德的缺省、失察、沉默、散乱的愤慨和不经意的言语中揭开和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思想的另一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意识形态道德的同时,他们终其一生都在重复地怀着满腔的愤慨对奴役人类和阻碍人类自治的非人道的资本主义社会体系予以严厉的道德谴责。马克思在《英人对华的残暴行动》一文中对中国人惨遭屠杀、人权横遭侵犯的不幸遭遇表达了深切的道德同情和愤慨:“非法的鸦片战争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的国库。”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4页。选集中本无着重号,笔者加着重号以突出强调说话者的语气,下同此意,不再重复说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予以了最为严厉的谴责,认为原始积累“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8页。。马克思不仅谴责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还批判了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异化和造成的道德后果,他指责资本家不靠生产而靠巧骗他人现有的财产来发财致富的行为是“无耻欺诈”,在“财政大臣”吹嘘“国家进步”的统计数据背后隐藏着的是工人阶级健康的损坏、智力的衰退和道德的堕落。“工人的劳动过程屈服于最卑鄙的可恶的专制,……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9页。恩格斯的情况也是如此。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他批判了亚当·斯密标榜的资本主义的商业道德,认为所谓的“商人的人道”只不过是“为了达到不道德的目的而滥用道德这种伪善手段……你们什么时候讲过道德,什么时候不图谋私利,不在心底隐藏一些不道德、利己的动机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8页。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对工人中普遍存在的愚昧、沮丧、酗酒、纵欲、粗暴,以及偷盗、抢劫、卖淫等道德败坏现象充满了担忧,并怀着满腔的义愤谴责了造成工人悲惨处境的资本主义制度。你很难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文本中的诸如此类的道德愤慨不是道德的东西,从这些言语的语气和语词当中,“在愤怒和怜悯之中,每一笔每一画,马克思都是一个道德家”

E.P. Thompson, The Poverty of Theory and Other Essays, London: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8, p.364.。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语境中的道德显然不是意识形态意义上的道德,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相一致,但它们更多地是表达了反对剥削和压迫、反对奴役和非人道,追求人权、尊严、自治、自由和解放等更为一般的甚至可以说是超越了阶级对立的道德价值,恩格斯曾把这种道德叫作“真正人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5页。。凯·尼尔森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在他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社会学表明道德信念有意识形态功能的倾向,但不能因此就说所有的道德信念都是或必须是这样,如果接受这样的观点,就会使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言论变成胡说八道。他说:“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会带来非人道的结果是一种道德观念,却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阐明的一种事实。接受这种先验的观点即所有的道德信念是意识形态的并且歪曲了我们对于自身的理解,将会使得所有的诸如此类的评论意识形态化和不合理化。”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5.这就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在非意识形态的意义上使用道德这一概念。除上面的例子之外,比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对于爱情和家庭道德的论述以及婚姻形式更替中所体现出来的道德进步的评论,也是在非意识形态的意义上使用道德这一概念的。此外,我们也要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谴责中实际上包含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价值判断,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无意于探讨纯粹的道德判断问题,而且,他们也没有使之系统化为独立的话语体系,但不能因此就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没有自己的道德判断、没有自己的规范性的道德。凯·尼尔森对此就说:“否定马克思的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伦理和道德批判的论著是一回事,否定散布在马克思的整个科学著作中关于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道德评价的正当性则是另一回事。”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5.因此,笔者认为,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系统地、直接地阐释有关道德价值和道德判断的理论,但这种缺省和沉默不等于他们就没有自己的道德价值立场,也不能说明他们没有或否定规范性的道德。从他们对资本主义义愤填膺的批判中,从他们对工人阶级道德状况的同情和担忧中,从他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无限憧憬中,都可以看到他们拥有的内在的或潜在的价值尺度和好坏的判断标准,只不过它们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中不是现成的,而需要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加以进一步的阐释。事实上,凯·尼尔森本人就对此问题做出了自己的阐释,这将在第三章中详细加以介绍和论述。

经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并非对所有道德的否定与拒斥,也并不意味着是对规范性道德的抛弃,更不能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解为一种具有反道德倾向的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是不相矛盾的,绝不能把这二者理解为一方面批判道德,一方面又诉诸道德。在批判道德和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这两种不同语境中,道德所指称的对象并不相同: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道德的批判和对道德说教的反对针对的只是意识形态的道德;另一方面,他们对资本主义批判所借助的道德却是非意识形态的道德和规范性的道德,他们对奴役人类和阻碍人类自治的非人道的资本主义社会体系予以严厉的道德谴责和批判中则蕴含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规范性的道德,蕴含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非意识形态道德的承认。凯·尼尔森认为,一旦注意到这种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文本中的道德冲突就会消失。

史蒂文·卢克斯提出了类似的解决方案,他认为:“一旦我们认识到它指责为意识形态和不合时宜的是法权的道德,而采纳为它自己的道德的是解放的道德,马克思主义对道德的态度中似是而非的矛盾就迎刃而解了。”参见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30.“这样也就可以解释一种现象,即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在直接说道德是意识形态的同时还允许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人谴责资本主义的压迫和非人道,还允许他们——特别是在私人信件里——谈论人类共同的尊严、社会主义者的义务以及一个真正的未来社会的蓝图。”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258.可见,这二者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思想一正一反的两个方面。在做出了这种区分之后,就会明白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批判了意识形态的道德,但他们拥有自己的规范性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思想是完整一致的。因此,笔者同凯·尼尔森的看法一样,认为所谓的内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文本的道德紧张其实并不矛盾,马克思主义不是抛弃或拒绝道德本身,而是拒绝在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的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自己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规范性意义上的道德,当然,这种规范性的道德在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并没有得到直接的表述,这正是我们要着力挖掘和运用伦理学理论予以探索和加以表述的。

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澄清与阐释

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

澄清与阐释

上一章已经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意识形态批判基础上对道德的批判并未否定规范性的道德,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是否存在现成的规范意义上的道德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否因为持有包括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历史唯物主义就否定了理性地、客观地进行道德评价或判断的可能性基础,并因此倾向于道德的相对主义,进而走向道德的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判断的一致性问题,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者对于资本主义道德谴责的有效性问题,关系到客观地、有效地进行道德判断的可能性问题。因此,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价值立场的探讨便成为一种理论的必要。我们应该看到,道德价值判断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并不像在道德哲学家那里一样是一个独立的话语体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分析批判并不是直接现成的规范性的理论,而且它们也并不是建立在一定的伦理学的前提基础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就不包含价值判断,也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就与价值无涉,而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价值立场并不是现成的或显在的,它需要我们对其做出一种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精神相容的伦理阐释。在这方面,凯·尼尔森的相关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他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立场误解的澄清,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立场的情境客观主义的伦理阐释,为我们准确把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价值立场提供了独特的富有启示意义的理论参照。

第一节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误读及其批判

一、马克思主义是否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困惑

在探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持有何种道德立场时,一个根本性的同时也是极易引发争论和常常令人困惑不解的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道德上是否持有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这是在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立场做出相应的伦理解释时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凯·尼尔森在正面阐述其主张之前,对这种困惑先行予以了分析。他首先梳理了种种与道德相关的相对主义。凯·尼尔森把相对主义归结为多种类型,这里只提及其中与本书所讨论问题密切相关的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也可以被称为社会学意义上的或描述意义上的相对主义。这种相对主义是经验的和事实层面的主张,它认为不同的人、文化或文明常常遵从不同的道德规范,有时在一些基本的方面甚至是相冲突的。第二种是伦理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凯·尼尔森也把它称为规范伦理的相对主义。它不是简单的对人们之间道德信念不同的一种事实陈述,而是一种涉及规范层面的主张。它认为对一些人或社会来说对的或好的东西,对另一些人或社会来说不一定必然就是对的或好的,甚至在情形相似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三种是元伦理相对主义(metaethical relativism),它认为不存在用来证明一种道德规范或道德判断正当性的客观合理的程序,两种道德主张可以是同样正当的或是合理的。我们没有办法确定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规范或道德信念,也没有办法确定不同道德规范之间的优劣。与道德的相对主义密切相关的还有两个概念。一是道德虚无主义,其基本观点是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对与错。有关对与错的道德概念、命题和判断既是无意义的,也是错误的,它们没有任何合理性和有效性。二是道德怀疑主义,它认为没有任何人能以正当的理由说明什么是好的或坏的。一些行为可能是正确的,另一些行为可能是错误的,但我们无法分清它们。

参见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p.78.在凯·尼尔森所述的与道德相关的三种相对主义中,文化相对主义显然不属于“道德相对主义”的范畴。文化相对主义只是对道德多样性的一种事实陈述,它并不涉及应然性的价值判断,因为对道德多样性的描述并未对这些道德规范或原则是否具有客观性的基础、是否就应该遵从这些道德规范有所断言,也未对这些道德之间的优劣做出任何断言。因此,它还不能划入道德相对主义的范畴,这里暂且把它称为“道德的相对性”以区别于道德的相对主义。凯·尼尔森所理解的道德相对主义是涉及价值判断层面的相对主义,这种相对主义在承认道德多样性的同时,认为判断道德正当与否的标准是多样的,这里并不存在客观的判断道德价值的标准,也不存在客观的程序来区分不同道德之间的优劣。显然,凯·尼尔森所讲的道德相对主义主要指后两种相对主义。

出于对历史唯物主义中一些道德思想和观点的理解差异,人们常常将道德相对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联系起来,产生了马克思主义是否蕴含道德相对主义,进而倾向于道德怀疑主义或道德虚无主义的困惑与疑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对道德曾做出过一些社会学的解释,这些社会学的解释不是从应然性的价值层面,而是从经验的和事实的层面对道德进行了描述和解释。这一部分道德思想包括对道德的起源和功能的解释,对道德多样性、可变性的肯定,以及对道德绝对主义与永恒道德原则的反对。这些思想和观点是引发马克思主义是否蕴含道德相对主义困惑的文本依据,如果不对其细加分析,确实会常常发生将这部分道德思想当成证明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口实。有关这种证明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道德是为阶级利益辩护的“意识形态”的工具,那么对与错就会随着阶级的转移而转移,道德只不过是阶级的主观偏见,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标准。(2) 道德功能性地与一定的生产模式相适应,并对相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辩护的功能。在阶级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因此,符合一定社会的惯例习俗或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同就是决定道德合理性的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道德之间的优劣无法进行比较。(3) 历史唯物主义承认道德形态在历史中的多样性,反对存在永恒不变的、超历史的道德原则,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赞同的只能是道德相对主义。这些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证明能成立吗?这是在正面阐释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立场之前,首先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之批判

在区分了诸种与道德相关的相对主义,并对道德相对主义进行了界说之后,凯·尼尔森对极易被误解为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依据和观点予以了分析,对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证明逐一进行了反驳,并最终认为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价值立场的误读。

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的起源做出了社会学的解释,认为道德同宗教、形而上学等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其产生和变化依赖并受制于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因此,道德只能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得到解释,各个阶级都有各自的道德观念,“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5页。。这些解释很容易让人把它们和道德相对主义相关联起来。人们不禁会问,既然道德具有阶级性,道德是为阶级利益辩护的“意识形态”的工具,那么对与错不就会随着阶级的转移而转移吗?道德不就是阶级的主观偏见吗?这里实际上涉及道德相对主义当中的主观的相对主义。这种相对主义“从道德主体出发,把道德只看作是主体的意志、情感、需要的表现,把道德价值完全以主体的赞成不赞成、快乐与不快乐、满意与不满意的主观体验为转移,从而否定道德的客观依据,任何是非、善恶的标准被看作是主观的、相对的,甚至是任意的”

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对于这样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的疑惑,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对于道德阶级性的揭示仅是在描述的意义上对道德的起源做出了解释和陈述,它本身并不涉及规范伦理学所关注的“道德的应然性”问题。第二章的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表述所属范畴的论述中就已指明,把对观念成因和源起的解释等同于观念正当性证明的做法是犯了“缘起性谬误”(genetic fallacy)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9.。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起源的社会学解释并不能解决判断对与错、行为的应当与否的问题。“规范性原则和信念的原因和起源与其有效性无关”

R.G. Peffer, Marxism, 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 Princeto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310.,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它们的合理性、正当性是有区别的,道德观念的因果成因不能取代道德观念本身的有效性的判断,仅仅指出观念的起源不等于对正当性的论证。凯·尼尔森认为,恩格斯所说的伦理观念源于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中的“derive”一词是“因果起因”的意思而不是“逻辑推理”的意思,虽然历史唯物主义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的角度解释了道德的起源以及道德的阶级性,但在这种解释中并不蕴含价值推理的问题。就是说,某一阶级或团体的成员X拥有某种道德S,不必然就等同于说这一阶级或团体的成员X就应该(ought to)拥有这种道德S,不同的阶级拥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但并不能说它们就同样具有正当性。历史唯物主义从起源的角度对道德的解释只具有描述的意义而不具有规范的意义,这种解释也并未对各种阶级所持道德的正当性做出任何断言。因此,不能根据对道德因果起因的解释就简单地认为阶级是判断道德对错的依据,也不能就此认为道德是阶级的主观偏见,进而错误地认为马克思主义是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

历史唯物主义在对道德的起源做出了社会学解释的同时,也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了道德的功能。道德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它功能性地与一定的生产模式相适应,并对相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辩护的功能。因此,在阶级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那么这是否在说符合一定社会的惯例习俗或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同就是决定道德正当性的依据呢?是否也因此就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持有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呢?凯·尼尔森把这种可能的相对主义的推理模式概括为:“一个行动或实践X在社会S中是道德上正确的当且仅当X被社会S的习俗惯例或是被社会S的统治阶级所准许或赞同。”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7.对此他反证道,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承认和认同规范伦理的相对主义,那么就必须认同下面的推理,即如果社会S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并且行动X是一个旨在推翻资本主义的革命行动,那么这种行动X就是错误的,因为X不被社会S的习俗和统治阶级所赞成。但是没有马克思主义者会赞同这个看法。显然,这个相对主义的推理是行不通的。他认为类似于这种相对主义的断言与马克思主义的精神是不符合的,也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所要求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了产生和支撑道德观念的社会因素和原因,而且与其相关的意识形态理论解释了阶级社会中道德观念的功能,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看作为现存辩护的工具,它们只是既定生产模式功能性要求的工具而已。但这种主张并不蕴含什么是对的或什么是错的,也并不能说明被既定生产模式功能性要求的东西就是应该得到的东西,也并不能说明被统治阶级或社会主导的习俗惯例所认同的道德观念在那个社会或在任何社会就是正当的。凯·尼尔森提醒人们注意“在某个伦理语境或原则体系中对人的行为进行论证”与“对这个伦理语境或原则体系本身进行论证”

Kai Nielsen, Why be Moral? Buffalo: Prometheus Books, 1989, p.36.是有区别的,如果不是这样,从道德上对某一社会进行道德批判将变得不再可能。因此,不能把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功能的解释理解为规范伦理的相对主义,同时也不能因为道德功能性地适用于一定的生产模式,就认为适应不同生产模式的不同道德之间不存在优劣之分,进而将之理解为元伦理的相对主义。凯·尼尔森认为适应不同生产模式的不同道德之间是存在优劣之分的,道德是存在进步的。他说:“技术上更发达的生产模式,可以使更多人的需要和需求得到更充分、更公平的满足,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们在道德上也是有优越性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44.他认为这一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的,也是有文本依据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明确地说过,“没有人怀疑,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知识的所有部门一样,总的来说是有过进步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最后还需要对一种可能被误读为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主张予以讨论。历史唯物主义承认道德形态在历史中的多样性,反对存在永恒不变的、超历史的道德原则。恩格斯曾对此做过集中的表述:“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这种企图的借口是,道德的世界也是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异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那么,反对伦理绝对主义,提出道德历史形态的多样性就意味着主张道德相对主义吗?凯·尼尔森认为恩格斯的以上观点是描述的意义上对道德的一种事实陈述,显然属于上文所提的文化相对主义的范畴,而不属于道德相对主义的范畴。对道德多样性的承认,对永恒道德原则的反对,并不能作为承认道德相对主义的充分条件,因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存在不同的道德原则或道德标准并不能说明它们都是同样合理的,也并不能说明就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标准或准则。凯·尼尔森这里实际上将“道德相对性”和“道德相对主义”区分开来,道德相对性的说明不必然等同于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性指道德判断、道德学说和道德实践总是与特定文化传统、具体情景等因素相关。承认道德的相对性不意味着必须赞成道德相对主义。任何一种道德话语作为一种地方性话语,确实总依赖于特定的共同体(或特定文化),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人们信守的道德原则也确实有差异,但由此不能得出道德相对主义”

张言亮、卢风:《道德相对主义的界标》,《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1期。。道德多样性实际上指明了道德相对性,而道德相对性只是一个事实的陈述,而“一个事实判断逻辑上并不蕴含价值判断。一个事实本身逻辑上并不蕴含这一事实应当如此,或不应当如此”

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学术月刊》2008年第12期。。这一陈述对不同道德准则和道德标准的合理性和优劣性并无任何断言,也不蕴含任何关于道德的应然性问题的价值判断。事实上,恩格斯在指出道德事实相对性的同时,也说明道德善恶的价值判断并非随意无客观性可言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是常常相互矛盾的。但是,……无论如何善不是恶,恶不是善,如果把善恶混淆起来,那么一切道德都将完结,而每个人都将可以为所欲为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因此,承认道德的多样性与承认道德相对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反对道德绝对主义也不必然就赞同道德相对主义,以此作为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理由也不足为凭。

总而言之,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的社会学解释是对道德的一种事实和经验层面的描述,它们并不涉及应然性的价值判断问题。现实中对马克思主义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误读,是将事实判断混同或等同于价值判断所致,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的社会学解释并不能成为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立场的依据。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

情境客观主义解释

一、情境客观主义解释模式界说

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丰富的道德思想中除了意识形态道德的论述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关涉应然性价值判断的内容。这部分暗含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规范性道德,但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多数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像道德哲学家那样去独立或专门地探讨诸如如何进行道德价值的判断、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依据文本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蕴含的道德立场和价值判断做出恰当的伦理解释。由上文可知,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对意识形态道德的社会学解释并不能作为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理由,那么凯·尼尔森是否认为道德相对主义可以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涉及价值判断的道德思想中获得支持呢?对此,他同样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进行的价值判断并未否定道德的客观理性基础,而是认为道德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是可以通过客观的情境予以说明和比较的,因此在道德的价值判断时并未否定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为此,凯·尼尔森提出了情境客观主义的解释模式,并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道德立场上与情境客观主义是相容的。

那么何为情境客观主义(contextual objectivism)

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境域客观主义,并把它理解为是从历史的联系中、从客观环境的变化中把握道德的客观性,测定道德变化的合理性。参见何萍:《加拿大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多元路向——论本·阿格尔、马里奥·本格和凯·尼尔森的哲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01年卷。呢?这一问题首先要从理解情境主义(contextualism)开始。情境主义用于道德领域是指“道德的变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客观的情境所决定的。道德的对与错、好与坏不是由人们的态度、约定或者人们普遍接受的任何惯例习俗所决定的,而是由人们置身于其中的客观的情形所决定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8.。它与道德相对主义相同的是,二者都反对道德绝对主义和拒斥永恒的道德原则,都承认道德的多样性和可变性,不同的是,它们对判断道德变化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依据不同,“对于情境主义来说,变化了的客观形势是判定道德正当与否的理由,而对于道德相对主义而言,道德信念或道德评价体系的合理性是以人们的态度、观点,以及社会、阶级或个人的信念体系加以证明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9.。前者进行道德判断的依据是客观的,而后者不是。情境主义认为道德判断在某种具体的情境下具有客观性,这就意味着人们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道德判断,因此,它是可误的客观主义(fallibilistic objectivism);而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判断不具有客观性,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相对的,都具有同等的合理性。凯·尼尔森举例说明了这种不同,比如,对于居住在育空(加拿大西北部地区)的人来说,冬天穿厚厚的外套被认为是合理的、必须的,而对于居住在亚马逊附近的居民来说,这一要求就不再显得合理。同样,对于道德而言,我应该捐一些钱给埃塞俄比亚的饥饿基金,但如果我也正在挨饿,那情况将完全不同。可见,情境主义在道德合理性的判断问题上坚持客观性的观点,这不同于道德相对主义在此问题上的主观主义的态度。那么,如何根据客观的情境对道德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行推理呢?这就需要进一步引入凯·尼尔森情境客观主义解释模式中内在的一个价值前提——道德自明之理(moral truisms)。“道德自明之理是指这样的一些道德信念——例如痛苦和堕落是坏的;奴役是坏的;不能够使用自己的非破坏的能力是坏的;健康是好的;快乐和友善是好的;相互关心和尊重是好的;人类的自治是好的;对于人们来说,能过上他们的非破坏的需要得到满足的生活和能过上在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愿望能得到满足的生活是好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0.凯·尼尔森认为,这些判断在某些方面依然是含糊和不确定的,有时需要进一步的哲学的澄清,比如人们对什么是健康、健康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的看法可能是不一致的,但这并不妨碍认为健康本身是好的。凯·尼尔森也把它们称为道德常识。他认为常识,包括道德常识,是优先于哲学思考的,接受这些比接受那些拒绝它们的哲学理论或信仰显得更加合理。在凯·尼尔森的理解中,“道德自明之理”有这样一些特性:(1) 它们类似于罗尔斯“无知之幕”背后形成的关于道德的反思的平衡,它们是超历史和超文化的道德信念。这些信念“可以以不支持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方式被持有。它们不直接支持或赞同统治阶级或挑战剥削阶级的阶层的利益。……这些信念不需要依赖理性的证明。而且,它们不会随着资本主义的终结、国家的消亡和共产主义的建立而消亡,在无阶级的社会中这些观念依然存在。……在意识形态的理论之外,这些道德信念本身有自己的生命”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5.。(2) 尽管如此,它们却不同于永恒的道德原则。它们是作为一般的道德价值的参照体系而存在的,它们并不像不考虑客观情境的永恒的道德原则那样是适用于一切可能社会的现实的道德原则,它们只有与客观的情境相结合才能产生具体现实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因此,它们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实现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并且是趋向于更为充分的实现自身的。这样,我们把“情境主义”和“道德的自明之理”结合起来就可以理解,凯·尼尔森所说的情境客观主义是以“道德的自明之理”为价值参照,结合客观具体的历史境遇或现实情境,以是否更能体现或实现“道德的自明之理”的客观效果来判断和确立道德的应当与否和优越性与否的一种价值评判的模式。这种模式兼顾到了价值判断时需要考虑的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就像凯·尼尔森所说的:“正当与错误是由人们的需要和置身其中的客观的情境所决定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8.这其中,不仅情境是客观的,而且在特定的情境中的行为、做法、制度以至规则等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或实现“道德的自明之理”也是客观的,因此,这样一种解释模式保证了道德评价时的客观性,或许这就是凯·尼尔森把它称为“情境客观主义”的原因吧。

二、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立场的伦理解释

凯·尼尔森认为,情境客观主义的解释模式可以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立场做出恰当的伦理解释。首先,我们来看凯·尼尔森所理解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评价的标准问题。他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奴役人类和阻碍人类自治的非人道的资本主义社会体系予以严厉的道德谴责和批判时依据的正是上文所提到的“道德自明之理”的价值原则。凯·尼尔森的这种判断不无道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确实能够找到相关的文本依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评价封建贵族、资产阶级以及无产阶级这三大类道德时曾说:“哪一种是合乎真理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其中的“终极性”的道德,实际上就是恩格斯随后所说到的超越了阶级对立的“真正人的道德”,而且恩格斯确实提到了将这种道德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问题。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在谈到批判资本主义商业道德的标准时,恩格斯认为这种批判既不能以资本主义经济为标准,也不能以旧经济制度为标准,而要“从纯粹人的、普遍的基础出发来看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5页。。由此可见,恩格斯跳出了意识形态道德的狭隘视域,而是从超越了意识形态道德的更为一般的道德的角度展开价值评价的。从这些论据来看,凯·尼尔森的判断是有道理的。其实,不独凯·尼尔森如此,中西方一些学者在这一点上持有类似于凯·尼尔森的看法:史蒂文·卢克斯把这种价值尺度称为与“法权道德”相对应的“解放的道德”;

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30. R.G.佩弗认为马克思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所依据的道德原则可以被还原为三个价值原则,即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

R.G. 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52.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通过唯物史观的确立试图表达一个思想:他有一种不同于他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依据或标准,这个标准不是人本,也不是功利、美德、义务、契约,而是一种拓展了的人的‘自由解放’的理性实践,这种人的‘自由解放’的核心内容是以物质过程为基础的人的自由及其实现。”

高兆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道德观三问》,《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3期。这些看法虽表述各异,但实质与凯·尼尔森的看法是相通的,这些学者同样发现和肯定了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特性,即内在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诉求。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都没有给我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基础’,这种观念是虚幻的和不必要的,但是也不应该认为社会科学是不包含道德诉求的。一种不包含道德诉求的受限制的社会科学既没有广泛的解释力,在社会批判中也没有解放的作用。”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31.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抛弃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道德做出科学的社会学解释的同时,其道德思想中是蕴含着价值诉求的,这种价值诉求正是凯·尼尔森所称的道德自明之理。

凯·尼尔森的情境客观主义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以道德自明之理为价值参照,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的道德情境,来对道德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做出说明和判断的。这种解释模式认为,在既定的客观条件和情境中,那种可行并更能充分实现道德自明之理的道德原则更具有合理性,同时也可根据不同道德类型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对道德自明之理的实现程度来甄别它们的优越性。凯·尼尔森认为,这种情境客观主义可以对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学说做出符合马克思主义精神并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容的伦理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理解和解释社会形态的变迁的,那么,对于功能性地适应于一定生产方式的道德的评价,以及对各种道德类型优越性的评价,也应在这种矛盾运动中、在客观历史条件变化的具体情境中进行。比如,在对功能性地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产阶级的道德进行应然性价值评价时,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进行的。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代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并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阶段,马克思对资产阶级道德的历史进步性是有过肯定性评价的,因为按照康德的“应该蕴含能够”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七节“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中,提出了这一法则,即“应该蕴涵能够”。其原文为:“如果‘我们应当做某事’是一种命令,那么,我们就能够做某事。”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康德文集》,刘克苏等译,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的原则,在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道德对道德自明之理的实现程度最为充分,所以凯·尼尔森认为“不考虑历史发展的阶段,把马克思的谴责笼统地看成对整个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是错误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33.。他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在一定历史时期在生产力和道德方面的进步是予以过肯定的,他们也曾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模式要求对工人的剥削是生产发展途中必要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当出现可行的、可供替代的生产模式时,还要求这样的剥削存在,在道德上就是不能被接受的”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33.。而在此时,反映了可供选择的新型生产关系的无产阶级道德比资产阶级道德就显得更具有合理性,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正是在这种情境下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强烈的道德谴责。凯·尼尔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中蕴含的对道德合理性的评价是情境式的,对道德价值的判断是坚持了客观的标准的,因此,不能对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学说做出规范伦理的相对主义的解释。

这里实际上尼尔森也就同时否定了他说所的规范伦理相对主义的一种变种:生产模式的相对主义(mode of production relativism),即否定了以是否适应生产模式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同时,依据情境客观主义内在的自明之理的价值参照,也可以对不同道德类型的优越性予以比较。一定的道德观念对于历史决定的生产模式的适应并不意味着在各种适应一定的生产模式的道德之间不能进行比较,或在生产方式的变更当中不存在道德的进步。凯·尼尔森认为,既可以说在t1时代在x情境中特定的道德原则a是正确的,在t2时代在y情境中特定的道德原则b是正确的,同时也可以跨生产模式地做出道德判断。历史唯物主义允许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从t1到t2的发展中,道德原则b是优越于道德原则a的,其中是存在道德进步的。在凯·尼尔森看来,“现存道德对生产模式依赖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对道德规则可以做出理性评价的信念,同时也并不能排除道德进步的信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将会开辟越来越多的促进人类幸福和繁荣的可能性,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因为能够控制他们的生活而获得更多的自治”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132.。所以,他认为随着社会形态的划时代意义的变革,道德自明之理的实现程度将更为充分,与此相伴随的道德形态也是存在进步的,这与恩格斯对道德进步的理解是一致的。因此,对历史唯物主义也不能做出元伦理相对主义的解释,道德优劣与否,也是可以结合具体的客观情境加以比较的。对此,凯·尼尔森评价道:“历史唯物主义可以相信道德进步,这一信念与任何公认的元伦理学的相对主义都是不相容的。与这种相对主义相反,历史唯物主义主张某种情境形式的可误的客观主义。”

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9, p.4.

综上所述,凯·尼尔森全面地考察了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道德思想,对其中极易引发道德相对主义困惑和认识误区的内容予以了澄清,最终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思想与道德相对主义是不相容的,情境客观主义可以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立场做出一种恰当的伦理解释,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侵蚀和破坏道德评价客观有效性的理性基础,历史唯物主义及其意识形态理论并没有否定道德的客观性基础而走向道德怀疑主义或道德虚无主义。凯·尼尔森的理论不仅可以消除我们对于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蕴含道德相对主义的误解,他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价值立场所做的解释和所得出的结论,是对马克思主义非(或反)道德论者的有力回击。更为重要的是,他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研究提升到了价值或规范性的层面,为我们阐释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立场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伦理学理论。

第四章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辨析与再释

第四章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辨析与再释

自20世纪70年代初到之后的近30年时间里,围绕资本主义是不是正义的和是否能用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评价资本主义这个总问题,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论,这种深入的争论广泛地涉及诸如交易正义、分配正义和剥削是否正义等等一些更为枝节性的问题。虽然他们的理论主张之间存在种种分歧与差异,但他们都试图通过这些问题的论争对不甚明了的马克思恩格斯甚或是马克思主义所能认同的正义思想做出一种澄清和阐释。在这场论争当中,诸如伍德(Allen W. Wood)、塔克(Robert Tucker)和米勒(Richard Miller)等非道德论者极力论证马克思反对从正义的道德角度对整个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进行评价,而以胡萨米(Ziyad Husami)、柯亨(G.A. Cohen)、杰拉斯(Norman Geras)、卢克斯(Steven Lukes)以及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等为代表的道德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马克思赞成正义进行了辩护。凯·尼尔森正是以此为背景,在对论辩双方的理论主张和具体观点做了批判性的辨析之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义观做出了总体上倾向于道德论者但又不完全与他们相同的理论阐释,为马克思恩格斯赞成正义的辩护提供了另外一种理论选择。

第一节非道德论者对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论证

许多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者对马克思反对诉诸正义来评价整个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有诸多论述,这里不可能对其一一加以介绍。围绕本书的中心议题,本节只选择凯·尼尔森曾经批判性地分析过的、作为阐明凯·尼尔森观点的理论背景的论述加以说明。在凯·尼尔森的理论视野中,伍德的理论尤受关注,而塔克和米勒稍有涉及。这毫不奇怪,伍德以一篇题为《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的论文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马克思甚或马克思主义正义问题的大讨论。不仅如此,作为首开先河,伍德在其后的论战和一系列的论著当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他的论证。可以说,伍德对“马克思反对正义”这一问题的论证形成了前后一致的、相互支撑的、看似牢不可破的论证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雄辩有力的旗手,即便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在阐述和发表关于正义问题的见解时,伍德也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因此,本节将着重理析出伍德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证,如有需要,将会对塔克、米勒略有旁涉。

一、正义的理解和评价不能超越法权的界限

立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关于“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或“市民社会”的观点,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阐明的历史唯物主义,伍德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解中正义是一个法权概念,因此,正义的理解和正义的评价都不能超越法权的界限。首先,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是生产方式的一种依附性或依赖性因素,同政治国家以及法律和权利概念一样,它们“都取决于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并且是后者的异化性投射”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56.,

因此,“只有从社会其他因素与它们的恰当联系中看待它们,并在现行的生产方式中把握它们的作用时,它们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54.。

七年之后,在对胡萨米的回应中,他再次强调,正义和权利这些法权概念和政治国家一样,“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仅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法权表述。在既定的社会中,法权关系的实际内容以及调整它们的那些法权规范的实际内容,都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

Allen W. Wood, “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A Reply to Husami”,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8, No.3, 1979, p.268.。

在《马克思的非道德论》中,伍德也直言不讳地说:“客观的道德规范代表着现存社会秩序的要求,……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

Allen W. Wood, “Marxs Immoralism”, in Bernard Chavance(ed.), Marx en Perspective, Paris: Editions de IEcole des Haute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s, 1985, pp.687688.

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出,伍德一贯地把正义看作一个法权的概念,这一概念也只有在法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其次,伍德认为马克思不仅是在法权的意义上解释了正义概念的起源和本质,而且这种解释中还包含着马克思正义判断的标准,因此,这种解释同时也是评价性的,并具有规范的意义。伍德认为,既然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是内在于一定生产方式的依附性因素,那么“马克思是根据正义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的,……其合理有效性必须根据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来衡量”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p.255256.。

伍德认为,马克思对“正义”一词的使用绝不像我们那么宽泛,他在使用这一词时要比我们狭窄一些,马克思对正义这一术语的理解是建立在该术语拥有其恰当功能的制度语境中的。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话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不正义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可见,在伍德的理解中,特定社会中的具体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性取决于它们是否与这种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是否与这种特定社会的正义原则相符合。

根据以上见解,伍德分析和反驳了支持资本主义不正义的两个枝节性的论据。这两个论据,一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存在交易的不正义,二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存在剥削,因而是不正义的。一些社会主义者一般认为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远远少于劳动本身的价值,工人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相应的等价物,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其中包含着交易和分配的双重不公正,因此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首先,就交易的正义问题而言,伍德认为以上观点存在一个错误的假定,即“出卖的劳动低于自身的价值”。在他看来,“劳动的价值”是对马克思的曲解,因为马克思说过:“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页。

在马克思那里,只有作为物化的劳动才有价值,资本家购买的与其说是劳动本身,毋宁说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即劳动力。作为劳动力商品,其价值由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工作的必要的劳动量决定,而工资正好与此相当,这是一种正义的交换,“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诚然,剩余价值是被资本家以不平等的方式占有,“但是,在要求他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交易中,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用工资交换劳动力,这是发生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这是正义的交换,它早在出售商品并实现剩余价值的问题产生之前就已完成”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62.。

即便是这样,仍然不能阻止人们根据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指责,这里涉及分配的正义问题。对此,伍德认为这种指责建立在两个预设的前提之下:“第一个预设是,剩余价值产生于资本对部分劳动价值的占有,对这部分而言,工人没有获得任何等价物。第二个预设是,每个人都有权占有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对这种价值任何部分的剥夺,都是施加在他身上的不正义的行为。”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63.

伍德认为马克思可以接受第一个预设,但第二个预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马克思是不认同的。因为劳动基础上的收益所有权是建立在“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基础上。

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据此占有全部劳动的价值,其中劳动力不会成为商品,也不存在剥削和不正义,但这种小资产阶级的生产理念在马克思看来已经不复存在了,“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社会分化为两大阶级,一方占有生产资料,另一方只能出卖劳动力,因此出现了劳动力商品。在这种背景下,所有权和产权发生了“辩证式的翻转”:在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下,“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伍德的意思是看待分配时,一定要将劳动价值理论与所有制以及与此相应的所有权相结合才是合理的,在资本主义所有制情况下,尽管存在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剥削占有,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适应的,按照正义的法权概念,以及将是否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标准,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不是不正义的。伍德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任何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65.

这里伍德并不是否认或对剥削熟视无睹,而是在他看来,“对马克思来说,行为或制度的正义不依赖于结果或效果……正义是因为它在整个生产方式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因为它给整个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结果”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58.。

而且,马克思不是将分配与生产平行看待的,分配中存在的剥削绝不是偶然存在的现象,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的,资本主义本质上就是一种剥削制度,剥削是资本主义的内在特征。因此,谴责剥削剩余价值这种分配方式的不正义就等于说资本主义不是资本主义。

假使伍德的上述辩驳能够成立,即按照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资本主义工资的交易和分配中的剥削因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而是正义的,或者至少不是不正义的,因此,依据交易和剥削的不正义来说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是不能成立的,人们依然可以继续追问:难道后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不可以用来评价资本主义吗?事实上,胡萨米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且认为马克思依据后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评价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伍德极力反对胡萨米的观点,他认为正义的评价不能越出法权的范围,用一种外在于一定生产方式的正义原则对这种生产方式下的行为和制度以及这种生产方式本身进行正义与否的评价是没有效力的。“因为,正义的一切法权形式和原则,如果没有被应用于特定生产方式,便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它们的内容及其所应用的特定行为是自然地出自这种生产方式,并与这种生产方式具体地适应,它们才能保持其合理有效性。”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p.257258.

伍德的观点得到了塔克的响应与支持。“关于正确和正义的唯一可用的规范,内在于现存的经济制度中。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平等形式,因此,用其他观点来判断它是没有意义的。”

Robert Tucker, “Marx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New York: Norton, 1969, p.46.

伍德不认为马克思在评价资本主义时诉诸了胡萨米所说的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他找出了

马克思的两段

文本以印证马克思本人确实不是这么认为的。一段是马克思反对《哥达纲领》公平分配劳动收益时所说的话:“什么是‘公平的’分配?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观念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伍德认为马克思在这里绝不仅是在述说一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主流的”或“权威的”正义观念,这段话本身与上文所引的《资本论》的内容是一致的,它本身就是马克思自己也认同的正义观念。“如果马克思在表达自己同意资产阶级的断言时并不是在谈论他所认为的真正的含义,那么,他的这番话就和《哥达纲领》所提出的‘正义分配’要求无关。”

Allen W. Wood, “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A Reply to Husami”,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8,No.3, 1979, p.275.

在伍德看来,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就是马克思评价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标准,如果马克思本人不这样认为,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会反对《哥达纲领》“正义分配”这个简单的要求。第二个文本是马克思对阿道夫·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做的批注。其中一段文字是:“这个蠢汉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要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28页。

伍德认为马克思使用了“塞给”一词,显然,马克思不认为瓦格纳所持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是不合理的”的观点是他自己的,马克思随后的相反论断倒是进一步印证了马克思认同正义的标准是内在于一定产生方式之中的,具体的正义标准只在适应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并在其中实际地发挥了作用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在伍德看来,正义原则是否具有有效性取决于它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否适应,这就意味着在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下的正义标准是客观的而不是相对随意的,用伍德话说就是“正义概念的应用受制于时间和地点”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60.。

正因此,他认为用一种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不发挥实际作用的正义原则来评价这种社会形态的正义性是无效的,正义只能在与生产方式相对的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他说:“新的生产方式并不比旧的生产方式‘更加正义’,它仅仅只是以自己的方式表现正义。如果新的方式比旧的方式更加高级、更自由、更人道,那么对马克思来说,将前者的优越性归结为一些法权术语并称赞它‘更加正义’,这是非常不确切的,也是极其不充分的。”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70.

这里,伍德实际上主张适应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正义原则的优越性是无法判断的,几种正义原则可以是同样正当的或是合理的,我们没有办法确定它们之间哪个更具有合理性。从中可以看到,伍德虽然认为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下的正义标准具有客观性,但在不同正义原则的优劣性问题上持有的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总之,源于正义不能超越法权界限这个根深蒂固的认识,伍德根据他对正义原则有效性的规定,以及他关于不同正义原则优越性不可比较的见解,为资本主义不是不正义的进行了辩解,并最终认为用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既不可行,也不具有正当的效力。

二、阶级利益理论排斥代表普遍利益的正义原则

基于正义是法权概念这个根深蒂固的认识,伍德进一步认为马克思反对超历史的、抽象的“自然正义”,反对脱离具体历史条件的“形式正义”,更反对将这些代表普遍利益的正义应用于评价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在伍德的理解中,正义是不能脱离它由之所出的历史情境的,它总是一个依附性因素,因此,“并没有适用于任何或所有社会形式的‘自然正义’概念或通则”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57.。

制度和行为正义与否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而不是看它们是否与普遍原则或普遍利益相一致。对特定行为或制度之正义评价的有效性“是以它们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具体作用为基础的。但是,这些评价并非建立在抽象的或形式的正义原则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绝对的或假设的契约或协议基础上。所有从具体的历史境域中抽象出来的、形式的正义和思辨的原则都是空洞和无用的。……因此,当它们被运用于这些具体语境时,它们就会造成歪曲和误导”

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No.3, 1972, p.257.。

在《正义与阶级利益》一文中,伍德为他的如上观点提供了“阶级利益的论证”(class interests argument)。阶级利益论证旨在说明把正义作为实践的目标或者通过建立在普遍利益基础上的正义对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批判与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是不相容的。伍德认为抽象的或所谓的自然正义是这样一种原则:“当原则的运用涉及人们的利益时,它应当是无私的或公正的。对该原则应用对象的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被证明是以某种公正准则为基础的。”

Kai Nielsen, “Arguing about Justice: Marxist Immoralism and Marxist Moralism”,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17,No.3, 1988, pp. 215216.

伍德认为,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革命实践很难认同存在这样的正义原则,与此相反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尖锐的社会矛盾造就的阶级利益的对抗是不可化约的,怎么可能在阶级社会存在关于人类社会共同善或普遍利益的共识呢?因此,“马克思拒绝从一个公正或无私的立场来评价社会制度,且认为这样做的整个工作是掉入了意识形态幻想的陷阱”

Allen W. Wood, “Justice and class interests”, Philosophica, Vol.33, No.1, 1984, p.15.。